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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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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的角色

2007/06/11 18:16

法官的角色

       
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一定要依據法律(也就是依立法者的立法意旨,不能曲解立法意旨,改變立法
意旨)本諸良知的判斷(法官從學習得來對法律的知識,沒有個人主觀的好惡,本於良知),對於具體個案作公平公正的判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有關陳菊當選無
效之訴,三個法官經過評議(依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合議案件要經參與合議審判的法官合議,但目前大都是庭長要如何判就如何判,陪席法官與受命法官沒有意見,
有時受命法官去揣摩庭長的意思,有時受命法官高興如何判就如何判,庭長不管事,此部分姚瑞光教授說得很清楚),而且受命法官對於自己在判決的見解也以不同
意見書說明(這種判決在台灣高等法院吳燦法官對黃瑞華審判長有關被告上訴二審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的案件,二審逕自加判被告要強制工作的見解,吳燦
法官也曾提出不同意見書,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受命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並非司法的特例,我認為陪席法官也應提出其相同意見或不同意見),這是司法上進步
的訊息,一個法官負責任的作法,就是對自己的良知有所交待,必須寫在判決書上(以前有庭長拿紅包,要受命法
官背黑鍋的都有,或庭長不管事,受命法官拿紅包,庭長背黑鍋的也有
),吳燦法官與古法官的勇氣可嘉,值得讚賞,只要法官沒有受到任何壓力的
獨立判決,就是偉大的、公平公正的判決。前總陳水扁竟然敢公開批評,陳水扁沒有弄清楚,這三個法官代表國家所作的審判(比總統還大),陳水扁無權批評,理
由在於國家並沒有授權陳水扁去批評高雄地院的判決,但竟以總統身分來批評,真不知羞恥。其實很多政治人物批評司法在審理中的案件,非常不合適,這是政治的
教養問題。

  司法審判說要達到公平公正是一種理想,事實上,因法官個人主觀的好惡,常有
偏頗,
例如法官對男人與女人的判決,就會有不同,偷一樣的東西,法官會認為女小偷是被人利用、為了生活是環境所逼而偷,情有可原,減輕量
刑,男小偷就沒有這麼幸運,法官會認為男人貪逸惡勞,量刑就比較重,所以在監所的男女囚犯根本不成比例,約二十比一,在英國經過調查結果,比較漂亮的女被
告,被判刑的機會少了百分之五十,實在可怕,而更嚴重的是,醜男的被誤判冤枉的機率大,而告訴人、被告與律師在與法官之間的答話對於法院判決影響也很大,
有時一時心直口快、口氣不好,量刑就重了,法官他不是神,更嚴重的因其個人好惡,心情有好壞,判決失準,錯誤比例很高。所以可以不走進法院,就不要冒然走
進去,說法官料事如神,不會誤判,那是無知,加上部分法官有收紅包或有親友關說的,那你無法想像法院像什麼樣子,若你有機會,到了一躺法院打官司,你可能
再也不想進去了。我有一個當事人雷先生,但因吸毒,當與混蛋(只會破壞,不事生產的人,經常進出監獄的人)在一起,有一天雷先生到台北市開封街看那群混
蛋,看他們在郵寄喜帖,他閒得無聊,幫忙貼郵票,過了幾天,雷先生再過去看看(因為沒有工作,有空就去轉轉),記者已經到那裡拍攝,他毫無警覺,還對著鏡
頭說,這是他們的工作室,幫人郵寄喜帖或處理文書業務,事實上,該工作室是雷先生的朋友開的,謊稱有名人的子女結婚,以寄囍帖方式,騙取紅包(匯到混蛋的
帳戶),雷先生無緣無故坐了一年牢,有夠白痴。以前有一個法官對竊盜犯很同情,以為竊盜犯都是為了三餐,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下手行竊,判決很輕,後來有一
次,法官他家的東西被偷個精光,而且房屋遭受嚴重的破壞,從此之後,該法官在對竊盜罪的被告量刑時就特別重,當你看到這個故事,你會發覺這個法官主觀性很
強,所以他判決的案子不是太輕就是太重,沒有一件是對的。一個法官不受到關說、長官的指示、親友的請託、收受賄賂等外力影響,實在很難,人有七情六慾,外
在的壓力不可輕忽,有時當事人應對無狀,就會受到不公平的處遇,其實法官是代表國家,不能有個人的好惡,不能受到任何壓力(如果自已感覺有壓力,如案件太
多、無時間調查、上級有關照等,已無公正的審判時,就應自動請辭)。現在的法官薪水已提高到每月新台幣十多萬元,加上調查局搜證的技術已提高,法務部又派
有合法的狗仔隊搜證,收受賄賂的比例已減少,但仍然有法官收受賂的案例,如果有一個法官收受賄賂,大家就不相信司法了,司法最重要的是法官的清廉,其次才
是法官的判斷案件的智慧。我們經常看到法官在法庭上罵當事人,質問律師,或法官因當事人應對無狀而情緒上失控,你應該知道這個判決,一定不會合乎社會的期
待。目前院長關說也是有的,通常假借說司法院某廳長或某人打電話來說,有關某返還土地的案
子,麻煩法官到現場履勘調查清楚,你說這個返還土地的案子判下去,會公正嗎?我有林姓當事人說,某一執行處的法官,勾結債權人,書立不實的租賃契約,讓房
屋不點交,他們會挑金額在二千萬元左右的標的,而且案子就由該法官承辦,如此手法可以讓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只拿回半數債權,另一方面可以甩掉投標客,該法
官開價要新台幣五百萬元的代價,當林先生得標後,我建議林先生反悔並提出檢舉,但林先生不敢,林先生是送了新台幣500萬元給法官,我說我來檢舉,你作
證,他說不可以,所以我就不敢檢舉,因為如果我檢舉,他說沒有,我就變成誣告。現在的法官很少依規定評議,因為陪席法官連卷都不看,如何評議?結果是如果
受命法官拿錢,庭長不管事,判決也不公,庭長拿錢,受命法官不敢寫不同意理由書,判決也不公,某位律師告訴我說,他剛當律師,因為沒有人認識他,沒有生
意,在當律師的前三年,不得不走後門行賄,當事人送了一百萬元給法官,他從中拿了四十萬元手續費,在那三年內,只有一位法官沒有拿錢,沒有拿錢的法官也判
他的被告緩刑,如此可以知道司法多麼可怕了,經該律師行賄的法官就有一百多人

