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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喔,貪汚犯馬英九的清廉度勝過白賊義啦!"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請回答" 20130414..
2013/04/14 14:34:49瀏覽702|回應5|推薦16

.核四預算1697億→追加至3300億,

追加預算=官A錢?=馬A錢?=中國黨A錢?

"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請回答" 20130414.

「中二高建案」:國民黨編列5000億,扁政府只用了2400億。
「桃園大潭電廠」:國民黨編列4000億,扁政府只用了1100億。
「基隆河治水工程」:國民黨編列1500億,扁政府只用了320億。..

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把清廉當貪瀆.又把貪污當清廉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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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cang2008&aid=75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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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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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汚犯馬英九,幹!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的!
2013/05/25 11:57

.貪官 淫魔 奸委 .倪國榮 2012/11/08 .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最近兩個眾所矚目的案件先後結案,一個是林益世貪瀆案,一個是李宗瑞性侵案,前者是大官犯案動搖馬政府,後者是單純民間刑案,由於李為闊少,出入夜店受其辱者至少達二十八人。林案顯有政治力介入,以致與林為貪瀆共犯的中鋼董事長及林父,皆未與林一起被羈押,且鬆散對待,未同步偵查結案,大火燒到林為止,而且舉發人還被特偵組大力搜索,如同嫌疑犯。

後者就顯得檢方大肆發揮,不受羈絆,戮力要把案子辦好,雖然有高姓監委去函干擾,檢方顯然未屈從,仍自為起訴,將李宗瑞求以最重有期徒刑三十年;相對的,林世益案卻未求刑,矮化了特偵組。

兩個案件都是有錢人犯案,林案影響之大,動搖體制與政府誠信,林有權有勢犯案,五千萬交保又能以一天時間籌足,可見官方並沒有嚴辦林的決心。後者富家子弟墮落沉淪,父母放縱而蒙羞,幾乎到了人人喊罵地步,恐怕淫魔兩字還不足以形容,但檢方欲嚴懲顯已盡到責任。

兩案都有壓力介入,尤其高姓監委當過法官,於偵查中仍行文檢方有所要求,非常不當,是否受家屬請託呢?實須接受調查,而監委敢於關切偵查中的民間個案,猶自覺有理,實令人驚愕。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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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看"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
2013/05/07 16:18

"從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看"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

---檢認定馬詐領1117萬餘,--------檢察官侯寬仁、周士榆共同具名的起訴書指出,市長特別費的用途必須用於公務支出,而被告馬英九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概括犯意,利用市長職務之機會,詐領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多元特別費,並據為己有及申報財產,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so KMT 開的法院......皇后的貞操 像鬼一樣 ......蔡守訓..............................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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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核四,那延續三千多億再追加預算的柯米遜,就無法順利入袋?貪汚犯馬英九請回答
2013/05/03 11:22

.法界憂心:高舉選民服務 立委收錢不犯法? 2013/5/1

〔記者項程鎮、侯柏青/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認定林益世收錢不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林益世的請託關說行為,非屬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收賄,此見解形同認定立委收錢幫民間公司喬事情,只要不影響公務機關的決定就不觸法,不少法界人士擔心,本案判決恐造成以後立委可能更堂而皇之、肆無忌憚地拿選民服務做藉口收錢,反正拿錢也不犯法!

檢:未以貪污論罪 與國民情感落差大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污」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

北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收賄公務員必須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過程,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

對於林益世主要請託及施壓的對象,是中鋼及中聯等公司,北院認為,民營公司的經營階層非政府機關,對方也非公務員,和公務員決定及執行過程也無關,雖然林益世請託時,曾以便箋及當面要求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有件中鋼的事情請你注意一下」,但只算傳達訊息,並無證據顯示林益世藉此影響經濟部撤換中鋼等公司人事。

至於林益世在黨政界的影響力,北院則認為,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北院認林影響力 與立委職權無關

在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合議庭認為,由於林益世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公司爭取締約權,締約權不算財物,因此也不成立。

另外,對於林益世在一○一年間,向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請託,希望協助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款部分。北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益世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向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請託施壓,且陳啟祥提供的光碟錄音故意剪接、內容失真,可信度不高,因此認定林益世沒有施予恐嚇或脅迫讓陳啟祥就範。

