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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任案 律師:教授公款公用 判比強姦重
2013/03/24 06:02:37瀏覽670|回應0|推薦0


    2013-03-23 01:4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被檢察總長黃世銘列為指標性案件、影響近八百名教授是否涉貪的林昭任教授被控貪汙案,最高法院廿二日召開辯論庭;檢辯針對被告是不是「授權公務員」,激辯四小時。律師林湧泉氣憤地說,教授「公款公用」竟被判得比強姦犯重,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被告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在辯論庭陳述意見時,感嘆地說,為了讓學生完成學術研究、如期畢業,「便宜行事」挪用公款,補足學校設備,難道這樣有錯?他請法官審酌情理法,作出適法裁判。

     林昭任被控在六年前利用國科會補助款,詐領公款兩百多萬元。歷審都認定,林所為的採購、驗收程序,屬刑法的「授權公務員」;一審將他依貪汙罪重判十年、二審改判五年,林及檢方均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昨由審判長黃正興、受命法官陳春秋、陪席法官陳世雄、許錦印、周政達召開辯論庭;被告林昭任由羅明通、王森榮、林傳源律師擔任辯護人,檢方則由最高檢檢察官江明蒼蒞庭。

     檢方認為,林昭任所為的採購、驗收程序,是受中正大學依法委託及授權,而從事與該校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其身分屬「授權公務員」。只要挪用公款,以假發票報假帳,不管是公款公用、公款私用,都該以貪汙罪論處。

     律師羅明通則認為,林昭任接受國科會委託,從事學術研究,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不是公共事務,當然不算公務員;況且林以國科會的經費挪作其他學術使用,並沒有侵占公款,「公款公用」根本不該被以貪汙犯對待。律師林湧泉則對將國立大學教授定義為公務員一事,表達強烈不滿。他說,強姦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貪汙罪則為七年以上,教授因經費不足,不得已而挪用公款,卻被科以比強姦犯更嚴厲的刑責,實在背離人民法的感情。

     王森榮律師也指出,教授從事研究計畫,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林昭成不具公務員身分,以假發票「公款公用」,只構成偽造文書罪。

     庭訊四小時後,審判長黃正興喻知全案辯結,將擇期進行宣判。本案的裁判結果,將使國立大學教授是不是「授權公務員」的法律定義明確化,將影響日後檢調、法院的偵審結果。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12013032300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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