 
 為何當法官要公平公正呢?其實不論做何種行業、做任何事都要公平公正,國家社會的發展,是在平和的方式下最有利,所以不能使用暴力及強取豪奪,保護守法
的人,不能因為對方比較老實或好欺侮,就多算利息或提高價錢,如果對方老實,我們就欺侮他,有一天我們老了,智慮退化,就等人來欺侮我們了,因為有一天我
們都可能當告訴人、被告、證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所以今日之所為,將成為明日的見證,今天當法官對當事人大小聲,有一天當了被告(人都有可能當原告或
被告),就等法官大小聲了,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寫了一篇有關她的親戚被騙取帳戶的事,她的親戚變成了被告,她很不服氣,可是現在的檢察官、法官就是認
定帳戶給他人使用就是被告,不可能成為被害人,若你是一位律師,你能為當事人主張無辜嗎?在高位者(有權利的人)都應戰戰競競,非常詳細的瞭解每個細節,
再作判斷,其實法官常因個人的好惡而作出不正確的判斷,有的被告口齒不清,應對無狀,這種人如果會判無罪,我頭都可以給你,口齒不清的人揹了原罪,來到世上,一定要受到折磨,有的法官,朋友或同事請託,就判給朋友及同事勝訴,形
同沒有法律。以前李岱教授上課時,曾經說他有一個學生告訴他,考上法官了,將來如有案子可以告訴他,他可以幫忙,他笑一笑,沒有回話,李岱教授告訴我們
說:案子你可以幫判有罪或無罪,你是司法販子嗎?李岱教授就是告訴我們,當了法官一定要依據法律,摒著良心判案,就是碰到老師的案子,如果老師的主張及舉
證無理,也要判老師的當事人敗訴。當一個法官或任何人要有是非對錯的觀念,以前刑法第231條規定,要以引誘良家婦女從事姦淫,才能構成意圖引誘良家婦女
姦淫罪,可是法官也不用檢察官的舉證,也不用傳訊證人,就認定從事色情行業的女子都是良家婦女(現已經改成只要引誘男女從事姦淫即可成構成犯罪),律師提
出從事色情行業的女子早就以色情維生,不是良家婦女,法官竟以那依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引誘使人為猥褻行為,就不要以良家婦女為要件,照判,實在是
難以想像,雖然從事色情行業的人不足取(社會必竟存在這種行業,澳洲已經合法化了,罪惡也許是某一時空的看
),但法官也不能將色情行業的人的全家人全殺光,因為執法者,只能依立法者的立法意旨而為裁判,不得加入個人的恩怨。又像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須要以利用被害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獲取不法之重利為要件,但檢察官從不調查借錢的人在何種情況借錢(有人借錢出國旅遊),有無出於急迫、輕
率或無經驗,只要利息四分就是重利,那不知法律何用?

