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7/31 06:46:56瀏覽242|回應0|推薦0 | |
2013年07月27日 「異議」(dissent)是現代國家普遍珍惜的重要基本價值,在民主的文化和憲政架構下,「尊重異議」被視為理所當然之理,真正的民主社會,不但容忍和鼓勵異議,且政府應透過體制性的手段,確保異議者可安心地公開發表不同於社會主流的主張,保護異議者批評或挑釁政府的權利。 應保護對立的權利 《憲法》之所以保障異議者的言論自由,是為促成言論市場的真正競爭狀態,讓各種意見得以在言論市場充分競逐,讓人民在各種資訊和意見紛呈的市場上尋找真理之際,同時也能獲得知識的增長和理念的啟蒙。此種知識增長和理念啟蒙,也是培育自主公民的基本養分,有助於人民追求自我實現。因此,當社會上的「多數」願意保護所謂「少數」異議者時,即使不是為自己有朝一日也恐變成少數而未雨綢繆,至少也為自己預留吸取知識理念的成長空間。 相對地,民主國家必須有各種便於人民充分表達異議和監督政府的管道,確保政府決策過程正當而透明。政府有義務就自己的施政與決策提出具體精確的資訊,和人民進行實質對話,充分接受檢驗,而非捨此不為,卻以家父威權姿態一邊四處宣傳服貿協議之類的爭議政策,一邊指責異議者扭曲政策。試問:若非開誠布公地進行實質雙向對話,焉能判斷誰才是扭曲元兇?當人民對實質辯論和監督不得其門而入時,游擊式的異議四起,何意外之有? 司法權應發揮制衡 政府面對異議者,率爾以違法相繩,無助於理性對話,頂多引發更多壓制異議者的爭議。若是立法者刻意以事前預防為前提,賦予行政權密度極高的盤查和管制權力,甚至賦予國安特勤單位控制公共空間的廣泛權力,無異於變相提高異議者發聲難度,甚至限縮或消滅異議者的自主表達空間,即使不稱為實質戒嚴,是否也該檢討此種立法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之嫌?司法者是否該繼續容忍政府化身為邪惡的形式法治國家恐怖主義者,以保護異議者安全之名指揮警察特勤,濫行逮捕異議者的暴力?同樣地,當執法者曲解法定要件而認定異議者違法時,當執法者無限上綱地硬套《刑法》中「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甚至可笑的「污辱官署」等概念時,當掌握執法機器的行政權無法自我節制時,我們難道不該要求司法權發揮權力分立制衡功能?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