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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上帝正在審視牠們的胡非為,會遭橫死街頭,斷子絕孫的天譴,每一個都會。
2009/09/12 16:04:46瀏覽1134|回應15|推薦10

 

。。,阿扁無罪,牠,馬的,血債要血還的 ?。

。。

。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神正在審視牠們胡非為,會遭橫死街頭,絕子絕孫的天譴,每一個都會。

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子孫....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馬英九有罪在身 御用私法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2009/09/12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

。。 人民也在檢驗司法 自由時報社論2009/09/12

一如各方所預期,陳水扁前總統夫婦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有罪;但兩人都被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對檢方所要求的,照單全收,求處「最嚴厲的制裁」,多少令人意外。

本案被告係前任總統,一卸任即遭偵訊,且曾高舉手銬出現於媒體鏡頭之前,並連續遭到羈押至今已超過九個月,不僅深受國內外所矚目,也考驗我國的民主法治。儘管一審宣判並非定讞,本案至今出現許多廣為各界所質疑的問題,其今後的發展能否符合法治原則及國際標準,顯然必須接受檢驗;換言之,人民也正經由本案,檢驗司法。

這一案件從一開始,就程序正義來說,即出現問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明顯「先設定有罪,再找證據」,出現「你會死得很難看」的恐嚇手段,逼哭涉嫌人,甚至揚言「一定要槍斃」被告,且傳出竄改偵訊筆錄等情事。在這種情況所取得的證詞或「口供」,按法治原則,實不應有法律效力可言。其次,本案原由法官周占春審理,後因庭長會議移交法官蔡守訓承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引起諸多批評,並經提出釋憲,惟迄今超過八個月猶未經大法官釐清群疑。

同樣有爭議的是,本案發展至今,不論檢審,都以推論方式,諸如認定被告對龍潭購地案「不可能不知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加以定罪。

全案被認為程序及審判品質最有問題的,莫過於長期羈押被告。按照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所簽署,並且經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本案被告以卸任總統之尊,卻遭長期羈押,明顯違反國際公約,無怪乎連孔傑榮、家博等國際法政學者也看不下去;馬政府主政之下的台灣,說一套、做一套,這又是一個顯例。尤有甚者,近年在處理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法官明顯出現標準不一: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同樣屬於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審判過程並無羈押情事。公平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則,司法必須有如達賴喇嘛的帽子,不藍不綠;如果因人、因政治而異,司法豈有公信可言?

本案被告的人權問題,也廣受國內外關切。同樣見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本案被告,卻遭到完全相反的對待:法律程序尚未展開,媒體審判已經先行,對當事人未審先判,且極盡人格謀殺之能事。輿論審判既已如火如荼,檢察官繼之朝「有罪推定」方向辦案,加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說法仍為社會的普遍認知,本案一審難以公平審判,是連被告在內,也已接受的廣泛預期。

審檢兩方的法院內外表現,同樣無以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或明言限期結案,或於演話劇時毫不掩飾其必將被告定罪的預設立場。同樣地,法官在宣判時,教訓被告「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如此「訓詞」,既未必符合法官專業與角色,也無法增進人民對「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公信。更壞的是,昨天的判決,並未能釐清公眾普遍的疑惑:何以同樣出現假發票,馬英九可以沒事,陳水扁卻要終身監禁?

卸任總統真的因貪污而被繩之以法,原足以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境地,這同樣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它的前提是司法必須符合程序正義,且保障當事人人權,特別是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公正審判,否則即不免招致政治追殺、清算報復等質疑。

本案前總統是否有罪,如今一審已判,結果不出各方所預料,因為公眾已經看穿其間的預設立場,導致過程問題重重;此不僅與法治的基本實現頗有差距,連帶影響我國民主健全發展及國際形象。這些問題,必須在往後應有的上訴過程獲得匡正,方足以增進司法公信,真正實現法治,並降低惡劣的政治負面效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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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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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2 16:51
司法九一一事件  自由談  2009/09/12

九一一扁案宣判,這是一件政治精心算計的「司法九一一」事件!

