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室內設計師向李姓情婦示愛,包養簽下「忠誠協議書」,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五百萬元給李女做違約賠償金;後來逮到李女劈腿,氣得打官司要求塗銷抵押權。高院認定忠誠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判決張勝訴。
據調查,張姓男子(四十歲)在新北市經營室內設計工作室,與妻育有三名子女,二○○三年離婚,仍與前妻同住。二○○八年張認識單親媽媽李女(卅歲),兩人協議白天在三重區張的公寓同居,晚上各自返家。
張與李女承諾對彼此負有夫妻的忠貞義務,兩人於二○一○年九月簽下「忠誠協議書」: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張承諾不再與第三者交往、出遊,要一輩子守著李女。
第二條規定,張每個月付三萬二千元給李女當生活費,代付李家的水電瓦斯、土地稅,李女父母的國民年金和醫療費用,李女孩子的學雜費、補習費和成年後結婚費用,春節還要給李女五萬元「年終獎金」。
為了表示真心真意,張將房屋設定五百萬元抵押權給李女做為違約賠償金。李女則承諾不破壞張的家庭,不得與其他男女朋友聯絡、交往。沒想到兩人簽了「忠誠協議書」,戀情才一個月就變調。
二○一○年十月,張發現李女與林姓情夫到賓館,爭吵翻臉。張氣得撤銷包養費,與前妻破鏡重圓再次結婚,並要求李女塗銷房屋抵押設定,遭李女拒絕。張告上法院主張抵押設定無效,一審判決敗訴,張不服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忠誠協議書限制張的交友、結婚權利,違反公序良俗,協議無效;且贈與履行前可以撤銷,張已經聲明撤銷贈與,因此判決李女必須塗銷房屋抵押設定。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