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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怡:尊重異議 才是真民主
2013/07/31 06:46:56瀏覽242|回應0|推薦0

20130727

「異議」(dissent)是現代國家普遍珍惜的重要基本價值,在民主的文化和憲政架構下,「尊重異議」被視為理所當然之理,真正的民主社會,不但容忍和鼓勵異議,且政府應透過體制性的手段,確保異議者可安心地公開發表不同於社會主流的主張,保護異議者批評或挑釁政府的權利。


應保護對立的權利

《憲法》之所以保障異議者的言論自由,是為促成言論市場的真正競爭狀態,讓各種意見得以在言論市場充分競逐,讓人民在各種資訊和意見紛呈的市場上尋找真理之際,同時也能獲得知識的增長和理念的啟蒙。此種知識增長和理念啟蒙,也是培育自主公民的基本養分,有助於人民追求自我實現。因此,當社會上的「多數」願意保護所謂「少數」異議者時,即使不是為自己有朝一日也恐變成少數而未雨綢繆,至少也為自己預留吸取知識理念的成長空間。
      
《憲法》之所以保障異議者的自由表達,是為確保升斗小民透過定期選舉,將治理國家的權力付託給統治者後,依然保有「主人」地位。所以,無論統治者是誰,《憲法》都保護人民和統治者對立異議的權利,保護人民得以肆無忌憚地批評政府,監督政府有無濫權,甚至藉以鼓勵知悉政府運作內情的「吹哨者」,揭發弊端。唯有保護主人的異議權利,才可能有實質的公民參與出現,實質的公民參與,不但是社會活力的根源,也是治療統治者偏誤的除錯劑,更是促成社會集體反省和體制改革的必要驅動力。

相對地,民主國家必須有各種便於人民充分表達異議和監督政府的管道,確保政府決策過程正當而透明。政府有義務就自己的施政與決策提出具體精確的資訊,和人民進行實質對話,充分接受檢驗,而非捨此不為,卻以家父威權姿態一邊四處宣傳服貿協議之類的爭議政策,一邊指責異議者扭曲政策。試問:若非開誠布公地進行實質雙向對話,焉能判斷誰才是扭曲元兇?當人民對實質辯論和監督不得其門而入時,游擊式的異議四起,何意外之有?

司法權應發揮制衡

政府面對異議者,率爾以違法相繩,無助於理性對話,頂多引發更多壓制異議者的爭議。若是立法者刻意以事前預防為前提,賦予行政權密度極高的盤查和管制權力,甚至賦予國安特勤單位控制公共空間的廣泛權力,無異於變相提高異議者發聲難度,甚至限縮或消滅異議者的自主表達空間,即使不稱為實質戒嚴,是否也該檢討此種立法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之嫌?司法者是否該繼續容忍政府化身為邪惡的形式法治國家恐怖主義者,以保護異議者安全之名指揮警察特勤,濫行逮捕異議者的暴力?同樣地,當執法者曲解法定要件而認定異議者違法時,當執法者無限上綱地硬套《刑法》中「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甚至可笑的「污辱官署」等概念時,當掌握執法機器的行政權無法自我節制時,我們難道不該要求司法權發揮權力分立制衡功能?
       
以上是為確保自主公民永遠在場的民主憲政常識,無需高深抽象的法政哲學術語當後盾,你我面對理性但有積極作為的異議者時,不該容忍疏於維護異議者基本權利的官員,放言質疑抗議行動「不合民主方式」;因欠缺民主憲政素養的,非勤於維護民主的異議者,而是有負人民付託的廟堂之尊。(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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