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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1 10:40:54瀏覽314|回應0|推薦1 | |
其實貪腐是長久就存在的問題,是不良制度與惡性政治次文化所釀成,至今政府卻還未能有效解決。 在制度和結構上,立法和行政部門一直未能建立真正有效的肅清貪瀆的法律和制度。早在十多年前就要通過三個陽光法案,但一直都拖延不定。在既有勢力,尤其是國民黨決策高層阻擋和扭曲下,即使通過了財產申報和政治獻金有關的法律,也多難有作用。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了二十年基本上完全沒有作用,最近前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處長洪國興就有專文指出,「財產申報每年約六萬人次,二十年來,全國公職人員近百萬人次,竟連一個貪瀆個案都無法發現」,顯然第一個陽光法案根本照不出貪瀆的黑暗。實際上政治獻金法一樣也是沒什麼效用。總之,當權者無意又無力制定真正有效的肅貪制度,是問題無法根絕的重要因素。 長期以來貪瀆的政治次文化也一直在滋長蔓生,在立法院、在國民黨內、在司法界、在警界、在教育界,這種貪瀆的次文化都饒富生機。可怕的是這種像黑社會一樣的貪瀆次文化已經成為黨政結構制度化的一部分。林益世、賴素如正是最佳的「典範」。林益世做了十幾年的立委,又早就擠入國民黨權力中心,貪瀆的惡行已成習慣,但他也不是獨一無二的。賴素如案則又顯現暴發式地獲得源自最高當局權勢之後,自然陷身貪瀆網絡。實際上陷身乃至獻身貪瀆政治次文化所在多有。在國際透明組織的調查中,台灣民眾指出國會與政黨貪腐最嚴重,也證實貪瀆次文化的惡性存在的事實。(作者為中研院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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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