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憂心:高舉選民服務 立委收錢不犯法? 2013/5/1
〔記者項程鎮、侯柏青/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認定林益世收錢不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林益世的請託關說行為,非屬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收賄,此見解形同認定立委收錢幫民間公司喬事情,只要不影響公務機關的決定就不觸法,不少法界人士擔心,本案判決恐造成以後立委可能更堂而皇之、肆無忌憚地拿選民服務做藉口收錢,反正拿錢也不犯法!
檢:未以貪污論罪 與國民情感落差大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污」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
北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收賄公務員必須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過程,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
對於林益世主要請託及施壓的對象,是中鋼及中聯等公司,北院認為,民營公司的經營階層非政府機關,對方也非公務員,和公務員決定及執行過程也無關,雖然林益世請託時,曾以便箋及當面要求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有件中鋼的事情請你注意一下」,但只算傳達訊息,並無證據顯示林益世藉此影響經濟部撤換中鋼等公司人事。
至於林益世在黨政界的影響力,北院則認為,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北院認林影響力 與立委職權無關
在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合議庭認為,由於林益世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公司爭取締約權,締約權不算財物,因此也不成立。
另外,對於林益世在一○一年間,向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請託,希望協助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款部分。北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益世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向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請託施壓,且陳啟祥提供的光碟錄音故意剪接、內容失真,可信度不高,因此認定林益世沒有施予恐嚇或脅迫讓陳啟祥就範。
不過,相較於前總統陳水扁所涉龍潭案,最高法院採取「實質影響說」,認定扁有「實質影響力」,判決成立貪污收賄罪,北院對林益世的判決仍會讓不少民眾產生疑慮,似乎認定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對政府實質控制的企業,並沒有「實質影響力」,是否與一般民眾認知相同、符不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有待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