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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修成老不修
2010/09/04 23:06:45瀏覽632|回應3|推薦75

修法修成老不修

【新聞摘錄】

性侵未成年 加州將終身監禁

【中央社洛杉磯3日專電】2010.09.04 10:08 am

為嚴懲性侵未成年者,加州眾議院日前通過法案,未來對14歲以下未成年者性侵,一旦認罪,將終身監禁,並不准假釋。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已經表示將會簽署這項法案。

今年2月間,雀兒喜在聖地牙哥遭到性侵後殺害。在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嫌犯其實是性侵慣犯,曾在2000年時試圖性侵當時年僅13歲的鄰居少女,遭到監禁5年,犯下雀兒喜案時,他正假釋在外。雀兒喜父母因此控告加州刑事單位失職,讓雀兒喜無辜葬送年輕生命,也在雀兒喜父母的奔走之下,這項名為雀兒喜法案(Chelsea’s Law)日前分別在加州參眾兩院全票通過,同意加重性侵未成年者的刑責。

根據這項法案,未來對14歲以下兒童性侵的嫌犯一旦認罪,將被終身監禁,並不得提出假釋申請;至於性犯罪慣犯則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24小時全天候追蹤,在假釋期間也將禁止進入公園等公共場所。

法擬修 性侵七歲以下都加重論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2010.09.04 03:19 am

針對多起幼童性侵「加重強制性交罪」適用爭議,司法院發函法務部,建議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的加害人,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不再論是否違反幼童的意願。

不過,法務部表示,上次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目的,就是認為「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沒有同意、承諾的能力,問題癥結在法官對法條的誤解,根本不須修法就能解決。但為避免法官的判決迭生爭議,且避免法條解釋上的誤會,法務部仍將儘速將修法議題列入研議。

沈守敬指出,司法院不便評論個案,但現行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條文不夠周延,和民眾的認知及「法律情感」出現落差,但因為法官不能「創造法律,」司法院認為應該修法。

司法院昨天建議修法,也引起不同看法。有法官表示,現行法確實有缺失,修法有其必要,但在修法前,最高法院也應透過刑事庭會議達成一致見解,以避免修法前的空窗期。

也有法官主張不必修法,因為透過法律的解釋,及個案中對違反意願的事實認定,就可以保護七歲以下的幼童;目前的爭議,緣自最高法院對幼童強制性交罪過於嚴苛的認定,才會造成群情譁然。

【廚子批注】

一、法律老不修,不符現實不行,修成老不修更不行,原本祇是「違反意願」的「誤解」(恐怕是因汙而解,)現在卻從十四歲下修到七歲,越修越糟。請問這些法曹七歲時懂甚麼?十四歲時又懂甚麼?讓人不解法律到底是保護誰?真是傷害人民「法律情感」!

二、該修的不是咬文嚼字的相關法條法條,該修的是恐龍法官,不要怕干涉司法,太保護司法,誰管得了恐龍法官。法官是不能「創造法律,」不過法官「誤解法律」更糟糕,之前不就有法官自由心證抓奶龍爪手不超過幾秒不致引起性欲就不算猥褻嗎?!

三、看人家加州是怎麼幹的,真覺得我們的司法阿捏系蝦米碗糕!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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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omashsia8142&aid=438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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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66yo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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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滅亡危機』---
2010/09/21 12:48

中華民國的滅亡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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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這個法律,到底是在保護『好人』?

................還是『壞人』?

各位,這個國家,是在照顧『有錢人』?

................還是『窮人』?


各位,這個政治,是在挺『老百姓』?

................還是在幫忙那些『黑道』?

黑道』、『白道』為什麼會同一道?


看一下:

國民黨』、『民進黨』統治下的『廉能政府

它們的『貪婪』有何不同呢?

http://blog.udn.com/yo66yo66


玉狐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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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生氣
2010/09/13 17:25
真的太過分 的人 迷失

Jeff & Jil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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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也是以修法應對
2010/09/05 09:11

以我對法律條文的粗淺認識,我不認為法官有所誤解;比較起來,法務部更像是不敢面對民意飾詞推諉。

這是法條的漏洞,應該修法解決。自由心證其實是很可怕的東西,條文不夠清晰的時候,解釋的空間非常大。那個摸奶幾秒鐘,就是個顯著惡例。我不敢期望每個法官都像包龍圖,至少守法節制是基本德性。

民意如果認為法律有所不足,應該由立法機關解決。


胡說八道(thomashsia8142) 於 2010-09-05 13:25 回覆:
法官像小孩子
叫他別在床上喫東西
結果他人坐地上東西放在床上喫
然後委屈地說我又沒躺在床上喫東西
條文永遠有不足處

刑法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下略>

違反意願的要件太多了不勝枚舉
確實解釋的空間非常大
法是該修
該特別敘明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應如何加重其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非把十四歲下修為七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