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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還原特支費爭議的原因
2006/11/18 00:41:47瀏覽1230|回應1|推薦7

    擔任律師有十三年的時間,也因為當律師,知道一些企業在報稅實務上會作的事,在馬市長特支費的問題上,雖然跟企業不一定一樣,但為何要找假發票核銷,金額又與小額發票差了六十餘萬,實在百思不得其解,市政府的說法讓很多人疑惑,我也想了很久,後來套用到企業報稅實務的原理,我有了一些答案。

     一般企業都會有統一編號,所以與業務相關的支出,都會要求廠商在發票上開立統一編號以利報稅時列為費用,所以有些企業不管個人或企業支出,主管或經理人都會極力將各種開支先打統一編號,再交給會計師檢視何者可以報,何種不可以報,惕除掉有問題的部份(例如交際費僅能佔營業額一定比例),如果企業收入太多,稅金負擔沉重,會計師會說可以多找一些費用來報,這時就會有對外買假發票的狀況,甚至有些人會幫忙找(狠多出狀況的上市公司都是這樣掏空的),以利減稅。

    余文應該就是整理發票的人,但他知道何者可以報,何者不可以報,也許他也覺得有些單據不宜申報特支費,所以才主動蒐集別人的發票(比較可以報的),一方面也正式核銷特支費,一方面有不會有單據不符特支費支應規定的問題,所以他去找比較可以符合報銷規定的發票,所以才會有小額發票高達140萬,而核銷單據只有八十餘萬的狀況,但如果實際支出本來就是140萬元,差額的六十萬他說是用市長的罰單獎金支應,但問題來了?如果都是公務支出,為何不湊齊140萬,而只核銷八十多萬?應該是80餘萬已足以符合馬市長每月17萬需單據部份的額度,所以多的部份不用再報。但馬市長42個月每月17萬元的需單據特支費部份,總金額高達700多萬,為何只有這140多萬需要找假發票?有五百多萬都可以用真發票核銷?唯一的理由就是以余文的認知是那些發票報出來會有問題(也許他認為是個人生活用品不應報特支費),所以余文只是一個會計師的角色,小額發票是誰拿出來的人才是關鍵。另外一個關鍵就是我之前提過的,80餘萬領出來應該是馬市長的帳戶,這些錢的流向如何,有沒有按月發還已代墊的人?還有那六十餘萬元是不是按月償還代墊款?資金流向應該是本件爭議最重要的證據。

我無意指涉案情,但從一般企業為減稅常用的方法來看,余文的作法其實並不奇怪,只是他說因為偷懶,絕對不是真正的理由,因為他已經拿真發票報了500多萬啊!再怎麼偷懶,能報的會不報嗎?你如果自己開公司,我相信你去吃飯也會打統一編號吧!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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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常要面對世界上[最髒最賤最慘]的事
2006/11/19 14:52

我覺得黃議員珊珊律師是用活潑可愛的心情平衡

我則是用基督教平衡

蒙主寵召時

那裡都是可愛狀態下的黃珊珊

只有愛

沒有[髒]、[賤]或是[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