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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狼共舞 與虎謀皮 ---- 吳景欽
2013/03/10 08:48:57瀏覽288|回應0|推薦0

台北律師公會舉辦中國強摘器官牟利的研討會,卻遭中國國台辦法規局長,以法輪功被中國認定是邪教為由,向公會提出不得邀請、不得探討,甚至停辦的要求。雖然律師公會不為所動,卻讓人思考,在未來,若中國根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而提出遣返在台法輪功成員時,台灣政府挺得住嗎?

在二○○九年四月,台灣與中國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之後,看似可以有效填補犯罪者為規避訴追逃往中國的漏洞。唯是否遣返,乃繫於受請求一方,而以目前情況,我方逃往中國的人數,必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者,顯見,是否遣返的決定權乃操之於中國,而非我方。

某些經濟或組織犯罪者,已於中國取得相當的經濟,甚或政治地位下,我方即便要求遣返,中國勢必會以人道或以遣返有損其公共秩序等理由為拒絕。也因此,在此協議簽訂之後,對於重大犯罪的指標性人物,如陳由豪之流,中方仍視若無睹。

而雖然目前尚未發生,但在未來卻可能出現的情形是,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第四點竟明文,在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亦得經雙方同意為個案遣返。如此的協議內容,不僅嚴重違反遣返須以犯罪為前提的原則,更可能使中國對台灣提出遣返在台異議或流亡人士的請求。

尤其是,法輪功被中國認定是邪教。則若中國以犯罪為由,而請求遣返法輪功人士,我方基於信仰自由的保障,在不可能有所謂正、邪教的區分,且我國刑法更不可能為處罰下,勢必得拒絕中國的請求。只是如此拒絕的結果,勢必會反映在我方請求對方遣返的情況,致可能形成一種交易,若再加以我方一向對中方的軟弱態度,我方政府是否能堅守此人道與人權保障精神的最後防線,實令人感到憂心。(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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