馬英九總統執政無能、八八水災救災不力,民意支持度低盪,雖以改組內閣卸責及拉抬,但並沒有多少起色;此時司法祭重手,蔡守訓法官重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無期徒刑及巨額罰金等重刑,這記重手引發廣泛政治效應,轉移焦點,淹沒了水災責任,實質救了馬英九,吳敦義內閣即可快樂當新官!

貪瀆都應法辦,扁、珍及其家人自不例外,不過,此案從特偵組偵辦、起訴、審理、一審宣判,政治操作斧鑿斑斑。

程序不公、實質不義、標準雙重、時機可議,是各方對司法偵辦扁珍案的四大質疑。

本案程序不公很多,以換法官最明顯,檢方將扁珍等提起公訴後,台北地院本已依法官法定及小案併大案原則,將蔡守訓審理的國務機要費案,併給本案的主審法官周占春審理;周占春認為扁無逃亡可能,將扁無保釋放,藍營強烈不滿,法院竟隨政治起舞將周占春換成蔡守訓。

實質不義,檢方與被告在法院應平等地位攻防,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司法人權,但是,蔡守訓將扁收押至今近三百天,司法濫權侵害人權。

標準雙重,比較蔡守訓對馬英九特別費案、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判決,馬無罪、扁重判,蔡法官翻遍古書找出宋朝公使錢,做為判馬無罪理由,卻引古文道德教條,重判教訓扁。至於時機,蔡守訓出重手,政治效應已如前述。

這一天,司法失陷淪為政治奴婢,可稱司法九一一事件!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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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2 16:45
焦點評論/政治操作 摧毀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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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志原/特稿 2009/09/12

扁案宣判,陳水扁一如預期遭重判。扁珍向企業收取逾十億款項,不論是否為政治獻金,款項全匯國外,加上陳致中也坦承洗錢,扁珍遭判有罪並不意外。但在此案中,執政勢力的介入操作,以及監察院公然干預扁案偵辦等情,使扁案不斷被放大。一如預期地沖淡民眾對馬政府施政無能的注意力,但卻摧毀了司法的公信力。

去年馬英九上台的第一天,特偵組就立即分案將扁列被告偵辦。去年七月瑞士要查扁家帳戶的司法互助文件透過官方管道抵台,新政府如獲至寶,但資料還沒到特偵組之手,卻先到了壹週刊及立委洪秀柱手上,成為他們爆料的題材。

當時,股市已從九千點下殺跌破七千點,台灣經濟失去方向,但種種政治力牽引的力道,讓媒體焦點全轉到扁家,政府是否無能成為次要新聞,當時特偵組檢察官還曾搖頭嘆息「本案是被政治操作了」。

也就因為政治力的介入操作,瑞士檢方對台灣司法嚴重不信任,案發至今一年多,瑞士仍不願針對扁案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新加坡檢方雖然同意與台灣司法互助,但新加坡的檢察高層卻寫了一封語氣強硬的信,要求台灣檢方「嚴守分際」。

扁案政治操作太深,不少媒體名嘴、政論節目也因批扁聲名大噪。而且包括法界菁英在內的許多人都認為,法院礙於輿論壓力,不敢讓扁停押,如今扁被重判,滿足了特定立場人士的期待,但司法已不被人民信任,法院怎麼判,都將難以服眾。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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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2 16:34
台灣版九一一   陳昭姿  2009/09/12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多位訓練有素的恐怖份子,在美國本土同時劫持數架民航機,不顧機上眾多無辜的乘客,以自毀式手法強迫客機駕駛衝撞各地摩天大樓,造成包括紐約地標—世界貿易中心雙塔在內的六座建築被完全摧毀,美國國防部總部所在地的五角大廈也受到襲擊,整個事件中有將近三千人喪失寶貴生命。「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固然在全世界人心中留下難以消退的陰影,對美國人而言更是影響重大,從此開始對他人處處設防,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亦漸漸拉開。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泯滅專業良知,棄守無罪推定原則,踐踏司法程序正義,一審宣判台灣卸任總統陳水扁無期徒刑的重罪,此項作為宛如黑色九一一陰影籠罩台灣人民的心中。毫不掩飾藉由司法手段進行政治清算的行徑,特偵組檢察官夥同合議庭的法官扮演了八年前的劫機恐怖份子。挾持具有原罪的阿扁總統,以自毀式手法衝撞「司法的公平與正義」,自此,台灣人民對司法僅存的敬畏與信任被徹底摧毀殆盡。

