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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20:15:20瀏覽361|回應1|推薦3 | |
甲男和A女結婚成家,又和B女結婚另外成立一個家,再和C女D女E女合組一個家B女也分別和丁男和戊男結婚大家合組一個家,戊男也和C女F女Y女合組一個家,G女也同時和6和男人結婚成家,有的另外租一個家,有的幾個人合租一個家 這就是多元成家的極致精神,不是嗎? 某人有戀母情結,在母親同意下,他和母親結婚了,法律憑什麼限制? 強姦犯說他不是犯罪,是心理問題,他也沒有傷害人,不過就是讓對方爽一下,又沒少塊肉,做愛有罪嗎?違反個人意願?多元成家違反多少人意願?為甚麼要立法? 吸毒妨害了誰?為甚麼法律不允許?,我從不否認同性戀的生存權和他的戀愛自由,但不代表維繫人類的綱紀必須為他們改變,我也不是說現行的法律不可改變,如果大家贊成可以裸體上街,我為甚麼要反對,穿不穿衣服是個人自由,別人反對個屁啊,不是嗎? 那麼我們要不要立法,接受裸體上街?吸毒要不要除罪?,我那個年代,課本都說蔣公是民族救星,現在台灣有一半的人會對他吐口水 我要說的是:認同是不能強求的,順其自然,水到渠成,時間會改變現狀,走在時代尖端的,要有做烈士的準備 但是烈士從來不是為了讓多數人難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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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