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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22:21:05瀏覽407|回應0|推薦1 | |||
法官反覆,百姓難言? 草民(台北市教育工作者)2012.10.9 有關「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自訴「正覺教育基金會」導師蕭平實一案,初審法院判決後,網路上轉載及討論,頗為熱鬧;但筆者觀察此案許久,對於網路上正反兩方立場所做的相對粗糙的回應,不甚滿意,因此,想從第三者閱讀文章的角度,提出幾點個人看法,這是盡可能立於客觀的分析與評論,而不涉及「具體人事的評斷」,以供網友參考。 筆者仔細看過自訴人與被告雙方主要的爭論點,也就是「正覺教育基金會」的登報文章,及台北地院前後兩份判決書之後,對於承審法官的裁斷,有許多疑惑與不解!請從頭閱讀全文,並就教於各位網友: 1、該案子是從100年1月19日/自由時報及20日/聯合報,題為:<保護臺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的文章開始的,其中所引述以警勸民眾的文字來源是喇嘛教及西藏流亡政府領導人達賴喇嘛(的出版著作),兼及<廣論>之著作者與弘揚者(團體),文中從未提及臺灣的「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也就是說,正覺教育基金會從開始在報紙刊登公益(教育)文章,所指涉(針對)的對象,始終是所謂「冒稱佛教」的藏傳(佛教)喇嘛教及其海外領袖達賴喇嘛----這才是現實上「欺騙民眾、傷害女性、破壞佛教」的根本源頭,也是正覺基金會的「訴諸媒體、告知民眾」文章本意。 2、後來因為「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於100年1月20日在其官網刊載了「駁正覺教育基金會」之不實廣告,極力抹紅正覺基金會,正覺基金會乃於日前刊登在兩大報的文章<保護臺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後面,補述一段文字,改題目為<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更清楚針對喇嘛教的教義告知社會大眾,分別於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5日刊登在中國時報與蘋果日報,並自費印製<解密快報>,廣為發送。 3、第二次改題登報的文章,所補述的文字,仍延續貫徹第一次登報所指涉的對象:冒牌佛教喇嘛教及達賴喇嘛,揭發他們慣於假(佛)宗教之名義以斂財並抹黑(抹紅)對手的伎倆,文中也提及「海峽兩岸佛教各大山頭聯合抵制正覺同修會,要求大陸政府禁止正覺書籍的印行」的事例,可知前後兩次登報文稿所針對的是當今世界上一切「冒牌佛教」或「表相佛教」的全體,而不曾限縮於設籍臺北的「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這是站在一個讀者的立場,從文章整體就能理解的。而地方法院的原審判決,完整掌握了前後兩次登報文章的原意,明確了知正覺基金會並無意針對「兩位自訴人」,因此他們不是「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這個判決應該是合理、合法、合於事實的。 4、而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不服地院的判決,乃是從前後文的補述中提及「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的字面,斷章取義,局部放大,借題發揮以圖爭取「直接被害人」的身份,這可說是「見樹不見林」的曲解及裝傻。 5、據實而論,正覺基金會前後二文的主角都是全體喇嘛教與十四世達賴喇嘛,這是所有善讀文章者必然一致的印象;他們因為是冒牌佛教,所以慣於假佛教之名義以斂財並抹黑(抹紅)對手,正覺基金會這樣全面性的揭發,是前提,而「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所刊登的文稿恰好印證了這個事實,所以正覺基金會才在後文補述中順便提及以作證,也就是說,正覺基金會前後兩次刊登的文章,是始終如一以全體喇嘛教與十四世達賴喇嘛為當機,若要說到事實,達賴喇嘛及喇嘛教才是「直接被害人」,而「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卻是插曲、註腳而已。 高院撤銷原判,發回地院更審之後,同一位法官卻自翻前判,云:「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後二審之判決是同一法官李殷君,更審判決之心證大違前審,甚至是自相背反,令人質疑為何有此離奇之轉折?亦難免令人有其他非司法因素介入的聯想,且其更審判決文中疑點頗多: 1、同一篇文字(<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結尾的兩段補述—以下簡稱”補述文”),兩次閱讀,竟有完全相反的結論,且僅是依文解義,而無事實之蒐證。之所以有這種不合常情與法理的情況,不免令人起疑,是否因為:(a).閱讀的角度有偏失?(b).承受壓力而改變立場?此兩項應屬合理之推論,因為「一般人」若有前後顛倒、判若兩人的情況,必定被質疑,何況言行訓練有素、宣誓職業倫理的法官?若是(a),則應重新聆聽該文作者(被告)的陳述剖白,呈現本意,以免因為他人的主觀而誤讀、誤判。若是(b),則已悖離法庭「公平、客觀、實證」之原則,而先入為主的「認定」有罪,再從字句之間揣測、虛擬撰文者的心意,並攀扯不相干的第四者(一般人)為例,將此「閱讀心得」公審化,以修飾個人的見解而迷惑大眾。 2、”補述文”乃被告所作,應可提出自辯,陳明「撰文之際,實際上並無自訴人及法官所說的犯意」,卻不知為何被李法官解讀成對第三者(西藏基金會、達瓦才仁)的誹謗?