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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9 15:01:29瀏覽616|回應5|推薦82 | |
金管會金會管 金管會說以後藝人代言需取得專業執照,否則開罰。所謂代言,說穿了就不過是廣告,代言人不過就是廣告演出者,廣告不實,冤有頭債有主,別說是演出者,就算製作廣告者,也不過是受人之託,想廣告的廠商才是該受管制的對象。若是以沒說清楚要開罰,一部汽車上千個零件要說到甚麼時候。抓重點撿好的說,本來就是廣告的精神所在,管理各行各業法令是否齊備周延合理才是保護消費者的根本。 這個事情起於有保險業者想突破保險推廣的窠臼,利用有知名度的藝人或名人在電視媒體上吹吹法螺,就算有消費者覺得悅耳,最終還是有保險合約和相關法令把關,實在不必較真;猜想這事之所以有人較真,不過是已有規模的保險業者,不想有人突破重圍,搶了生意,才「遊說」金管會作此表態!希望保持保險業的壁壘和門檻而已,合理與否,不在他們的考量中。 本此,林志玲的媽媽不可做醬油廣告,因為她沒有食品營養師執照!陶子和她先生不可做汽車廣告,因為她沒有汽車技師執照!路人甲乙不可做牙膏廣告,因為他們沒有化工技師執照!名模不可做服飾廣告,她們身材太好,容易誤導消費者,這像話嗎?!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真正的罩們在保險合約裡,保險條款的閃爍躲藏才是金管會該管的。 說句老實話,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個人等,哪個不偶而廣告一下吹吹法螺?!要罰?以性質而言也輪不到金管會說話吧?!中華民國各類選舉參選人的政見沒兌現該罰的可多了,關係一品老百姓的金子問題更大了,金管會要不要說說話啊! 日前經濟日報社論說:「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自去年修法以來,檢調單位起訴的內線交易個案比以往少了許多,而且過去所起訴的內線交易案件,不少都獲判無罪。台灣股市的內線交易或內部人藉訊息優勢所進行的交易案件,是否因證交法的修正而減少?只要稍具股市投資經驗的人,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事實上,從最近的上市櫃公司公開訊息中,可以輕易找到符合內線交易合理懷疑的實例。例如:某金控旗下公司赴大陸投資,在主管機關核准或消息公開前,其融資張數與成交量倍增,股價也上漲;某壽險公司的重大利多在下午公開,但當天股價即以漲停板收市,之前融資張數也增加;某證券商傳出多龍搶珠的訊息,但在媒體報導前,成交量與融資張數都上升,股價亦呈漲勢。當公司經營訊息與股價、交易間呈現出明確的相關性,除了巧合,主管機關自該探究,「誰」總能在好消息公開前先買、壞消息公開前先賣,進而造成不知情的相對交易人損失?此外,內線交易修法後,立法院還要求行政部門檢送「豁免條款」審議,也將進一步制約檢調單位對內線交易疑案的審理,內線交易行為也將更為猖獗。在此情況下,金融監理機關必須拿出專業的道德勇氣,以積極、主動的市場監理,避免內線交易明確化立法意旨的濫用」君子務本,這才是金管會該說話表態的本業,不要有金才會管,沒金就不會管,金管會成了金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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