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會計受僱台北市中山區物流公司四年多,處理帳務出納、保管公司印章;二○○八年一月起,她偷偷提領公司存款、多領老闆交代的款項,有時也沒依主管指示存錢,中飽私囊一百八十次,侵吞最多的一筆錢高達一百八十九萬元。
女會計怕東窗事發,用矩陣印表機列印存摺內頁、縫假內頁到存摺中,陸續變造六本存摺,唬弄楊姓老闆對帳。
李姓女會計隱瞞丈夫,她收下廠商開的兩張支票,存入近十一萬六千元到先生的銀行帳戶;李女食髓知味,連公司的電費、勞保和勞工退休金也要占為己有。
資方發現存摺「怪怪的」,又接到勞工保險局的繳款單,查帳發現女會計A錢、告上法院。
女會計只向法官承認部分犯行,辯稱楊姓老闆派人限制她的行動,只好在對帳明細表簽名,她還被打耳光;她主張有些錢是公司借她的帳戶匯兌人民幣,她才去匯款。李女還說欠公司的錢已歸還一部分,但資方說一毛也沒收到。
合議庭查出李女告楊姓老闆恐嚇,檢方三次處分不起訴。楊姓老闆證稱雇用李女才一個月,她就偷支票,見她還錢選擇原諒;楊說從來沒有請女會計做地下匯兌,法官研判李女臨訟卸責。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報導/20130315】http://pro.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8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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