古人常說「詩無達詁、史無定論」,不同的文化教養與學術專業,對同一篇文章(文本)的解讀,可有不同的理會與結論,因此,必須保留溝通的空間,並提出通情達理、切合文法的說詞,乃能令人信服;任何個人的自由心證、或任意曲解,對原作者及其他讀者是不公平的,且有可能在法庭上錯誤示範了司法「霸權」。 3、從前審到更審的兩次判決,從無罪到有罪,並未提具任何新出、有效,足以翻轉前判的證據;唯一的憑據,仍是同一篇文宣的最後二段補述文,且在解讀上,除了前述斷章取義的偏頗之外,若加上主觀判讀的誤差,就更令人起疑了。例如更審判決文並未詢問被告是否每天看報看新聞了然天下事?就直接認定被告是「明知達賴喇嘛于民國98年8月30日……」、「復明知並無相當理由確信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名譽之故意……」、「復于同年月26日,接續前揭犯意」,強加被告以「明知故犯」蓄意之罪。 尤其可疑的是這樣的措辭: 「而於該2篇文章之最後2段記載……等文字,用以影射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 「依前後語句之記載,客觀上顯有指摘自訴人……及影射自訴人2人」 「衡諸常情,一般人于閱讀文章時,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後語句意涵後,再與該段落之主詞加以串連,藉此理解該文章段落所欲表達之意涵。而觀諸上開文章最後2段落……開始即載明……等語,緊接之最後1段則記載:……等語,足認其前後兩段文章段落,確係以自訴人2人之名稱為該2段落之主詞甚明。復由其前後語句觀之,該等2段文章內容一開即指明……語,復緊接上開文字後即記載……是一般人閱讀該2段文章段落內容後,即自動將自訴人2人與……事件間產生關聯性之聯想,進而理解該等文章最後2段文字之意涵,係在敍述自訴人2人有……之行為,……足徵被告之上述言論,客觀上顯係影射自訴人2人『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台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之行為,係『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而該等言詞依其客觀文義解釋,確足使一般人認自訴人2人係以公益為名,牟取私利之實……」 所有罪證限縮在「該2篇文章之最後2段記載」,不理會全文所表達的意涵,也不理會依全文延續下來而有的最後二段補述文的意涵,乃所謂斷章取義,以篇概全;復於所截取之斷章中,又作局部文句之串接,是所謂斷句求解,緊咬不放;義解之不足,又輔之以聯想、影射,陷於胸有成見的主觀,卻套上「客觀上顯係」、「客觀文義解釋」的飾辭,這與原審判決之「況被告所指之喇嘛教一語,客觀上不足以認為自訴人為特定之被害人……」同樣稱之為「客觀」,而前後之結論判定卻相反,這樣的「客觀」,頗有站在原告立場而設想的律師味,有失超然與公允,難免令人質疑。 4、聯想是對兩個不同的人事物,以同一種印象而關連之的思考方式。既然如此,聯想的兩邊(達賴與達瓦才仁)本質上還是不同的人事,因此,「聯想」只可保留於個人心中把玩,不應作為公眾(客觀)的事實。「影射」乃借此說彼,暗示某人某事。其作用是引導、提示、借喻。此與彼,有重有輕,言在此而意在彼,須從文章的題旨來判定,二文中若有所影射,也是指向達賴喇嘛而無關乎達瓦才仁,不宜顛倒解釋。聯想與影射,嚴謹些也只能說「有○○嫌疑」,卻不可作為法律採證之根據,因為一般人在這兩方面的能力是有差距,而難得一致的。更何況,綜觀被告的文章,都是直話直說、引證據理,而不曾拐彎抹腳的影射,或天馬行空的聯想。是以,更審判決文似不應從文字上無憑無據的「聯想」與「影射」被告之行文與人格。若依判決文一廂情願的聯想與影射就可以成立罪名,那麼,「腹誹」1 與「身懷淫具」2 也可入於罪了。 5、若論主詞,全文主詞可涵蓋段落主詞,前者-喇嘛教與達賴喇嘛,才是被告所針對的主體;後者-西藏基金會與達瓦才仁,乃是在特定情況下的舉例,並無獨立的指涉;因此,整體而言,前主後賓、前實後虛;善讀文章者,不應喧賓奪主、棄實就虛!更何況,「該2篇文章」及筆者所看過的正覺基金會相關文宣,重點都是當前「國際性」的喇嘛教與達賴喇嘛,從不曾單獨針對台灣地區的特定機構(西藏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這是可以複查的。因此,實際上並不存在更審判決文所謂的「段落主詞」。 以上幾點,是筆者細讀相關資料之後的看法,雖不敢說全然的客觀,至少盡可能避免主觀,由於對兩個自稱「佛教」的基金會之興訟,有一份社會公評的關心,所以做了以上分析,就教於諸方高人大德。 1嘴裏雖然不說,心裏不以為然。思想上有犯罪的動機或想法,即構成犯罪?《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傑壯士與論議,腹非而心謗。” 2《三國志•蜀書•簡雍傳》:「時天旱禁酒,釀者有刑。吏於人家索得釀具,論者欲令與作酒者同罰。雍與先主遊觀,見一男女行道,謂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縛?”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對曰:“彼有其具,與欲釀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釀者。」《古今譚概/禁釀具》:「蜀先主嘗因旱儉禁釀酒。吏於人家檢得釀具,以其欲釀,將議罰。時簡雍從先主遊,見一男女行道,謂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縛?”先主曰:“何以知之?”雍曰。“彼有淫具。”先主大笑,命原欲釀者。」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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