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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中學生罷課抗命 遊行中環熱身佔中
2014/09/29 21:29:22瀏覽253|回應0|推薦0

 

20140925日 記者高紫檀綜合報導

2014924日,已連續罷課3天的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組織逾500名學生到中環遊行,為即將到來的「十.一」「民主盛宴(佔中)熱身。這次中環遊行未得到警方批准,學聯稱,如果港府不對話,還會有其它更多升級行動。

大學生罷課遊行中環 為「佔中」熱身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當時繼續在港府總部外的添馬公園及附近的3個不同地點,舉辦20多場公民講座。下午3時,當一場講座結束後,學聯突然發動學生及市民遊行前往中環,為「佔中」熱身。出發時,約有400人,沿途有路人加入,學聯宣布參加人數有500人。

遊行隊伍由位於金鐘的添馬公園出發,很快就抵達中環,途經中環主要街道德輔道中、皇后大道中及畢打街等。遊行到達交易廣場,不斷有市民自發加入,隊伍開始改用廣東話及英語喊口號,呼籲更多市民關注。遊行人士抵達中環大馬路,繼續高叫口號。與此同時,在添馬公園除了公民講堂,民眾還進行各種活動,有大學課堂移師公園草地上課、演藝學院學生上演話劇「SevenChildren」,亦有攤位播音樂跳舞。

遊行隊伍回到七一通宵抗命的地點遮打道。遊行人士再促梁振英出來向人民交代,指中環日後必會被憤怒的市民迫爆。遊行隊伍在回到添馬公園途中,特別繞向行政長官辦公室,並在辦公室外高呼民主口號,又在辦公室外圍鐵閘綁上黃絲帶,並呼籲市民把黃絲帶系在特首辦大閘上,目的是令梁振英明早上班時直接面對巿民的「最後通牒」。學聯再次呼籲80萬參与民間公投的市民、5071遊行人士今晚過來,迫爆金鐘。

遊行隊伍沿途高呼「10.1」占領中環,要求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對香港政改的決定,又要求與行政長官梁振英就政改進行對話,否則將會升級抗爭行動。這是香港學聯罷課學生在罷課活動開始后,首次發起的遊行活動。此次遊行未得到警方批准,但學聯認為,遊行示威是公民權利,不需要警方批准,因此,這次遊行並未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但已通知警方。不過,這次遊行相當平和,警方也並未阻撓,而且維持秩序;隊伍經過中環時,吸引眾多路人的目光。

學聯稱等待港府對話 不排除其他形式的抗爭

         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表示,遊行目的在於讓學生從校園走入社區,表明他們的罷課行動不只有公民講堂,同時還有其他形式的抗爭。學聯表示仍然等待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回應他們提出政改的要求,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表示,梁振英在48小時內須到添馬公園與市民會面,如果星期四(25日)晚梁振英不出現,必然會有升級行動,包括弧召學生和市民圍堵政府機構等,屆時亦會考慮是否有其他公民抗命行動。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自22日發起為期5天的罷課活動,藉此表達對北京主導的香港政改方案仍採行對特首候選人篩選作為的不滿,同時以罷課行動表達港人爭取真普選的決心。

中學生將罷課抗名,逾百名學生確認參加

在大學生罷課遊行抗命的同時,中學生團體也在籌備相關抗命活動。據BBC中文網報導,香港學生團體學民思潮發起中學生在926日罷課一天,內容包括在中環政府總部外集會,參与公民講堂及晚上參加集會,目前超過一百名中學生報名參加。

這次中學生罷課跟正在進行的大學生罷課,都是為了抗議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政改的決議。這是首次有團體發起中學生罷課。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表示,周五中學生罷課一天的詳情包括當日早上集合后,將在香港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集會,進行「朝十晚四」公民講課,之後舉行集會。黃之鋒還呼籲,不可以參加罷課的中學生可在身上或書包掛上黃絲帶,或者放學後到香港政府總部外集會。

黃之鋒說,參加罷課的學生表示已得到家長同意及簽署了承諾書;不過也有中學生向他們反映,有學校教職員表示不管是否得到家長同意,只要確認是參加罷課,將會受到處罰。

黃之鋒獲釋 被控三罪

2014-09-29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香港警方過去兩天拘捕七十四名參加學聯和學民思潮集會的抗議者,年僅十七歲的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被拘留近兩日後,廿八日獲高等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晚間獲釋。協助黃之鋒的律師楊岳橋表示,黃被控三罪,包括強行進入政府建物、在公共場合擾亂公共秩序及非法集會等。

手臂和鼻樑有傷痕的黃之鋒強調,他會再與學界並肩作戰。律師指出,黃被無理長時間扣留,質疑警方是基於政治因素,阻止他參與集會。繼羈押逾四十小時的黃之鋒獲釋後,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與副秘書長岑敖暉也於二十八日晚間十一時獲釋,兩人遭押逾三十小時。黃之鋒昨日下午透過律師向高院法官申請人身保護令,指黃被警方非法拘禁。法官晚間批准,認為警方原先扣押黃的行為合法,但之後長時間扣押並不合理,因此批准申請。

香港「文匯報」引述律師陸偉雄表示,凡觸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分別最高可判處第二級罰款與監禁十二個月,以及監禁五年。黃之鋒還差一個月才滿十八歲,陸偉雄指出,在香港法例下,十歲已有犯罪能力,唯一差別在於十歲至十六歲犯法交由兒童法庭審理,十六歲或以上犯法就交由成人法庭處理。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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