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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變相收「規費」
2009/12/31 15:14:10瀏覽545|回應0|推薦1

        由於公務員行政作業疏失,應該可以行文更正執行,非要逼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人民告政府機關的案件還另訂有強收規費的陋習,還須繳納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元,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行政法院卻以第二項規定「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徵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變相加增收入科目「規費收入-行政訴訟費」此舉也應證窮人不能打官司的道理,那又是誰在浪費行政司法資源呢?

        當政府機關一切行政法令,臨駕在客觀行事之上,行政作業就會嚴重侵害到人民權益及剝奪人民生命與財產。當人民感覺自身權益遭受到政府單位侵害,一定會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再由權責政府法制單位決定裁示,通常也避開讓訴願人有陳述的機會,竟而形成官官相護之嫌疑。從依法行政,解釋令最大,所以通常都是判定採納原處分機關答辯意見,人民如果不服決定,認為自身權益依然受損,又要再費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筆者初次與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多方的親友們均直言相告;民不與官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內心感嘆而發!為什麼一般人民存有鄉愿心態呢?採消極方式縱容公務員在公務執行上,自由心證,甚至知法犯法,囂張跋扈,為所欲為。或許是每年行政法院訴訟案件中,人民告官案件勝訴不到一成的原因。

       行政院研考會已於十一月卅日公布「十大民怨」調查報告結果,很遺憾都是框架式民調所選項挑出來的,其中行政迫害人權的案件,是全民的訴求觀點,似乎避而未列。

公務員執行公務未尊重人權,民怨當然四起,官逼民反的社會群眾事件,也屢見不爽。這就是政府「依法行政」,但又沒真正做好為民服務的職責所在。如果政府真的有心要了解「十大民怨」,就應該用心檢討處理每一件人民行政救濟的案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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