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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惡奴 ,馬傑明、張瓊玲、詹中原、葛永光、朱新民、周育仁、薛香川、廖風德、黃國鐘、胡祖慶、楊泰順、高永光。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歷史會記下你們!!
2007/07/09 00:52:38瀏覽3837|回應2|推薦4
這些惡奴
小明 2007/06/30

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台灣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投提案,只說是被「泛藍」政黨推薦的政黨比例委員們所否決是不夠的。這樣太過鄉愿、籠統。不是躲在泛藍政黨羽翼下就可以理所當然做壞事。

歷史應該記住牠們!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

十二個投反對票的分別是:

馬傑明、張瓊玲、詹中原、葛永光、朱新民、周育仁、薛香川、廖風德、黃國鐘、胡祖慶、楊泰順、高永光。

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歷史會記下你們!!

□ 〔資料來源: 南方獸學院
公審會十二位委員無權剝奪兩千三百萬人公投的權利
自由時報社論2007/07/03

民進黨所提「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日前被藍營委員佔多數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十二票對八票予以否決,七位出席的民進黨推薦委員不滿此一決定立即宣布辭職,而民進黨主席游錫堃表示不接受,並將提出訴願。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令人匪夷所思,不僅反映出這個以政黨比例組成的委員會受到特定政黨操控,立場已然嚴重偏差,無法發揮超然中立的仲裁功能,更暴露出藍營反台灣、假本土的真面目。

公審會否決台灣加入聯合國公投案,頗多可議之處,是否逾越權責,更備受質疑。首先,公民投票係為彌補代議民主的不足,彰顯國民之整體意志,因此公投案的內容,本不應過度設限,而由全體公民來作最後的裁決。公審會只能對公投案是否符合提案門檻等進行形式審查,而不能越俎代庖,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否決已達提案門檻的公投案。否則,豈不意味這十二名委員的意志超越了數萬名提案人的整體意志?十二個人的權力若能取代數萬人的意志,如此一來公民投票將徒有直接民主之名,實質上卻又回到代議政治式的運作。

尤其,公審會與NCC一樣,都是依政黨比例方式組成。換言之,當前的公審會也是藍營居多數,按「利益迴避」原則,對於不符合藍營政治立場的提案,實宜迴避,讓其交付全民公決,方不致造成十二個人擋住了兩千三百萬人公投的權利之荒誕現象。孰料,藍營非僅不迴避,反而採取表決方式,強行阻擋,欲以藍營之意識形態凌駕於多數民眾之上,破壞民主政治「以民為本」之基本精神。

再者,公審會主委高永光表示,不同意提案的理由,是多數委員認為內容相互矛盾,因為加入聯合國是已在推動的政策,無需再公投,而部分藍營委員還說,「台灣是什麼東西?」質疑「台灣」到底是國名還是地名?這些理由令人啼笑皆非。加入聯合國固然是民進黨政府正在推動的政策,但並不保證一旦政黨輪替,藍營再度執政,仍會堅定執行此一政策,因此以公投展現主流民意,讓未來執政者不敢輕忽,確為必要之舉。加之,目前固然藍營亦宣稱將推動重返聯合國公投,但於名稱上顯然另有主張,因此,以何種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訴諸公民投票決定,亦不失為一妥善解決之道。除非國民黨推動重返聯合國公投,只是選舉的花招,說說而已,根本不會提出,否則藍營公投委員既否決了「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又如何同意藍營的類似公投案?

加入聯合國,在台灣社會已是大勢所趨。最近在藍營媒體的民調上,甚至都有七十%以上的民眾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可見其為無法阻撓的主流民意。任何人負嵎頑抗,都注定徒勞無功。因此,吾人欣見國民黨對加入聯合國公投不再排斥,然則,該黨方才表態,隔天藍營公投委員卻又悍然否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此種言行不一的矛盾舉措,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總之,藍營在加入聯合國議題上,是真正改變態度,或僅是一場選舉秀,仍有待檢驗,但藍營居多數的公審會否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則顯然揭穿了國民黨彌天謊言。而民進黨不僅應將此一裁決提出訴願,更須提出釋憲案,在憲法上求得徹底的解決,以杜絕藍營糟蹋直接民主的違憲作法。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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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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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公審會踩到人民頭上
2007/07/12 15:43
不容公審會踩到人民頭上
林佳龍2007/07/12

公投審議委員會(以下稱公審會)於六月廿九日駁回「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案,是剝奪人民權利的違法處分。

首先,依公投法第卅四條規定,公審會之職權應限於:一、全國性公投事項之認定。二、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逾此二事項之範圍,即非合法而屬越權。換言之,公審會對於公投提案僅能作形式審查,不得進行任何實質審查。然公審會駁回「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提案之理由,全係對實質面之質疑,已明確逾越其法定權限。

其次,公審會理由第(一)點謂「聯合國會員係按照正式國名加入,因此本案涉及變更國號,為憲法修正案之議題,須循其他程序提出。是以,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由。」然而,國際社會以非正式國名的「名義」加入國際組織者並非特別,聯合國會員國中即有若干國家,如瑞士、馬其頓等,其國號與聯合國會籍名稱不相同。因此,本案乃適用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全國性公投事項,無關於國號變更的修憲問題。

第三、公審會理由第(二)點謂「行政部門業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因此,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由,無依公民投票法給予保護必要」。惟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之現行政策,係現任總統之政治判斷,今後其他總統未必為相同裁量,若本公投案得以通過,則可課以今後任何總統推動「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之義務,二者並非同一事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公審會以現行政策為由駁回本案,顯已違反「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未符法制!

第四,公審會理由第(三)點謂「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指『重大政策』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然公投法乃依主權在民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設,若就議題作預先之審查,無異扼殺直接民權之行使,更違背公投法之立意。況且,公審會並非司法機關,有關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案,是否牴觸憲法或法律之規定,豈容公審會擅做解釋、恣意認事用法。

最後,公審會理由第(四)點謂本提案主文與理由矛盾云云,係依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由,「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一、…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者。」惟揆諸法律明文規定,其審查權限在主管機關中選會,而非公審會。再者,是否合於公投法第一項各款事由,已業經中選會認定合法在案,故公審會之處分明顯越權。

(作者為民進黨秘書長)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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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泰順竟說:台灣是啥東西!!!
2007/07/09 00:54
楊泰順竟說:台灣是啥東西!!!
情敵殺手2007/07/02
□ 〔資料來源:芒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