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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28 06:14:20瀏覽145|回應0|推薦1 | |
記者鄒景雯/專訪 其實,目前的「民間團體」的架構,在國共合作扭曲的「九二共識」下,反而變為掩飾「兩岸同為一國」所面臨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窘境的遮羞布。 最近,馬英九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表示,兩岸非國與國的關係,不能核發簽證,也沒有掛國旗問題。甚至表示,不掛國旗不是為討好大陸,而是「遵守中華民國憲法」。這種說法出自國家領導人,實在匪夷所思!其實,掛旗與不掛旗,大家可以討論。但是我們無法接受「憲法禁止在大陸掛國旗」之說詞。反之,大陸陳雲林來台,馬英九下令警察強制取締人民持用中華民國國旗歡迎,又如何圓其說法? 陸委會後來補充說明,這種安排就是「擱置」主權爭議,遵守九二共識。個人認為,幾十年來,兩岸主權爭議一直持續不停,何時曾經擱置?「九二共識」,如有「各自表述」的空間,應該各掛國旗,才能凸顯「各表」。 也有人認為,兩岸互設代表處,意謂雙方默認「一國兩府」的存在。主權沒有分裂,治權共同分享。東、西德早期雖然各自堅持唯一合法代表,一九七二年簽訂條約相互承認昔日德國之領域內(former Reich)存有兩個國家;東德把西德視為外國,西德不把東德視為外國。彼此派駐機構稱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常駐代表團」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常駐代表團」,名實相副,恰如其分。南、北韓不願意視對方為國家,但默認雙重承認與平行代表權。 馬英九所謂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果若如此,最少應該定位為「一國兩府」才能表述兩岸定位。代表機構名稱,應以東、西德之例為上選;其次中美建交過渡時期的「聯絡辦事處(Liaison office)」也勉強可以使用。聯絡辦事處是比較中性的名詞,沒有外交意涵。一九七三年,美國於北京設立「聯絡辦事處」以處理美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華府也設立對等機構,建交之後以大使館取代。 「業務活動」應明確立法 問4:檢視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海協會設處草案內容,有哪些部分亟待補強? 陳:一般而言,憲法保留事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律保留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不過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理由書,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但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本案比較有問題者為「業務活動」。由於雙方政經社會情勢不同,未來對於公署洽公須採「單一窗口」統一協調相關事宜,包括層級與人員,以利管理,否則情勢難免失控。例如,彼方人員到處走透透,如入無人之境;我方人員可能處處碰壁。 根據美國國會一項有關中國在美國的間諜活動報告(Cox Report),中國情報網路無所不在。兩岸設處,對中國而言,時機已經成熟,即將深入台灣基層,進入割喉之戰,所以,我們對於可能的間諜工作應有一套防範管理辦法。 另外,美國身為聯合國與若干國際組織的地主國,但仍對若干國家的外交官設有「旅行限制」。例如離開華府或紐約二十五哩須先取得許可。這種限制,通常針對間諜活動較多,或對美國具有敵意之國家,或基於反恐之考慮。 日本與俄羅斯具有外交關係,但因雙方未簽和約,彼此之間也有若干類似措施。俄羅斯駐日大使館有兩個大門,門外各有警車駐守,只要俄羅斯重要車輛出門,日本警車全程尾隨,無遠不至。 設處的功能應能保僑護僑 問5:兩岸辦事處又該具備哪些具體功能才有成立之必要?程序應如何進行? 陳:就設處功能而言,馬英九曾表示,名稱不重要功能才重要。但一般而言,設處功能應該包括洽公、交涉、證照、保僑護僑(與僑民通訊聯絡、死亡與事故之通知、逮捕監禁羈押候審之通知與探視)。大陸法治環境不佳,公安紀律蕩然,上述保僑護僑工作之聯絡、通知、探視至關重要。 兩岸互設代表處,除各方內部程序外,雙方應該簽署設處協議做為依據。設處案,依我方須先立法,但立法程序還沒啟動,兩會就先開始協商並達成共識,顯示執政者的傲慢,行政權凌霸立法權,踐踏民意。 記得ECFA簽署之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者,應送立法院審議。」但馬英九宣布,立委可以表示意見,不能修改。結果朝野立委吵架,十分鐘內立法院長議槌一敲,「通過!」一條都沒有討論。那一刻,立法院的靈魂已死! 兩岸議題,影響深遠,執政者要正面看待這種衝突,傾聽不同聲音,融入不同意見,始能累積社會基礎。法案草擬階段應該舉辦公聽會,以便集思廣益,希望政府務必審慎將事。 問6:若中國不同意前述功能要求,您若是主事者,會怎麼做? 陳:前述所提設處所應具備的功能,都是基本要求,應該堅持,耐心說明。但用字可以調整,例如「保僑護僑」對方看了可能覺得刺眼。我要強調,一般談判彼此加碼要求,最後雙方讓步成案。不要因為恐懼而談判,面對談判絕對不能焦躁。欲速不達,古有明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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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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