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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債清修正三讀 債權遭轉賣後應依協商條件處理
2011/01/11 00:19:13瀏覽235|回應0|推薦0
(2011/01/10 17:53)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各地方法院應設專股或專庭辦理消債事件,金融機構如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也應比照協商成立條件處理;至於卡債受害者自救會成員今日上午也到司法院陳情,抗議國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將屆3年,但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更生清算通過比率低得可憐,希望法官應該傾聽卡債族聲音,提高更生清算比率。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如果民眾同時在多家金融機構有欠款,且已經獲得法院更生認可確定,可以用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也就是欠最多款項的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的作業,以方便民眾還款。

此外,如果民眾的債務被金融機構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民眾若已經提出協商並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也必須依協商條件辦理債務。這部分修法溯及既往,民眾過去如果發生過類似狀況,也可獲得解決。

由於目前各法院對於債務清理事件的認定不一,修法也放寬對於「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相關更生或清算事件的裁判,將可以再提出抗告。

原文網址: 立院/債清修正三讀 債權遭轉賣後應依協商條件處理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1/10/91-2680797.htm#ixzz1AeNOnSte


http://www.nownews.com/2011/01/10/91-26807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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