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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岳生,人老眼瞎?看不見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踐踏司法,審判時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2007/09/05 11:17:53瀏覽627|回應7|推薦4

□ 〔資料來源:芒果日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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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c3511&aid=121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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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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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難遮日」正解
2007/12/31 12:27
「山高難遮日」正解
自由廣場2007/12/30

■ 黃永達

馬英九在記者會上引用客家諺語「山高難遮日」,指說是「真相一定可以大白」。這是一個錯誤的解釋,也無主受格邏輯可言,筆者必須提出正解。

首先,此諺語雖是一種負面敘述,山高仍是主詞,難遮是動詞,日是受詞,顯然必須有「山高」才有「易遮日」與「難遮日」的問題。若視真相為「日」,解釋為「真相可大白」的敘述將原受格換做主格,也沒有了受格,這是文句解釋在邏輯上的嚴重錯誤。

正解的是,無論是官位再高、權術多高明的人都無法遮蔽事物的真理。對此案而言,服公職的人無論是政務官、事務官、軍公教人員,無人不知「特別費」是用在公務上,只是首長運用的自由度較高而已,可放進私人口袋的只有薪水袋裡的薪資,只包括本薪、職務加給或首長津貼等,都有清楚的項目,就是沒有一項叫做「特別費」或「實質補貼」的,其間沒有什麼模糊空間,這才是真理。對這次二審的無罪判決,承審自視山高(獨立審判,無人能管;法律專業,大眾不及),想遮蔽真理的日光,但是正如馬自己說的「山高難遮日」,雖然解釋錯了,但是引用就對了,要「大白」,還有三審、大眾審和「天公審」啊!

(作者為大學教授,台灣客家社副社長)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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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認識這個──何秀燕審判長 . 郭健二2007/12/02
2007/12/03 16:51
這個 何秀燕法官

對於車禍案的判決,將導致台灣發生更多的車禍,更多家破人亡的慘劇。

對於猥褻犯的判決,將導致台灣會有更多的性犯罪,會有更多的婦女受害。

對於(走路工) (工資)的判決,將會導致賄選更加猖獗,選風更為敗壞。

司法人員原本是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像 何秀燕這種法官卻是反其道而行,成了社會亂源,不公不義的執法者,在他們自由心證的思維裡,法律成為一般大眾難以理解的 [玄學]。

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及基本權益,都操縱在這些頭腦與社會經驗法則脫節的法官手裡,他們才是台灣社會的 [特權階級]-----可以欲所欲為,沒有人能約束他們。

看到高雄有何秀燕法官,彰化有 [撫摸女性胸部10秒鐘無罪] 的法官,台灣處處有這種怪頭腦的法官,真是教人欲哭無淚!

在家裡打開電視,會看到整天噴口水作秀的政客嘴臉;出外上街則要面對不顧他人死活的開車者,另外還要忍受像 何秀燕這種法官,這才是生活在台灣難以承受的痛苦!

P. S: 何秀燕法官資訊 (yahoo  11/30 新聞)

□ 〔 資料來源: 郭健二的山與水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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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馬的」司法轉彎 ... 行政法庭不只亂轉彎,還閉著眼睛唯藍是尚。
2007/12/02 16:09
「他,馬的」司法轉彎

起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詐領「特別費」的檢察官侯寬仁,公開質疑「司法碰到馬英九會轉彎」。老實說,這並非「發人之所未發」,而是言而有徵的描述;只是話出於檢察官之口,可見司法的窳敗已到了「內爆」的臨界點。

重點是,司法不只遇馬轉彎,而是遇藍就轉彎;馬英九案是一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所謂「中正紀念堂」的匾額之爭,又是一例。

「中正紀念堂」經過文建會檢定,改隸中央,並易名為「台灣民主紀念園區」,且定為國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程序已然完備;「中正紀念堂」已然不存,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還要以「中正紀念堂」之匾額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駁回而不駁回,這是司法轉彎之一。

行政法院既然受理,認定文化局依法不能提出假處分,就此結案就算了。有趣的是,為什麼節外生枝的還在裁定書中「轉」一個「彎」,刻意指出〈文資法〉漏列國家古蹟是否優於地方政府所定古蹟的規定,從而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有「逮捕破壞古蹟現行犯的公權力」?

依《中國時報》的報導,這是行政法院「指點」文化局云云,可見這個「彎」的亂「轉」,是別有用意。

問題是,〈文資法〉第五條明文規定「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轄區」,「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第十四條規定,古蹟由「直轄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請問,這不是明示文建會高於台北市府是什麼?中央主管可以協調文化資產的跨區爭議,又可「備查」,在「證據法則上」,國定古蹟優於市定古蹟,完全合乎「法律的推定與事實的推定」。行政法庭不只亂轉彎,還閉著眼睛唯藍是尚。

老實說,「中正廟」不是古蹟,不過二十七年而已。北市府為什麼敢顢頇定為「古蹟」?不過是要維護全世界一百位獨裁者名列第四的蔣介石「陵寢」。中央之所以將之定為「國定古蹟」,是借力使力,目的是取消獨裁者的「法統」標誌。所以「中正廟」之爭,是民主與獨裁之爭、是台灣與中國之爭、是民治與黨國之爭。台北市即使可以贏得一時,絕贏不了永久,行政法庭即使可以瞎轉,最後絕對會回歸到正確的歷史一邊。

這才是是非正義的核心意義。(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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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馬的,買票無罪,A錢有理的爛法官
2007/11/26 12:57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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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法院,關門算了!
2007/10/07 14:37
這樣的法院,關門算了!