  有一個法官(已離職,據傳已死亡),開庭時總是希望雙方當事人和解,開庭時就直
接講明了案子複雜判不下去(既然判不下去,就無審判的能力,應予辭職),我的瞭解是他與歌星同居,沒有時間看卷宗,不知原告告了什麼事,也不知被告答辯了
什麼內容,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固然很好,如果不能和解,他就胡亂稱案子判不下去,一再改期,連地方法院院長都認為太離譜(院長向庭長發發勞騷,沒有傳他去
問話,更無權將他免職,不敢給他擔任刑事庭法官,最後院長無奈將言法官改為執行處法官),只要有當事人送錢,他也不論原告或被告,只要有送錢的一方就勝
訴,他的苦處是如果沒有收受賄賂的話,就無法養活那個小歌星(每月是六萬元,在民國71年間,法官的薪水才三萬一千多元,沒有收受賄賂,光養小老婆就不
夠,那大老婆家用如何來?)。就收受賄賂方面,如果法官有收受一方的錢,送錢的一方會敗訴嗎?當事人找我打官司,我從不走後門,當事人有時另找敢送錢的律
師(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以選任三位律師出庭)或找其他關係(有門路的律師),當事人就會告訴我,他送了多少錢,並在判決前就告訴我判決的結果,所以我
所說的話不是空穴來風。收了錢的法官,一見到曾經送錢的律師,當然就比較客氣,有的案子雖沒有送錢,以前別案有送過,避免東窗事發,總會比較有利,一個案
子有利與不利,那差別很大,因為有的案子因證據的強弱,若有三分證據要判何人輸呢?只要差不多的,有利一方就勝訴了,在十年前,律師要聲請傳一個證人,法
官連看也不看的案例實在太多了,傳訊證人作證像是法官的恩德,有送過錢的律師要聲請傳一個證人,當然沒有問題,有一位律師送給一位法官藍色羊毛西裝一套,
這位律師開庭時,如碰到其他律師就說,那個法官穿的藍色西裝是他送的,花了新台幣四萬多元買的,穿上罪惡的西裝的是脫不下來的,以前聲請調查證人是律師的
奢求,真不可思議!當時的法官竟有如此大的官威,司法一直是人民所無法相信的,連傳一個證人都不行,這種判決會公正嗎?現在法官不調查證據的已少之又少。
只要有一個法官收受賂賄,司法就不會公正。有一次我在台灣高等法院等開庭,前一個案子的律師很委曲的說他聲請閱卷聲請了三次,書記官都不准他閱,是不是請
求法官訂一個時間給他閱卷(刑事被告委託律師辯護,律師看不到卷,請律師何用?),這位法官說,我們法院也不是天天等你們律師來閱卷的,本件改下星期五辯
論,法官擺明的不給律師閱卷,這個法官聽說辦刑事還蠻利害的,不知其他不利害的法官給不給閱卷,不知有一天,那個法官(曾經因涉嫌收受賄賂案當被告)下來
當律師時,作何敢感想?以前士林地院有一位法官,也是一樣就是不給律師閱卷,凡事就責罵律師,也不准調查證據,有一天下來當律師,不知她當年意氣風發的日
子,今天作何感想,會不會漸愧?人生甚短,法又有明文,當事人可以選任律師,選任律師並不是罪惡,竟將律師當成壞蛋,好死不死,她竟下來當律師,悲哀!

 
 告訴人、自訴人、被害人、被告、證人或輔佐人有時牽涉個人智能的問題,無法正確的表達其意思,我們就常看到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一付不相信的口氣
(竟當著律師的面指責你在胡扯、瞎掰),有時大聲喝責,其實智商比較低的,問東答西的人根本不會說謊,有一次我到桃園地檢署開庭,檢察事務官問證人你何以
會到死者家裡?答:被害人要我修門。問:幾點離開?答:約凌晨三時多?檢察事務官:修門要修要四個小時?答:因為她先生說要放火燒房子。問:我是問你何以
何以到死者家裡?何以修門修到四時多才離開?你們是不是男女朋友?重點在於證人與死者是否男女朋友與案件無關,檢察事務官問了五次以上是否有男女關係,問
題是證人是死者的朋友,被害人(死者)怕先生殺她,而請證人去陪她,但證人只說原因,不說過程,這是證人的智商與常人略有差異,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就該案
件,就一直不相信證人的證詞,這就是太主觀了(殺妻案處分不起訴,雖經再議發回續查,但被告以身體有病為由,拒絕測謊)。

  有一次我到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在等前一庭離婚案件的開庭,原告說他太太將房子賣了,侵占了新台幣(下同)五百多萬元,丟下孩子就跑掉了,法官沒有讓原告將話說
完,就要原告提出侵占五百多萬元的證據,原告說房子賣給第三人就是事實,法官又說訴訟一定要有證據,沒有證據法院不能依原告怎麼說就可以了,爭論了三十分
鐘,接著輪到被告說話了,被告說是有將房子賣了,賣了五百多萬元,為了支付家用,我覺得當法官的一定要依訴訟程序,原告主張及舉證後,再由被告答辯及陳
述,聽聽兩造如何主張與陳述,依訴訟程序處理,該調查的調查,家事案件當然不是被告自認就算數,當時被告的律師也在場,法官也可以依職權調查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沒有出售房屋,被告都承認有賣房子的事,何必法官與原告爭論不休,又浪費了國家三十分鐘的司法資源(法官浪費了開庭時間,是浪費了國家的資源,不是
浪費法官個人的時間)。

  有一次我到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開庭,一位女法官甫打開卷宗,就指責被告何以侵占告訴人的錢不還,罵了一陣子,被
告一副受到冤枉委曲的態度,不急不徐的說,我沒有與告訴人任何往來,怎麼可能有侵占告訴人的錢,告訴人所說都是前後矛盾的話等語,法官也沒有看卷證,就接
著指責告訴人何以被告說沒有與你有任何往來,你還亂告人家侵占罪?告訴人說了,法官大人是被告亂說,妳不要被騙了,在檢察署都有證人出面指證,被告確實侵
占告訴人一百多萬元,法官在二邊罵完後,只有說那下一次再開庭。一個法官罵了告訴人及被告,合乎訴訟程序嗎?一個人擔任何種角色,吃什麼飯,相當重要,如
果身分不符或不宜,應早一點離開該職位。