「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讓美國人產生集體性格上的化學變化,希望「九一一扁案一審宣判」也會讓台灣人發生集體認知與行為的改變。當莫拉克颱風卸下了馬英九的金鐘罩,許多人總算看清楚想明白,對阿扁家族的追殺清算,竟是馬政府一年多來最出色的「政績」,比起阿扁總統執政時期,此項「政績」除外所剩下的,不是式微就是歸零或趨向負數—主權式微,民主歸零,經濟負數。

期待台灣人民集體覺醒,再度團結自救,更期待綠營政治人物拋開私心,重新擁抱民意,讓我們共同在最短的時間取回中央執政權。到了那一天,相信我們已經知道如何重新執政,已經明白什麼是當務之急,更已經學會如何對待自己與敵人。

(作者為前台灣北社副社長)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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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2 16:27
重判台灣人  自由廣場  2009/09/12

◎ 黃佳境

雖然大家都寄望司法的公正性,但涉及政治案件,未審先判的「自由心證」早已凌駕司法的程序正義,尤其阿扁被指控貪瀆案,更換審理法官一再被羈押,早就明擺,阿扁永遠脫離不了牢獄之災了,他和阿珍一審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正是:不認罪,就關到你判刑都不見天日!

對付阿扁,執政黨上下無不強調「依法」不干涉,事實上,司法人早已揭露,行政權介入干預審判,招搖又粗糙;大案併小案,正是明顯侵權行為,各種卑劣手段用盡,一年來欺矇大眾的冗長攻防,最終卻以他人的自白當證據回過頭羅織扁案,這樣的矇混真能把社會大眾都當傻瓜擺佈嗎?

「政治迫害」其來有自,猶記得馬英九為特別費案被起訴時公開憤慨指責,並對司法祭出「檄文」:正義已遭政治綁架,民主受此重傷,社會正義難伸,甚至以「邪猈者梟叫狼嚎,台灣進入民主寒冬」。對照蔡守訓刻意貫穿中國古今朝代,用心良苦提出匪夷所思的「以古判今」量身訂作的「實質補貼」脫罪,馬又回應「司法是正義的化身」,這是什麼心態在看待司法?難道不是以「政治」化解司法案件的最佳例證?

相對蔡法官的「自由心證」當然因人而設,面對藍營喊打的阿扁自然大逆轉,無所不用其極凌遲羞辱邀功了。

(作者為前新聞工作者)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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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2 16:11
重判台灣人   自由廣場  2009/09/12

◎郭文彥 

馬英九將特別費納入私人帳戶,法官卻引經據典判其無罪,真是欲脫其罪何患無詞。

而首位台灣本土政權的總統陳水扁,他對台灣民主貢獻之大,有目共睹。但因此引起政敵之懷恨,加上觸犯中國反分裂法,於是國共聯手,借題發揮,一再無理延押陳水扁。並在陳水扁不認罪的情況下,硬將其判處重刑,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讓人懷疑這根本是政治判決。

從電視上看到判決結果,心情非常沉重。觀陳水扁一生的奮鬥歷程,是值得台灣人敬重。只要台灣人團結,真正的台灣人才有再度當家做主的一天,陳水扁也才能獲得清白。

(作者為退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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