不過,相較於前總統陳水扁所涉龍潭案,最高法院採取「實質影響說」,認定扁有「實質影響力」,判決成立貪污收賄罪,北院對林益世的判決仍會讓不少民眾產生疑慮,似乎認定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對政府實質控制的企業,並沒有「實質影響力」,是否與一般民眾認知相同、符不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有待檢驗。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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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執政八年,斷了國民黨八年的貪腐路?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請回答
2013/05/03 10:41
 

.認定林不構成貪污罪 法界批司法威信破產 2013/5/1

〔記者林嘉東、黃立翔/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在立委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認定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有法界人士認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與扁二次金改案 標準大不同

曾任廉政署駐署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認為,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最高法院跳脫法條規定,擴張公務員職務範圍的概念,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對二次金改弊案有「實質影響力」,判扁十年徒刑;本案一審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反而限縮了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法院忽視立委在很多事情上的實質影響力,遠超過立委職權行使法上所規定的範圍。

一審見解 造成未來辦案阻礙

於知慶也認為,一審忽視立委實質上的影響力,限縮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將使得未來檢調機關在偵辦立委涉貪案件上造成很大阻礙。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指出,法界對於貪污案原本多以公務員是否對涉貪的公共事務有實質影響力,做為起訴或論罪之依據,但九十五年刑法第十條修正案,改為公務員是否以被授與的「法定職務」進行貪污做為依據,「法定職權說」也限縮了法律對貪污公務員的認定。

吳景欽表示,但這個新標準遇到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立即轉彎,最高法院又認定「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不能拘泥形式」,判決對該購地案沒有直接影響力的陳前總統有罪,等於又走回「實質影響論」老路,但遇到林益世,又不認為是職務行為,走回「法定職權論」,此次判決,當然會引起外界群起抨擊。

吳景欽強調,台灣藍、綠對立嚴重,若法院對於貪污案莫衷一是,犧牲的只是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若未來法院仍不願以證據為基礎,正視林益世犯行的本質,林益世若上訴改判無罪,也不令人意外。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則認為,曾有地方議員質詢地方政府後,拿了承包地方政府工程的廠商的錢,被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立委林益世在立院質詢,也拿了廠商的錢,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認為不構成貪污罪,同樣的案子,法院的標準卻不一;立委如果沒有實質影響力,廠商為何要行賄?許惠峰說,法院為了要放人,就說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這樣的判決背離人民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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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款私用數十年的貪汚犯馬英九,把清廉當貪瀆.又把貪污當清廉 .
2013/05/03 10:29
 

.馬愛將林益世輕判… 在野痛批「完全執政 完全護貪

〔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七年四個月,消息傳開,在野立委昨質疑,林益世藉勢藉端、囂張索賄的事證明確,台北地院對他與家族共犯「重罪輕放,縮小打擊面」,很符合社會觀感「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昨表示,林案發展很可能吻合坊間流傳「一審輕判,二審減半,三審吃豬腳麵線(寓意無罪)」,因為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二審預料變少,若定讞服刑,可能二、三年內假釋出獄,與馬英九總統卸任時間差不多,「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後一句應改成「完全護貪」。

曾揭露林益世貪瀆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認為,林益世罪證確鑿,理當「一槍斃命」,如今判決竟變成無關貪污,而同樣沒有法定職權,前總統陳水扁在二次金改案被指有實質影響力,林益世涉地勇案卻被認為沒有實質影響力,司法袒護、雙重標準莫此為甚,馬團隊除核心貪腐,也是司法不公的操弄者。

台聯立委黃文玲說,依檢察官起訴林益世的四大罪名,刑期合計重達無期,最低應有廿年以上,法官因人設事,不採貪污治罪,反而輕判,匪夷所思。

有行賄者卻沒受賄者

立委︰司法邏輯不通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地勇負責人陳啟祥坦承行賄,被檢方緩起訴,一審輕判林益世,不算索賄、貪污,是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全案「有行賄的,沒收賄的」,就算是恐嚇案,陳是被害人,反遭緩起訴,司法邏輯不通,法條引用似乎經過設計,全因林益世是馬子弟兵。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說,林益世貪瀆案從調查、起訴到審判,馬政府早就畫下垂直、水平的紅線,連藏匿贓物贓款的共犯,包括林妻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與兩名舅舅都無罪,擺明是「政治凌駕司法,司法貞操淪喪」的政治判決,令人遺憾。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也指出,司法機關應確實調查釐清案情,並對社會做出合乎法理情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