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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四運動對抗交通警察和顢頇的官僚作風
2005/09/28 08:59:33瀏覽2005|回應2|推薦9

中央及地方政府舉發交通違規罰鍰佔歲入比率年年高昇,交通事故並未因此減少,由此可見不是處罰無效,就是處罰不當。可嘆相關單位首長卻洋洋得意,把高額交通罰鍰視為政績之一,真讓一品老百姓搞不清楚,相信首長們也搞不清楚,是選他們來開罰單還是來整治交通的。

我們的交通問題非止一端,就算駕駛人的用路習慣、道德水準有限,難道各級首長覺得我們的交通號誌、道路規劃、交通相關設施、交通警員值勤心態全都具備起碼的水準了嗎?一品老百姓常年被修理的怨氣能一直隱忍不發而不反應在選票上嗎?先禮後兵,一品老百姓有話要說:

一、   交通法令鬆綁:

教育鬆綁、政治鬆綁,所有過時、不合理的交通規則和法令難道不能透過交通專家學者、一般駕駛人、主管機關組成專案機構,經由實際各地各類路政、路況調查、統計、分析以及駕駛人、用路民眾意見調查等等方式做合理的鬆綁嗎?好比車速,一直被視為洪水猛獸。其實,沒那個真的看本子唱戲,一過測速器即刻加速揚長而去的情景天天上演,否則市區交通早癱瘓了,快個廿卅公里根本與安全沒有直接顯著的絕對關係,何況速限標誌對喝醉的、精神不濟、情緒或機械失控的人是沒有意義的,該取締該從重處罰的是這些人;北市市區車速放寬十公里,交通並未大亂正是明證。正常駕駛下,一定是路況許可才能開快,以人的反應,現今汽車性能,市區許多路段最高速限即使再提高個三四十也不會有問題。追求速度和效率是現代生活的現象之一,否則世界各大車廠不會年年做出更快更安全的車輛,在路況好,車流不大的路段廣設測速器,由不得駕駛人認為政府藉安全之名行罰款之實。

大有為政府根本是癡人說夢,管不了、不會管的事政府就不要亂管,好比開車打電話,繫安全帶和所謂超速幾樁事,應從立法著手,發生交通事故時授權處理交警查證通聯計錄和現場證據和證辭,只要查證出違規情事,駕駛人就要負肇事責任,同時保險公司無須理賠。視交通規則為肇事後之裁決依據和以法令和制度建立駕駛人自負風險的關念和責任感比政府東管制西約束來得有效,多如牛毛的規矩徒令民免而無恥。

二、   微罪不舉:

交通法令鬆綁、交通號誌、道路規劃、交通相關設施、交通警員值勤心態全有一定水準之前,一品老百姓實在很容易「穫罪」,經常在路上跑的各型車輛駕駛人一個月拿個一兩張罰單的情形很普遍;苦苦告饒,往往未必有效,因為嘴軟的交警說「對不起,我們出勤,就要有單子回去向主管交代」(這就是交警的值勤心態);心硬的交警說「你們去立法院陳情,委員說不開我就不開,再吵我就給你開妨礙公務」(這就是交警的值勤口脗);老實繳納的話,一年下來超過萬圓也是常有的事。多年來人民財富縮水,收入銳減,那經得起政府這樣折騰;多少大案未破,多少弊情未除,隨便破個案子就是幾百億,何以至於要如此魚肉百姓到「殘民以逞」的地步!?何況罰了半天,交通仍然一團亂,政府猶不自知檢討,這可不是民刁,這是官僚!繳稅是一種政治消費,官僚的政治消費品質就不得不讓人繳稅繳得不情不願,袞袞諸公能體會人民的怨氣嗎?

前條所陳專案機構應可列舉若干「微罪」(如安全帽扣環鬆脫、未帶駕駛執照等),給駕駛人一年十二次的豁免權,前提是不肇事、不妨礙秩序,同一違規不超過三次(超過幾次同年就減幾次豁免權),罰款採年繳,超過一次豁免權,加罰一個百分點,如連續兩年都用滿十二次豁免權,第三年就減少三次豁免權,依此遞減。相信如此可減少和交警的口舌,年度總繳罰鍰也簡化行政手續和成本,更可鼓勵駕駛人減少違規違法。以現今臺灣資訊科技水準,這項舉措應該是有問題也不大的事。當然這只是一個讓「微罪不舉」的王道制度化的概念,「微罪」的列舉、豁免權的次數、加罰的百分點都可公議而決。重點是政府要搞清楚處罰只能做為手段而非目的!常年罰款,傷害一品老百姓本已薄弱的經濟力,交通問題又未見改善時,如果政府仍不知檢討改進,恐怕就表示政府吃定一品老百姓「走沒路」了!?

