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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不受著作權保護??!!
2005/10/13 15:08:01瀏覽477|回應0|推薦3
康是美對驅臣氏提出侵犯著作權的告訴,原因是後者一幅廣告把前者一幅DM完整複製在自己的廣告中,再打個大叉,加上一句「我保證驅臣氏所有的商品都比這裡便宜」。
商業競爭激烈,無所不用其極;驅臣氏這個說法不算激烈,手段也不卑鄙,可懶了點兒!好歹也把人的名字改個字兒也行;法官的判決就更絕了,他判驅臣氏無罪!理由是「DM無原創性,對人文藝術之發展無直接關連,不受著作權保護」,法人人格和名字依法應受保護是無庸置疑的,「DM無原創性,對人文藝術之發展無直接關連」的說法爭議可就大了!或許大部分「DM」只簡單臚列商家、商品、名稱、照片、價格、地址、電話等資料,但版面配置排列各式各樣多少有順眼與否之差,也總有個幾句雖是老王賣瓜卻有順耳與否之別的廣告辭兒,簡單地說就是另一種廣告宣傳,若有可能集合古今中外所有的「DM」一起欣賞,簡直就是一部商業美術發展史!怎能麤糙地說「DM無原創性,對人文藝術之發展無直接關連」,任何推廣商業的媒體,無論是平面還是立體,是有聲還是無聲,都有商業美術設計人的巧思,都是智慧財產權,都應受保護,何以獨薄「DM」?
此案似未定讞,法官仍須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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