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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8 23:14:30瀏覽486|回應3|推薦25 | |
據報載:新生高案檢方認定台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涉嫌圖利,改列被告,並以六十萬交保。 中午用餐時,與台大法研所畢業的同事A君等人閒談新生高案,A君(在工程採購部門待過)認為楊君是工程背景不懂法律、法官是法律背景不懂工程採購,本案預測結果是不起訴處分。那麼我們就先來看看報載的案情狀況: 新生高工程原標價是十六億五百餘萬元,歷經五次流標、一次廢標。為能順利發包,請工信協助調整標案底標,由工信提出「建議價格」,最後雙方在郵件中敲定新生高第七次招標的價格。另方面,楊錫安涉嫌要求相關承辦人盡力調整合理的標案預算,並加速行政流程,以符合十九億五千萬元招標底價。第七次招標在九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由工信工程得標。 檢調發現,第六次與第七次招標預算底價相差三億五千多萬元;且第七次底價竟是以第六次的工信、皇昌、長鴻三家廠商的投標平均值,追加到十九億五千多萬元,最後由工信以十八億五千多萬元得標。 綜合上述的報導,淺見不認為楊秘書長有涉嫌圖利之意圖: 一、本案已經廢標、流標共六次,調整標案預算、底價都是必要的。 二、任何人都有常識判斷,許多採購案,詢價是訂定底價的必要手段;工信提出「建議價格」應該算是詢價;採購部門再依據詢價(可能是多方詢價)結果,訂定底價。 三、既然經過六次招標都失敗,應是底價仍然太高,繼續閉門造車訂底價,可能就是不斷的流標,延宕工程而已。詢價後重新訂定底價應是正確的方法吧? 四、所謂「最後雙方在郵件中敲定新生高第七次招標的價格」,那麼何以工信以十八億五千多萬得標,低於底價達一億元?「損失」不可謂不多。楊秘書長如有圖利,工信(公司)應該知道底價,可以以接近底價的十九億三、四千萬得標吧? 本案是否報導不夠詳實?抑或檢方對工程採購認知不足?...... 希望新生高案在未判決確定前,大家應以無罪視之,才不會使新生高案成為第二個「興票案」,造成無可挽回的災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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