三、   駕駛自主權

若因黑頭車要過,交警和特勤管制交通時,行車速率已經七八十了,交警還猛吹哨子指揮車輛再加速通行、或紅燈時左右轉等情況,(目的是要小老百姓快閃邊,別礙事)相信是不少駕駛人共同的經驗。可見交通是活的,許多看似不可挑戰的交通規則其實是依不同時段和路況是可以有彈性的。不肇事、不妨礙交通秩序、不違駕駛禮節、慣例為前提,駕駛人應有一定的「駕駛自主權」。事實上,這在駕駛慣例上早已行諸有年,只不過像是「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抓到不冤,沒抓到就賺到,守規矩的倒霉而已!先前所提的專案機構也可列舉若干「駕駛自主權」,讓「駕駛自主權」能化暗為明,減少罰則之餘尚可疏導交通。

四、   加強駕訓和核照:

許多車禍或是糾紛常因猶豫遲疑、心不在焉、搖擺不定、技術生疏、不知規則造成,這顯然是駕訓和核照不夠確實所致。不信看看那些佔用內(左)側車道逛大街,和不讓或是根本不知如何讓救護車先行的駕駛人就夠嘔了。

五、   道路規劃和鋪設應検討:

各級道路的人孔蓋不是凹陷就是凸出,平整的算是科技島的奇蹟,行經車輛受損層出不窮,有證據未必有時間,有時間未必有證據申請國賠,一品老百姓苦不堪言,有氣沒地方出。至於交通號誌和道路規劃不當,不當到甚至讓人懷疑是刻意造成違規陷阱的路段更是不勝枚舉,要是各級政府真有改善之意,只要上網登高一呼,受害駕駛人必然樂於提供,數量肯定讓公務員大吃一驚。

六、   停車事大

停車位不足是都會區的原罪,對政府我們不忍深責,但仍期待,特別是相對應的治標辦法,政府應仍有努力空間,而且要有解決的時間表,否則一直一昧地開違規停車,停車大事卻又始終解決不了,政府有何面目一再開罰單。

因為狹窄巷弄消防問題引發的停車問題,曾投書臺北市府建議如下:

『【廣設消防栓】

巷弄狹窄地區,大多是老舊社區,往往少有消防栓,火災時就算消防車進得來,水用盡後,再換他車進來,徒增救災困難,廢時誤事。

【增購小型消防車】

巷弄狹窄地區不是臺灣專利,老舊社區亦非台灣獨有,適合巷弄狹窄地區的小型消防車,配合消防栓的構想應可考慮。

【強化禁停標誌的公信力】

現今紅黃線已經是亂了套了,無法無天,所以禁停標準、標誌牌和紅黃線標準色的制定與實施準則應建議全市統一,不可任由地方人士,土豪劣紳一手遮天,胡搞亂整。(請問有幾個人搞清楚巷弄裡哪幾條紅線是政府劃的,為何有些車位被塗掉?)

【提高禁停的合理性】

有些巷弄狹窄地區單側停車並不妨礙交通,實施拖吊前就應先調查統計,劃出車位,立好單日停單雙日停雙的標誌,既可公正公平又免紛擾又更不至一時少掉太多車位。

【掃除路霸仍待努力】

路霸佔地,妨礙大眾利益,手段惡劣,武霸文佔,不一而足,可能市府自覺掃除路霸成果卓著,事實上市民猶陷水火之中,加強拖吊前或同時,此舉一定要做好。

【暫時舒解停車之苦】

政府做都市計劃、開路、發建物執照,抽稅,一品老百姓窮畢生之力購置合法陋舍在合法陋巷之中,雖然戰戰兢兢,仍不免擦擦撞撞,但一向可以停車,卻也不改其樂,突然晴天霹靂,不能停了,這可要糟。眼下經濟不景氣,收入減少,支出卻因此相對增加;為了消防安全,相信大家都願意配合,但是市府總可設計一個法子,比方住宅社區公有停車場,對半徑一公里附近住家,設籍半年以上有車者,核發計次停車證,雖是杯水車薪,卻表現政府苦民所苦的為政之道;這一要據實核發,二要有落日條款,市府做好前述幾個基本動作時,便可作罷,因為施政品質提高了,多繳點稅,付點費倒也心甘情願。

