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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互助會新聞剪影(7) -- 2011.07.11
2011/12/27 12:46:02瀏覽338|回應0|推薦0

被冠污名屢遭偵辦  往生互助會爭法源

〔記者陳建志/大里報導1〕自由時報2011.7.11

    民間行之有年的老人往生互助會,因檢調偵辦、搜索、凍結資金,並以有類似保險行為移送法辦,被冠上「非法吸金」、「老鼠會」等污名,但至今高等法院均判無罪,認為喪葬互助金不牴觸保險法、銀行法和公平交易法,立委簡肇棟8日召開公聽會,出席的上百團體都希望政府能訂定法源依據,讓各單位在規範下運作。

    立委簡肇棟表示,內政部在民國80年時,針對人民團體可否辦理福利互助會曾做出解釋,文中表示福利互助金不具類似保險的對價關係,無論就老人、家庭或社會而言,有促進安定與增進和諧作用,但如今檢調等單位作法,顯然和解釋令見解不同。

    中華民國全民福利促進總會理事長賴連金表示,希望往生互助會早日法治化,未立法前以行政命令規範,更呼籲相關組織守法,不能有類似傳銷的行為。台中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黃顯堂表示,往生互助會具有「零存整付」的社會福利精神,互助會的基金更是所有人共有,負責人只是代管,檢調動輒凍結基金,已損及急需該筆錢的民眾權益。

立委辦公聽會獲聲援

    出席的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郭應哲和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生林宇光都認為,此為民間「奠儀」的制度化和擴大化,不該被污名化,建議政府訂定法源依據,讓各單位在規範下運作。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江國仁表示,人民團體不像保險公司,具有債保機制,難保途中出現人謀不臧的情形,屆時已繳費數十年的民眾,所有投資將化為烏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人團科長呂昇邁和金管會出席人員都表示,因接獲檢舉才會移送偵辦,呂昇邁並表示,國民年金法已經有喪葬補助的相關規定,不過管轄單位仍無法確定

    經討論後,簡肇棟表示,將請行政院政務委員協調內政部社會司和金管會等單位,確立權責歸屬,並就國民年金法儲蓄互助社法中尋找法源依據,也建議相關組織財務透明化,或者將收取的資金信託,才能杜絕遭挪用等弊端。

會員往生 依年資領喪葬補助

〔記者陳建志/大里報導2〕自由時報2011.7.11

往生互助會在民間流傳230年,相關人員表示,因互助會法令依據未明,有心人士趁機胡亂檢舉,負責人員更因擔心觸法,往「地下化」發展,反讓弊端更多。中華民國全民福利促進總會表示,往生互助會運作方式是會員入會後,每月若有一名會員往生,會員需繳交100200或數十元,每月上限幾乎都不超過2000元,超過的部分則延到下期繳交,會員若往生,可依繳費年資領取喪葬補助費,一般可領到1030萬不等互助金。

長生老人關懷協會理事長葉清秀表示,該組織成立4年,會員有6000多人,會員平均月繳1890元,所有基金存入銀行專戶,並有專責的會計和出納把關,根本不怕資金遭挪用。中華民國全民福利促進總會認為,不法的行為可依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相關法律給予制裁,但這和互助會適法性無關不違反法令的往生互助會,應受法令保障運作。

雖判無罪 法官仍恐倒閉隱憂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3〕自由時報2011.7.11

老人往生互助會目前被判處有罪者相當少,在大多數案件中,法官都以無被害人及不符合保險法規範等理由,判處無罪。但法官也認為,老人往生互助會的運作不受政府相關部門及會計師認證,日後若發生倒閉,將危害金融秩序,因此也建議主管機關修法。

檢方起訴老人互助會,主要是擔心其「吸金」功力,但法官審理時,只要會員都能如期領錢,在沒有被害人存在下,就不涉及詐欺取財;而其經營模式也不是像「老鼠會」一般,層層都能抽佣,不符合多層次傳銷性質;至於保險事故的性質上,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特性,但老人往生互助會以納款人死亡為給付要件,此並非不可預料,因此法官也認定老人互助會不具備保險性質。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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