  有的法官處理案件,是有幾分智慧,我碰到一個返還房屋的案子,被告一開口沒什麼好話(東西很
多無法搬走,要搬遷費五十萬元),法官沒有質疑被告的話,改定期現場履勘,一方面瞭解現場占用的情況,以免將來執行發生爭議,到了現場,被告的東西並不
多,法官直接破題,問被告何時可以搬,被告扯到看好日子,法官說對,你這裡有神明,要定看一個好日子,那下個月可不可以找到好日子,被告說還要找人看,法
官說在二個月內一定可以挑到一個好日子,我也搬過家,也有看過日子,這樣子時間定長一點,二個半月內搬遷就可以找到好日子了,被告當場答應,兩造就當場書
立和解筆錄,三言兩語就將談成和解了,非常有智慧。有的法官卻在當事人明明已經談好和解條件,法官加上一句說別人都會要求巨額額的搬遷費,被告一聽,當然
加碼,被告就不願和解了。

  一個裁判者,要給民眾一個公平公正的感覺,所以在訊問、調查、審理中不能嬉笑、怒罵、語帶威脅、情緒失控的
情形,曾經有一個刑事庭的法官,他的判決的折服率百分之九十多,相當不容易,但是在某次開庭時,曾經有一個被告不承認,他當庭就將卷宗擲向被告,指責被告
說你再說沒有,如果再問一句,你不承認,就多加重一個月,你承不承認,被告說不承認,法官說那再加一個月,再問一次,你承不承認,被告說不承認,好再加重
一個月,法官第三次問被告承不承認,被告思索了很久,說他承認了,以脅迫的方式逼被告承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
154條第1項證據法則
的,就過去的事實,我們都沒有在場,法官憑卷宗就可以料事如神,認為被告一定有做或沒有做嗎?多加二個月或嚴刑逼供
有必要嗎?目前被冤枉的約有十分之一,因為證人有時是偽證,當然有約十分之二的被告被逃掉了,是因為警方或檢方無法證明被告犯罪。

  有
一位庭長叫陳雅香,四十六歲就過勞死,因為陳雅香及她先生我都認識,陳雅香的先生在電視上說,不論辦案如何辛苦,千萬不要熬夜,辦案要仔細調查固然沒有
錯,但也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以前有一位高院法官叫江文利,可能愛喝酒,結果不到四十歲就因猛爆性肝炎死亡,身體健康比什麼都重要。


察官的角色

  依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的工作是依告訴人
或告發人之告發、新聞得知的犯罪嫌疑、警察機關移送的案件,調查、追訴被告的罪行,並依法院之確定判決,執行被告刑罰之人。以前的檢察官不但有權羈押人
犯,又可不蒞庭,所以起訴的案子特別多,不論有無證據,先押人再說,先起訴再說,而現在因為要蒞庭,起訴的案子少了(法官如果發生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如有不
足,會告以公訴人就有關被告有無犯罪事實,應由公訴人舉證,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公訴人的壓力就增加了,所以不敢冒然起訴),檢察官舉
證的責任加重了,結果發生一個現象是,由告訴人負責舉證了,檢察官能不起訴就不起訴,能不查就不查了。以前的檢察官比較偏向告訴人,被告如倒債四萬元,檢
察官命被告應於一星期清償,否則就將被告收押,現在為了人權,一直要告訴人提出有利的證據,才可以將被告提起公訴,如果告訴人可以提出證據,那就不知檢察
官作什麼用,所以現在的案子比較偏向被告,其實刑事偵查如果偏向告訴人或被告,都是錯誤的。尤其現在有關詐欺罪,明知被告於借錢時,已經退票,向錢莊借
錢,負債已經上千萬元,騙稱是客票(換票或買芭樂票)換取現金,明明是詐欺,但檢察官說,被告與告訴人約定有利息,而且也不是第一次借款,所以無法證明被
告犯罪,所以予以不起訴處分。我們要質疑的是何以不調查被告的信用狀況,可以向徵信中心調查,可以向國稅局調查被告的財產,可以調出被告銀行帳戶的資金往
來情形,可是檢察官不調取,被害人就沒有辦法。有一天當檢察官是告訴人時(也是他的親友被騙),不知立場有無改變?若令有一天當了告訴人,承辦的檢察官與
當年的你相同時,千萬不要責怪他。

  以前我替當事人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查了被告與告訴人之資金往來,及被告的信用情況,後來檢察官要
告訴人自行提自訴,他說了,告訴代理人我們該查的都查了,你們自己提出自訴,再由法院來調卷就可以了,我當時就說了:庭上如果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罪
的機會大,如果由被害人提出自訴,法院判罪的機會小,所以請檢察官幫我們起訴。檢察官於是幫被害人提起公訴,被告二人被判各一年有期徒刑確定。擔任檢察官
偵查犯罪是本身的職責,不需要推給告訴人另提自訴。

