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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14:13:27瀏覽1215|回應5|推薦52 | ||||||||||
向國防部喊話20130707 六日報載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怒批媒體「體罰出來的軍人,不會驍勇善戰」有妖魔化國軍之嫌,絕非全民之福,對於國軍多所誤會,污衊甚深。諷刺的是,不到24小時,媒體揭露的新事證逼使軍方不得不承認確有所疏失,會懲處禁閉室失職人員,禁閉室的上級人員也因監督不周,負連帶行政責任。羅紹和像軍方以往一樣祇淡淡表示遺憾和懲兇之意。 受害者出身農戶,照片中身影年輕力壯,如非遭虐,何以至此?這種擠牙膏的辦案方式,外界不免認為軍方以拖待變,文過護短。把問題局限在禁閉室人員失職,更是企圖蒙混過關。對這一類「災害」的管控不能祇看眼前,一定要把修理洪員的人(因為洪員曾多次抱怨不知是在當兵還是在打雜,惹長官不快,就軍中環境,是會有人想修理他!)揪出來,軍中以服從和階級倫理為名,卻常有倚強凌弱,恃權欺人的膿血腐肉才能徹底刮淨! 傳統黃埔軍魂不是義務役兵士軍官能全然體會的,認同「有理的是訓練,沒理的是磨練,」可前提是不能「出師未捷身先死!」軍人為國戰死沙場是合理的,被修理到魂斷禁閉室就絕對不合理!部隊各級長官帶兵心智正常、成熟、善意和技巧決定部隊戰力的強弱和形象的好壞。妖魔化國軍的不是社會大眾或媒體,是國軍自己家裡的壞份子。從發言心態觀察,羅紹和確實「絕非全民之福!」 呼籲簡偉士將軍一定要單獨約談542裝甲旅所屬單位兵、士、官和禁閉室人員(別卷存查約談紀錄,保證吐實者安全,)針對受害洪員生前與家人通話表達「有人要修理我」的說法,務必查明,修理人的人是誰,如屬實就要以教唆殺人(利用軍中關係,交代禁閉室好生招待是軍中常見的習氣)法辦!無論事件如何發展,往上三級主官須連坐受罰。這次事件再不依法深化辦理,未來相同災害是管不完,控不住的! 從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前倨後恭的發言,社會難抱期待國防部會有直接正向的政策和作為。再次呼籲簡偉士將軍以直屬軍團最高政戰主官堅持依法深化辦理以防悲劇重演!人民無意窮追猛打,軍方培養一個初階軍官都要十來年,洪家養個孩子到這麼大就容易嗎?何況親子連心!洪母的血淚泣訴令人無法不動容。雖然陸軍副司令今天鞠躬道歉,但追查原由、懲兇和防患未然的措施,後續工作很多,任務艱鉅。你的最高長官三軍統帥已經被國家大政操得沒以前帥了,你一定得替他分憂解勞,才符合黃埔軍魂的精神是吧?!
回響與討論
軍方自己不可落實「好男不當兵」這句話。
延伸閱讀
「特別權力」悲劇
今日法網》洪仲丘禁閉慘死 律師:「特別權力」悲劇 NOWnews – 2013年7月10日 下午5:27記者葉志堅/專題報導
還差2天就退伍,成大高材生洪仲丘竟然慘死軍中禁閉室!案發後,雖然國防部立即為了平息輿論壓力火速道歉,但相關懲處名單以及詳細驗屍報告卻遲遲沒有出爐,更遑論追究相關涉案軍方人員的刑責;對於洪仲丘的慘劇,以及整起事件背後所勾勒出的軍中黑幕,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感嘆,這一切都是「特別權力關係下的產物」。
「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一般國家對人民的侵害行為都會透過所謂的「法律保留」來保障,因此可以受到法律高度的保護;但由於軍方組織有其任務性質的特殊性,往往都是以「非公開」、「高壓」並且「不受一般普通法律羈束」的「特別權力關係」來運作,因此自然會形成所謂的「軍中黑幕」,讓許多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義務役官士兵投訴無門,就算飽受欺凌也沒有正常程序可以尋求救濟。
就成大高材生洪仲丘在退伍前三天慘死一案,陳宏彬律師認為,其實這就是典型的「特別權力關係」和「欠缺救濟程序」雙重夾殺下所釀成的悲劇;他指出,「關禁閉」本身其實就像被關進看守所「羈押」一樣,是一種對人身自由的侵害。依據一般的法律,就算殺人,可不可以羈押都還必須經過法院召開羈押庭合議審理裁定,而且就算被羈押,也還可以提起「抗告」聲請撤銷羈押;但反觀軍中禁閉制度卻什麼配套措施、救濟途徑都沒有,僅憑幾位不具軍法官身分的「長官」就可以決定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阿兵哥被「整死」自然也就不足為奇。
對於國防部僅道歉卻沒提出具體調查或懲處結果,陳宏彬律師表示,雖然他對於軍方的態度並不抱任何期待,但對於軍方是否有包庇縱容涉入該起案件的軍士官,只要看未來軍檢署偵辦該起案件的法條就能清楚知道軍方的態度。
陳宏彬律師表示,依目前所知的諸多疑點看來,包括為何僅是帶手機進入營區就硬是要把一位即將在10多天後退伍的下士關7天禁閉?以及平常需要數天時間跑完流程的體檢報告竟只花不到半天時間就完成?再參酌知名法醫高大成的說法,認為中暑脫水死亡,臉部不可能腫脹,只有在高溫環境下激烈運動超過20分鐘才會導致急性腎衰竭死亡,那刻意「不當管教」、「凌虐致死」的可能性就明顯相對提高了。
因此,陳宏彬律師認為,如果未來軍檢署並非朝《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規定:「長官凌虐部屬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等罪嫌進行偵辦;而是朝刑責較輕的《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進行偵辦,就可以清楚知道又是一場「只道歉、不給結果」、「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軍中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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