台北地方法院違憲審理所謂「國務機要費」於前,總統府在不得已下聲請釋憲。〈釋字第六二七號〉出爐之後,法院理當依大法官釋憲文停止審理,台北地院不此之圖,硬要與大法官對著幹,這是二次違憲。總統依釋憲文核定「國務機要費」為絕對機密,不料台北地院依然悍不接受,臚列五大理由,甚而跳開〈釋字第六二七號〉,反而援用對台灣毫無法律拘束力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為依據,意圖推翻台灣大法官的〈釋憲文〉,這是第三次違憲!

台北地院其實不是在做司法仲裁,而是把自己當成政治打手,繼續當「法院是中國國民黨開的」的「掌櫃」,其心可誅、其言可恥、其〈裁定書〉可議!

在〈裁定書〉中,台北地院沒有針對大法官〈釋憲文〉做出回應,反而像是回到「憲法法庭」辯論時的「一造」,片面引用〈釋憲文〉中最不具實質意義的「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泛泛說法,老實說只見辭窮理屈而已,更彰顯意識形態的嚴重;因為〈釋憲文〉中明確指出:「總統……認為有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虞者……有決定不公開之權力」。台北地院擺明挑戰形同《憲法》位階的〈釋憲文〉。

其次,〈釋憲文〉明文規範「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裁定書〉中竟公然指明「陳水扁『遲遲未曾核定』,反而在法院即將審理終結才以最速件……行文法院,顯見扁核定……並非基於國家安全利益」云云。律師顧立雄已就事實反駁「是法院遲遲不為裁定」,卻栽贓給總統;重要的是,總統有權「拒絕提交」,地方法院不重〈釋憲文〉文本,不重「程序正義」,反而挑無關宏旨的細節,技術性玩弄憲法,才是可惡!

尤其在〈裁定書〉中不稱「總統」而直呼「陳水扁」及「扁」,全然透顯「黨同伐異」的心態,也因此作踐了司法專業。因為台北地院法官蔡守訓等面對的不是「陳水扁」其人,而是「總統」!為何不稱總統而稱扁?不是「藍綠鬥爭」作祟?故而「未審先判」的把〈裁定書〉當「判決書」,說什麼「意圖掩飾被告吳淑珍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純屬隱瞞被告吳淑珍等人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也就不足為異了!

「國務機要費」本是政治鬥爭下的產物,連司法也無視森嚴憲法,這樣的法院,關門算了!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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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當時的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翁岳生為何沒有椎心泣血、掛冠求去,反而忍辱吞聲?
2007/10/05 14:19
這一聲,至少遲了三十年!

翁岳生日前卸任司法院長時,嚴辭批評政治踐踏司法,他「椎心泣血,痛苦萬分」;他下台時大放馬後炮,相信是有感而發,只不過,這一聲,至少遲了三十年!

司法不是政治的奴婢,並被稱為正義的最後防線,正可檢視翁岳生一路走來,是否如一?並檢視他的「臨別真言」,應是個人懺悔告解?或司法獅子吼?

翁岳生一九七二年就受獨裁者蔣介石提拔擔任第三屆大法官,並連任到第七屆,一九九九年起擔任司法院長,總計任大法官三十五年及院長八年,是從戒嚴到解嚴,從獨裁到民主,橫跨藍綠都官運亨通的司法長青樹。

他四十歲就當大法官,那時正是蔣家獨裁時代,國民黨集團氣燄高張,司法都由所謂「黨國大老」掌控,大法官、法官幾清一色國民黨員,翁岳生也是其中之一,難道不是攀附權勢者?

當時的司法,不但是政治的奴婢,更充當獨裁政權威壓人民的工具,翁岳生曾為審判獨立發過聲嗎?質疑過政治踐踏司法嗎?不但沒有獅子吼,連輕聲低語都未曾!

一九七九年美麗島事件及之後十多年的國會改選、總統民選爭民主運動,這是社會正義大事,卻遭國民黨政權藉司法威嚇,時任大法官的翁岳生未曾為正義發聲,而在國民黨政權庇蔭下,好官我自為之。

一九九五年,當時的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翁岳生為何沒有椎心泣血、掛冠求去,反而忍辱吞聲?

在民主轉型時代,翁岳生任司法院長八年,但至今人民仍普遍認為不少法官向藍傾斜,並出現不少意識形態偏執的離譜判決,當司法缺乏有效自律、他律機制,審判獨立反易流為司法篡權,翁岳生下台之際,與其大鳴大放歸責於人,不如贖罪式懺悔反求諸己!

(作者胡文輝,資深新聞工作者)


中華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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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你怎麼不講這樣的話?
2007/09/18 00:35

三年前法院判定陳呂當選無效訴訟案連宋敗選的時候,你怎麼不講這樣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