  我的當事人犯了貪污罪,我去面會時,他說他沒有貪污,也沒有向調查局及檢察官承
認,我就寫了一張答辯狀說明沒有貪污並請求給予交保,檢察官提訊被告出庭,問被告有無收受業者的錢,被告說沒有,檢察官就說怎麼律師去會面後,就全部翻供
了(意思是指律師教被告翻供),我是可以考慮你的表現給你交保,如果不承認我就沒有辦法,你們是基層人員,我們偵辦的重點是在高層。被告於是承認了,也交
保了,我被落得律師會面後,被告就全部翻供的罪名。

  有的檢察官很好,不論是否告訴乃論的案件,問完筆錄後,會問問告訴人及被告可不可
以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後來和解的比例很高,因為檢察官是第三人,當事人在檢察官前面,比較會有冷靜的態度,因為在被告方面,如果不聽檢察官的話,可能會
被起訴,划不來,告訴人方面,也許得到一部分賠償再說,對自己也是有利。

  有一次我在板橋地檢署開庭,我是告訴人代理人,檢察事務官問
了當事人一串話以後,再命書記官記在筆錄裡,但筆錄所記的(事務官念給書記官打到電腦上)與被告說的不同(應該說是相反),打到電腦的被告陳述,固然對告
訴人有利,但我總覺得不妥當,因為被告根本沒有如此說,事務官不能添油加醋,告訴人這一邊因為有告訴狀,內容詳細,沒問太多,告訴人這邊的記載就沒有錯。

 
 以前台北地院有一位陳姓工友,半工半讀,結果考上了書記官,當書記官期間,半工半讀,考上了檢察官,非當上進,但是他當了檢察官之後,請託的人就多了,
有時給當事人不起訴,當事人紅包就送來的,紅包比薪水還多,錢不知如何花,就到了聲色場所,結果是與年女同居,這位檢察官在偵辦一件詐欺案件時,收了被告
一百萬元(當時檢察官的薪水不到三萬元),這位檢察官將告訴人變成被告,後來這個告訴人還被判刑一年十個月確定,告訴人不服一再由黃吉男先生向監察院陳情
及聲請再審,好死不死,那個舞女與檢察官閙翻了,將如何收到一百萬元的過程及錢用到那裡去說得清清楚楚,結果檢察官被收押了,被判刑十年。人在辛苦中,才
會成長,人到了有權有勢反而無法自持,法律系學生並沒有上道德與倫理的課,考上法官或檢察官後,很多人就結交社會上有爭議的人(比較有油水),那不是走後
門,會是什麼?

  侯宽仁檢察官在國內也算是優秀的檢察官,竟然就證人的筆錄未依證人的陳
述而記載
,有的記載竟與證人的意思相反,其實司法制度是大有問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由書記官記載筆錄,書記官也依法執行職權,也是要依證人
或被告的陳述而記載,侯宽仁稱只要記載大要(但是從證人的筆錄可以看出檢察官在指責證人,你當然不知道的廢話竟然自檢察官的口中說出,也記載於筆錄),就
有問題(問題有於記載出來的結論與證人的陳述跟本不同),司法運作上,檢察官或法官會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問話的記載尚未記載完全,證人的答話已答完了,
檢察官或法官會重覆一次給書記官記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檢察官及法官的覆誦內容是有問題),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書記官沒有竟見,變成了以口供判罪的情形,
民國73年某一天的夜裡,板橋法院收了一名通緝犯,當時我是值班的書記官,當時有一女法官值班(後來當了院長),法官在問被告時,被告明明說沒有做那件
事,我動作快,立即記載在筆錄上,法官要我更正成被告有承認犯罪,我不同意,我當場請法官再問一次(只要合法,不要說一個法官,就是上帝來也是一樣),被
告的第二次答話與我筆錄記載竟一個字不差,我在擔任書記官的期間,都是依照我親耳所聽的記載,這是敬業精神,我不想老了以後,後悔曾經草菅人命之過往,有
的檢察官會利用不實的內容影響審判,是司法的悲哀。

  我幫當事人打一個官司,檢察官曾經有一年以上時間沒有傳喚當事人,我的當事人就告
訴我他花了一百萬元(我不走後門,但是當事人如要找人走後門時,我只能勸他們),只要求檢察官將案子停下來,也沒有要求停下多久,沒有要求檢察官不起訴,
我當然知道他找何人走後門,但事關當事人的權益,我不敢說找了何人走後門,也許說了當事人及走後門的都不承認時,我可能變成誣告罪。我的當事人花了一百萬
元,案子停了一年六個月,並將其中一個被告不起訴,所以花了錢也是有用的。

  一般我們都會誤以女檢察官或女法官不會貪污,事實絕非如
此,有一個女檢察官(當場在座的還很多男姓檢察官及法官)直接到我當事人的住所,我的當事人開一瓶一萬元的好酒,他說他親眼看那女檢察官一口就是一杯,我
的當事人也認為不可思議。

