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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組頭密會疑雲 特偵組 你嘛幫幫忙 ---- 吳景欽
2011/11/20 10:21:03瀏覽194|回應0|推薦0

馬總統與大組頭密會的消息,雖至今未能得到證實,但由於媒體報導所指稱的事實,乃涉及不法的政治獻金,對於以清廉自居的馬政府而言,不啻是一嚴重的指控,然而在總統擁有憲法上的刑事豁免權下,檢方的主動調查權,是否會因此受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便屬於傳聞,檢察官基於偵查主體的地位,都必須主動偵查,儘速查明真實。而若偵查的對象為總統,雖依據憲法第五十二條,除犯內亂、外患外,非經罷免或解職,其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惟此條文僅是暫時性的不能訴追,一旦總統卸任,仍必須為訴究。

同時,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所謂「不受刑事訴究」,指的是總統任期內,不能將之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分進行偵查與審判,卻可以證人的身分對其為傳喚,甚而亦可對其所在處所,為必要的搜索、扣押與勘驗。由此看來,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並非絕對,僅能對檢察官造成一種訴追障礙,卻不能因此阻止檢方該有的犯罪偵查任務。而由於總統地位的特殊性,若僅是由地檢署為分案調查,恐會因此地位的落差,使檢察官深怕動輒得咎,致有所顧忌。所以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即增加第六十三條之一,而於最高檢察署之下設置特別偵查組,以為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長等的貪瀆案件,而為了使其保有絕對的獨立性,以避免受到上級的干擾,所以身為檢察官之首的檢察總長,也改由立法院同意,並有四年任期、不得連任的規定。藉由如此的身分與地位保障,正可使其無後顧之憂,以來實現正義。

所以,既然現任總統與大組頭密會的報導,已經鬧得沸沸揚揚,即便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此種特權只是不能將之當成是被告,卻不能因此否定檢方的偵查工作,則檢察官,尤其是特偵組,豈能視而不見、坐視不管?更何況,目前檢察官所能指揮的肅貪機關,除了原有的調查局之外,更有成立不久的廉政署,可用之兵遠比過去充裕,則檢方更應有不畏權勢的作為,否則,只會落得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之譏。(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總統與組頭? ---- 鄒景雯

2011/11/17

馬英九自稱清廉自持,清白執政,並且一律把政治對手打為貪腐、癟三。按照這種黑白善惡二分法,馬英九往來的對象,其操守形象,應當符合社會一般評價與標準以上才是,否則,近墨者黑,白布染污,馬英九若還有嘴說事,豈不成了血口噴人?

上面,是屬於道德層次,做不到,只是假道學、真小人,不是最惡的。民主時代,大家關切的是法治層次,掌握權力的人是否逾越界線,為非作歹?以及政治層次,主政者是否在灰色地帶遊走,戕害體制與風氣的問題。這二者若有踰矩侵犯,在任何上軌道的國家,都是黑幕醜聞,輕則失位下台,重則身敗名裂,遺臭史冊。

以這三個面向看待馬英九與地下賭盤組頭會面,不論從哪個角度,都是不可想像的巨大反差,馬英九本人如果不到第一線來原原本本的向全體國人報告,清清楚楚的交代細節原委,他哪裡還有參選總統的資格?

馬英九方面已經承認認識這名賭盤組頭,並且見過兩次面,二○○八年其參選總統的那次,暫且不論,二○○九年,馬英九已是現任總統了,有何必要在縣市長選舉前會見這名爭議人物?選舉、組頭、賭盤、賠率、金錢、黑道、暗殺,這條既線性、又循環的食物鏈,江湖上誰人不知何人不曉?甚麼動機,讓馬不忌諱有所牽扯?

台灣的選舉,發生過兩次槍擊事件,對台灣的民主傷害甚鉅,對社會的撕裂至今未癒,最不幸的是,到現在背後的真正原因未能盡釋眾疑,連勝文案甚至已近一年還未給大家一個交代,馬政權的決心與魄力在哪裡?

對於這起足以動搖國本的重大事件,昨天,馬英九居然只差遣總統府、馬辦兩個二、三十歲的毛頭出來,虛弱地「駁斥」、「抗議」,以為可以應付,這若不是低估了人民對黑金的深沉厭惡,就是當事人心虛怯場以致遁身神隱了?那麼這場風暴已經成形,足以吹倒一個無德、非法、失信的政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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