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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繳納 有不公平排除條款
2010/01/05 14:45:57瀏覽917|回應0|推薦1

    有工作保勞保,沒工作保國保。「國民年金法」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對失業及待業中的五、六十歲「榮民」權益影響甚大,排除申辦繳納「國民年金」,有欠公允。

    許多人冀望「國民年金」實施後,養老生活有保障。對一些早期及青壯時期從軍旅退伍〈未領終身俸、贍養金〉支領微薄一次退伍金的榮民,到六十五歲為享有尊嚴的老年生活,也須一視同仁,同樣應該可以參加「國民年金」繳納的制度。但如今已被政策規定「不公平」給排除掉了!似乎沒有資格關心自己的權益。

   「國民年金保險」加入條件規定;凡年滿廿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且沒有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但從軍中退伍的榮民,在就業職場也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長期失業困苦、清寒族群家庭比比皆是。在國民年金保險制收入調查中,又符合縣〈市〉政府在「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低收入戶〉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通過者,也佔有一定比例。縣〈市〉政府能通過審核,為何中央政府又有條件限制呢?

    國民年金保險加入條件,惟因牽強但書;具有退伍軍人身分者〈領有退伍金〉,而被排除參加國民年金繳納對象,如此政策面與執行點相互矛盾,如何讓百姓真正權益受到保障呢?盼政府業管部門能體恤民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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