律師的角色

  律師並不是法律懂最多的人,而是
最懂得訴訟程序的人
,例如如何起訴、上訴、告訴、再議、抗告、再審或聲請交保,上訴期間及請求權時效有何規定,有的人認為律師是最會說謊的
人,也是最會教被告說謊的人,所以律師在社會的評價不高。其實任何行業的人都有壞蛋也有好人,我的意思並沒有說我是好人,只是說在某一行業有好人,也有壞
人,若你認為醫生全部都是好人,那你可能是大錯特錯了,醫生在比例上好人比較多,因為他忙於工作賺錢,比較沒有時間犯罪,但醫生也有外遇而殺了自己的太太
的。所以你如果完全相信醫生,那就錯了。我舉一個例子,現在大醫院是以開刀人數的多寡來決定營業的收入,如果醫院不開刀,光是門診的收入,醫院的董事長與
院長一定不滿意,年輕的醫生有醫德,可是沒有合乎醫院的要求,只有走路一途(被免職)。所以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醫生是昧著良心要求病患開刀的,你會想:一
個醫生是國家的精英,收入本來就不錯,怎麼會做如此傷天害理的事,理由很簡單,人要生存,每一個人都想賺更多的錢,可以推論的結果,如果一個律師想賺更多
的錢,他可以昧著良心說,你的案子我可以幫你找有利的證據、承辦的法官剛好是我的同學、我打過類似的官司、你的官司一定會勝訴的、我可以教你偽造假債權參
與分配、可以找偽證的證人、我與法官很熟量刑一定比較輕的、一審雖沒有過關,但我二審有人可以幫忙的等等鬼話。目前這個社會,每一個人為求更高的利益(重
利忘義),不論方法、手段是否正確,只要有好的結果,只要打贏官司,縱使走後門也沒有關係,社會風氣敗壞至此,不知下一步如何走下去,當事人(不論告訴人
或被告)曾經要找我走後門,因我無能為力,都沒有答應,他們就去找有辦法走後門的人,有一次當事人還未坐下來,先問打一審官司多少錢,我說三萬五千元,其
中一個人就將問話的拉出去,小聲的說,三萬五千元怎麼會打贏官司(金額開得太少,應屬沒有能力)。因為稅捐處課稅的標準,台北縣的官司每一件的課稅標準是
三萬五千元,不收三萬五千元,不知要收多少,若是多收了,當事人會誤以為多收的錢是否要走後門,反而節外生枝。

  有的人一直認為律師就
是幫殺人犯及強盜犯脫罪的人,實際上殺人犯及強盜犯因罪責比較重,檢警調查時就花比較多的人力物力,如果經檢察官起訴,能被法院判無罪的少之又少,並不是
一個律師就可以讓殺人犯或強盜犯變無罪,如果找律師就可以將有罪變無罪,那我專門搶銀行,聘請台灣最強的三位律師幫我打官司。那找律師何用呢?律師一定不
是幫你脫罪的人,而是當事人從事法律行為時,律師可以告訴你那一部分是牽涉刑事部分的問題,那一部分是民事部分的問題,在簽訂契約時應注意那一部分的細
節,以便將來不易發生爭執,如何訂定契約對雙方更有利,並不是在簽訂契約時,只要對我方有利的全部簽上去,對我方不利的全部去掉,簽約時力求公平,並希望
將來不要有爭執,能夠一次解決,以免官司再起,如果契約對我方全部有利,對方不利,對方履行就有困難,對方如果違約了,不見得對我方就有利。一位律師並不
是如何打贏官司,而是如何去解決當事人間(原告與被告、關係人)法律的爭端,你會發現律師想盡方法打贏,不論用什麼方法,結果也打贏了官司,是成就了律
師,可是當事人土地合建的契約被解除了,當事人反而損失了,本來沒有問題的事情,找了律師反而成了問題(如果沒有找律師,當事人在法院亂告,將來累了,就
由第三人出面和解了)。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受有利結果。律師不得向當事人保證打贏官司(除非法院是律師開的,才可以
保證打以打贏),但是很多律師都說一定會贏,那就違反律師法了,有的當事人反而說,你不給我信心,我怎麼會將案子交給你辦,但是因為不合法的事,就不能
做,至於給不給我辦,我會不會餓死,那就不重要了,社會一再沉淪,律師總是有讀一點書,千萬不要違背良心說話,讓社會有一份提昇的力量(現在很多人都認為
社會之所以道德淪喪,律師要負最大的責任)。