理論上,上述工作先做好,再加強拖吊,才不至怨聲載道。個人居陋巷而幸未遭拖吊,但眼見鄰近工地、商家、鄰里長為一己之私,一時之便,結合搞不清狀況的警察和拖吊業者,胡作非為,市民受苦,不免要做不平之鳴。』

不幸我的不平之鳴沒有受到何理保密,除了幾封相關單位「將研究辦理」的回函外,換來的是針對我的車子加強開單外(絕無誇大,一排違停車輛只有我的被連續開單,)就連我頂樓廿三年前加蓋的房舍也被突然報請稅捐單位徵稅(左鄰右舍頂樓都有加蓋只有我的被徵稅,)「不平之鳴」的結局成了「全民公敵」北市版,真是多言賈禍。

七、   交警不可偷偷摸摸守株待兔:

大部分肇事、妨礙交通秩序的駕駛行為都是動態的,交警取締違規採守株待兔戰術,成果有限,惹人嫌惡更無需贅言,勤快一點的話,機動巡邏不僅可以提昇取締效果,更有「警察就在你身邊」的震撼效果,必然可以有效改善交通秩序。

八、   拖吊可以休矣:

都會區交通癥結是車流量大於道路面積,所有用路人都看過一長串的拖吊車,在本已擁擠不堪的道路上和一般車輛爭道,在女交警的指揮下違規併排路旁,等著拖吊其實比拖吊車還不那麼妨礙車流的違規停放車輛,而女警似乎對對面車道上駕駛座上有人卻嚴重併排停車造成交通大亂的情景視若無睹。像這樣的拖吊作業,要是能有助改善交通,不遭民怨恐怕沒人相信;要說交警揀軟柿子吃,大概沒人反對。其實,早些年就建議過一條路上分段各派一組交警,簡速有效地騎機車專揀紅線或併排停車拍照存證,罰款從優,與拖吊同,這可是「本輕利重」,交警雖已實施,如能加強並配合再犯相同違規停車時,罰款採倍數累進的罰則(因為這可不是微罪,)效果一定更好,誰還敢紅線或併排違停,何需拖吊?

九、   交通罰鍰收入應專款專用:

所有交通罰鍰收入應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改善交通號誌、道路規劃、改善或增加停車位(含取締路霸、)緊急救助肇事逃逸車禍受傷者(事後須由肇事者加倍罰還)等用途。有誰知道交通罰鍰收入用到哪兒去了?可以挪用嗎?

十、   警察要以身做則並提升肇事責任鑑定專業能力

從檢警高官酒後駕駛的新聞沒斷過,無庸贅言,太多人有同樣的期待。

十一、               以六四運動對抗顢頇得官僚作風:

絕大多數的駕駛人應該都樂見政府拿出魄力整頓交通,但是也都期待政府能有效管理,該重罰的,該放寬的分寸要能拿捏得當,人不夠又力不足的地方要交給法令和制度,不要「牧民」,要讓駕駛人自負風險(提高肇事賠償的民刑事責任,)從而謹慎用路,更期待政府明白其天責是搞好交通,而不是大開罰單。以上幾點意見希望得到各級政府積極的、務實的、付諸行動的回應;如果止於「將研究辦理」然後石沉大海,「交通由他依舊亂,罰單任我拼命開」。總有一天駕駛人會揭竿而起,發動新六四運動,週四在市區開四十,週六在高速公路開六十,如果沒政府沒回應,可以進一步週四週六下午四點到六點一起來,再沒回應可以天天六四之,六三六二也成(高速公路有速限),總之以合法手段癱瘓全臺交通,逼使政府全面檢討,我很矛盾地期待又希望沒有這一天。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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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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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妹兒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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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理不通來歪招
2007/03/20 20:38

四五年前我曾經跟一個警察當街“槓“上﹐他也說小心告我妨礙公務﹐我告訴他我是他的頭家﹐我可以不付他薪水﹐要他找他的上司來跟我談﹐否則我就上報!我記下他的名字﹐寫下爭執地點和事件(因為被別人kiss車尾)﹐請旁邊人(嘿﹐其實是我同事)幫我簽字作證﹐他屁話就收回去了﹐活像個貔貅(沒屁眼兒啊!)


雪狼狐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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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是該點出來讓官員檢討
2005/09/29 08:12
以美國加州為例,駕駛車輛強調「只在安全時」,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大家都快的時候就你慢,那其實是更危險的。台灣卻老是強調「十次車禍九次快」,哪個路段大家容易開快,就跑到那邊去加強開單。這種行為不但對交通沒有助益,反而造成大家只要照標示速度開就不會有車禍的假象。真是捨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