  有的人會認為的律師是專門走後門、替當事人送紅包給法官及檢察官的人、律師的嘴可以將黑
的說成白的、律師可以將真的事說成假的、律師是沒心沒肝的人,律師只為了賺錢,一無可取,實際上,律師有好的也有壞的,我自認不是好律師,但我不曾走後
門,因為我不知道法官收紅包的行情多寡,我沒有膽子去問(怕行賄罪被關起來,妻兒怎麼辦),當事人要我走後門,我就拒絕接案,請當事人找有辦法走後門的律
師,其實走後門的律師(已經很可惡了)並不是最可惡的,最可惡的律師是拿了當事人的紅包,直接放入口袋,並沒有將錢送到法官那裡(法官被冤枉了),如果該
案件勝訴了,這位律師就不用將錢拿出來,如果官司敗訴,再將紅包返還當事人,並謊稱法官是有收受紅包,但判決後,庭長或院長不同意法官的判決,所以將錢退
回來了(口才還不錯),這種收紅包或騙紅包的律師應下地獄,因為他們的行為讓我們這群沒膽送紅包的人受人唾棄,抬不起頭來,現在社會風氣敗壞,律師為了生
存,只求官司打贏,不擇手段,沒有道德可言,教當事人如何脫產、說謊、躲債,如何規避民、刑事責任,教公司的大老闆如何逃稅,如何將對方的公司吃下來,如
何聲請解散,使員工領不到退休金,如何規避法律,利用人頭來當公司的負責人,使實際負責人不用負任何責任,華爾街的銀行、理專就找一些混蛋律師定一些什麼
人都看不懂的條文,讓銀行免除一切責任,錢直接進了執行長、行員及理專的口袋,導致世界金融風暴。

  律師算是知識份子,說話常會取信於
一般人,所以一個律師要有口德,有很多律師,他的當事人本來要找律師寫狀子而已,可是律師一再說你的犯罪情節很重,可能要判個三年,要委託律師才能將罪責
減輕,才不會坐牢(謊話連篇),先以恐嚇的方法使當事人陷入恐懼之中,再以三寸不爛之舌說他與承辦的法官是同班同學(同學就可以判無罪了嗎?),很多人幾
乎都是同一模式落了他的圈套,更要不得的是,有一位當事人考慮找台北某一律師接案,住板橋某律師為了要接案,竟說台北的律師對台北法官比較熟,可是他對板
橋的法官不熟。當事人竟然會信而改委託板橋的律師,實在沒有口德。

  人活在世間的時間很短,不要做壞事,日子過得心安理得為要,當我走
入這個行業,才知道律師這行不是別人尊重的行業,為了生活,也不得不做(即將退休,再忍耐幾年),其實很多行業也不是別人尊重的行業,有的人很尊重立法委
員,但也有很多人看不起立法委員,可以看到一個有趣的問題是,不論任何行業,大家都互相看不起,你當警察,我看不起,我當建築師你看不起,互相看不起,其
實是今日每一個人自主性強,不易接納別人意見,屬個人的偏見,如果自己的兒子是警察或立法委員是否仍看不起?所以我的看法,是對事不對人,要以一個客觀的
立場判斷事務,某人做得好,我們尊重他,如果做不好,我們看不起他。今天世上恐只有老師為比較好的行業。

  我從不教當事人找人來偽證,
也建議當事人實話實說(今天說謊,也許罪逃脫了,明天新罪又來了),如果被告的罪名明確,我建議不要委託律師,因為委託律師的費用要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也
是一筆負擔,如果碰到有偏見的法官,認為被告罪證明確還找律師,判得更重,有的法官還沒有等到律師說話,劈頭就說大律師,這種案子你也接呀!如果真的犯
罪,就直接向檢察官或法官承認錯誤,希望減輕其刑,將來再從新做人。所以很多案子我是不接的。因為我沒有能力將被告的有罪變無罪。我的建議是能不打官就不
要打官司,可以少打官司或少打官司,能不走進法院就不要進法院,不要有事沒事就往警察局跑,不要誤以認識警察及法官是提高社會的地位。

 
 當被告已經告訴律師他有犯罪時,開庭時律師也要違背良心告訴法官說被告並沒有犯罪,否則老實向法官說被告有犯罪,那請律師何用?因為律師如果實話實說,
會構成背信罪及妨害秘密罪,律師不得不依當事人委託事項,要為當事人的利益,開庭時不能說實話,這是一個很困擾的事,跟個性不合,慢慢的形成了工作壓力,
對造或對造的律師找偽證的證人,我又無能為力破解(因為法官大都會相信偽證證人的話,而且既然敢出來偽證,對方律師一定會教得天衣無縫),自認無法替當事
人爭取權利,日子就過得不快樂。我也希望我國的法律設計是減少爭訟的方向,夫妻以分別財產制為原則(目前夫妻若未辦理夫妻財產制時,就是以法定財產制,尚
有夫妻剩餘財產權的訴訟),通姦罪應刪除(通姦行為是不對的,若以判死刑,也解決不了夫妻間的問題),子女出生即驗DNA確認生父(越南已採行),並立即
申報戶口(醫院與戶政機關有電腦連線,以孩子的父母的姓氏及出生時辰作為姓名,孩子的等父母於十五日內再行更正,將來就沒有否認子女之訴),目前結婚是以
登記才生效,以後就沒有刑法第237條之重婚罪(如國外的結婚方式與我國不同時,仍有可能發生),將來就無須再打官司。

  因為沒有合夥
律師,所以就怕沖庭,有的當事人個性很急,一定要委託的律師親自上陣,不能找代理的律師,那就很麻煩,法院有時開庭不準時,如果台北地院九時的庭,依常理
可以趕上板橋的十一時的庭,可是有時台北的庭就開到十一時,那就沒有辦法至板橋開庭。現在法官很好,會問律師在某天開庭方便嗎?真是太感謝了。可是檢察官
通常不告訴律師,直接通知,沖庭的比率就高了,我的理想是一個月只接一個案子。所以當案子多時,我就不接案子,以免沖庭。

  有的人不管
外面發生什麼事,也不願去瞭解政府或法律的規定,等到影響其個人權益時(被對造請求民事給付、移送法辦或行政處分時),就對社會或國家不滿,實則人的生活
也要有一點常識與智慧,例如不知要拋棄繼承,就會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以民法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就不會發生父債子還的事,可是政府或立法委員不修
法,不懂法律的人就吃虧,所以要多一時間談法律,少一點時間去關心政治活動。有一位林秀蓮小姐(已死亡),在十年前找我時,是因為她先生持菜刀要殺她(因
為有一男孩因病死了,先生怪她沒有照顧好),她跑了出來,到了土城市延吉街與蔡先生同居,生下一女,女孩已經十三歲了,尚未念小學,真的不可思議,她一有
空就幫議員或立法委員選舉,自己小孩的事卻不處理,當我幫他辦好小孩的出生登記後,名字叫連靜誼,後來上了小學,後來也讀國中、高職,現已二十二歲,十年
前我就告訴林秀蓮,要打否認子女之訴很困難,有時效問題,希望要將蔡先生的財產移轉給他們的連靜誼(當時蔡先生已得癌症,林秀蓮也沒有去辦,五年前林秀蓮
死了,事隔九年,蔡先生已昏迷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或書立遺囑,人不知在忙什麼,總有一個錯覺,我今天不會馬上死,應沒有關係,明天再說吧!十年前就得癌
症,何以不書立遺囑?蔡先生與林秀蓮同居時,也不問對方有無婚姻關係?林秀蓮的配偶最後請求離婚獲准,蔡先生也不與林秀蓮補辦結婚登記,可以順便將財產贈
給林秀蓮(夫妻間贈與是免稅),林秀蓮女兒就有繼承權了,可是現在繼承權是在蔡先生的兄弟姊妹手上。幸好,林秀蓮的前夫未死,連靜誼打否認子女之訴,再依
否認子女之訴的判決,辦理認領,才完成繼承財產登記。

  我的當事人曾因亂簽本票,財產遭到拍賣,經訴訟後,問題獲得解決,我一再告訴當
事人不能亂簽本票,要簽什麼文件可以傳真過來給我看,千萬不要再犯同樣的錯,但是,當事人後來碰到法律問題,他們也不會打電話問我,照樣的本票就亂簽,他
的理由是對方說簽本票只是見證、簽本票只是形式,結果房子就拍賣,也被告詐欺罪坐了牢,牛牽到北京也是牛,講不聽的人很多,通常他講的都是無關緊要的問
題,不談重點,例如我們也租了那間房子很久了,一開始三萬九千元,後來房價下跌了,每月改二萬八千元,有一段時間沒有付租金,可是我們也同意分期付以前所
欠的租金,因為我先生平常開車沒有空,每天很晚才回來,房東竟要我們搬家,我們也有想分期給房租,結果是承租人因被終止租約並訴請返房屋,很多人打電話給
我,就說了一堆廢話,例如劉律師,你好呀!我在部落格看到你,請問可不可以問你一個法律問題,今天我因詐欺案去開庭,我進去就大哭,法官安慰我,不要激
動,並讓我將整個過程說出來,說了四十分鐘,當我的案子問完,我看到法庭後面已經坐了很多人,那都是等庭的人,我耽誤了別人的庭,我去問了一個朋友,他說
法官讓我將整個過程講出來,表示法官同情我的遭遇,不信可以問問律師,劉律師你有在聽嗎?廢話一堆,為何不直接了當的說,問題在那裡。當一個人都不接法院
的任何通知,就表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已無能力處理),再談不知道出租人要他搬家等事,又有何益處。有了法律問題可以問律師的就問,問這一位律師說得不
清楚,再問另一位律師,也沒有關係,就像我們生了病,看了一位醫生看不好,再找另一位醫生,可能醫好了。

  當律師是有權選擇接案或不接
案,看起來輕鬆自在,若是接下被冤枉的案子,好像比較好,其實不然,在十年前,冤枉的比例約有十分之二,現在約十分之一(當然有的人認為下止),因為被告
或證人有時會說謊,法官不易察覺,警察刑求的比例高,有的官司就是法官不調查(聲請傳證人不傳),當律師的認知被告是沒有犯罪,可是卻判了十四年的牢,你
睡得著嗎?

  我乃一介平民,僅期望年老等死之年,自認過往所做所為,無愧於心,走得清靜,沒有留下一絲牽掛。

被告的角


  刑事被告開庭時可以保持緘默,可以不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可以選任辯護人,平常訂立契約,從事法律行為,
問一問律師,將來就減少官司。

http://tw.myblog.yahoo.com/jw!qS.TRFyGQUaUTNBC_aoLLCg-/article?mid=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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