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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現狀 十三 稅制越改我越窮
2008/05/27 11:58:15瀏覽736|回應2|推薦6

也有想過把標題定為「是誰讓社會加速M型化 Part 2」。

這裡的「我」,是一般受薪階級。寫出來方便對號入座。

總之,因為繳稅繳得不痛快,在繳稅多年後終於決定看一看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因為沒有法律背景,看那些條文看得我昏昏欲睡,最後只好上網查資料,看有沒有能人智士看完天書之後願意做一點導讀的。

幸而是有。

所以這一篇是讀書筆記。如果你和我一樣,

1.從來只能使用標準扣除額、沒有機會使用列舉扣除額申報,
2.覺得為什麼別人可以節稅我都不行,
3.隱約覺得有錢人就算逃稅國稅局也沒本事叫他補繳,

那就跟我一起看看我是怎麼變窮的吧。俗話說得好,「要死嘛要知影自己是安怎死的。」(有這句俗話嗎?)

首先,是課徵範圍所創造出的避稅地帶。稅法的所得是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所得稅法第二條),包括個人和營利事業兩個部分。衍生出來的富人節稅法就是讓境內所得極小化。具體行為包括海外投資、海外註冊(大家應該都聽過英屬維京群島,因為成本低,許多公司都在這裡註冊,以便進行財務操作和投資。)更簡單的就是在海外開個戶頭,把錢丟過去(註2)。

我為什麼不爭氣一點學學有錢人呢?海外投資的部分,例如買基金,因為銀行禮遇大戶,即使有獲利,受薪階級付出的手續費成本還是超過富人。海外開戶的部分,說真的新台幣都不夠用了,還跑到外國去開戶,根本不切實際。而且很多外國帳戶都收管理費,又是一項成本支出(只有富人在一番加減乘除後才會覺得那筆額外支出划算)。(營利事業所得部分跳過。我們要是有本事開公司就不叫受薪階級了。)
 
其次,就是稅法繁複所創造出來的避稅地帶。如(a)兩稅合一制,綜所稅的部分最高稅率是40%,營所稅的最高稅率是25%。雖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規定,計算之後若以營所稅率申報,還是可以節省5-7%(所得稅法六十六條+註3),年收入300萬元的5%-7%,和年收入50萬元的5-7%,是兩回事;而稅賦改革甚至有調降營所稅的提議(註4),也就是說這一塊避稅空間還有可能擴大。如(b)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部分,創造了黃任中和竹科新貴。前者把股利所得轉為證券交易所得,後者的員工分紅按股票面額課稅(通常低於市值很多),日後交易所得卻可以不用繳稅(註5);又或是(c)以遺產、贈與方式避稅(註6)。還有些方法複雜得讓我有看沒懂,於是不提。

再則,是政府政策所創造出的避稅地帶。像大家都知道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針對特定產業予以租稅優惠(註3)。現在雖然設了落日條款,但之後在強大的工商界壓力下,天曉得會不會來個換個名目再出發——反正這種事也不是沒發生過。

因為以上種種,以及我還不知道的種種,課稅最後就集中到薪資所得這個部位——對,也就是身為受薪階級的人的身上。誰叫我資質普通,不思一番建功立業,而要每天乖乖上班領薪水呢?於是我活該負擔全國大部分的賦稅收入?我不能接受的是這一點。稅法的存在不就是為了平衡貧富差距嗎?為什麼以下富與中貧養下貧,獨利中富上富之人?

最後的感想是,為什麼國家的稅制會複雜得讓我看不懂?我好歹也受過高等教育,有一般水準以上的閱讀理解能力啊! 為什麼漏洞和矛盾的地方會這麼多?不是一直在改革嗎?(還是說這些漏洞根本是改革過程中創造出來的?)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條文 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vsTloLMe0ugJ:stweb.jcjh.tp.edu.tw/admin/a53/%E6%89%80%E5%BE%97%E7%A8%85%E6%B3%95.doc+%E6%89%80%E5%BE%97%E7%A8%85%E6%B3%95&hl=zh-TW&ct=clnk&cd=5&gl=tw

2.最低賦稅制出爐 富人節稅有道 http://www.forever999.com.tw/news/news64.htm

3.何謂兩稅合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4122001082

4. 怒!稅改不是有錢人和何美玥說了算 http://labor.ngo.org.tw/weekly/c280308.htm

5.笨蛋!真正的問題在資本利得的課稅上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1/FM-C-091-231.htm

6.富豪如何節稅?兩大絕招 http://money.chinatimes.com/special2/9310tax/how/news/93093002.htm

7.最有錢兩成家庭,囊括台灣逾半財富 http://blog.pixnet.net/bonowu/post/9806805

8.稅後真相 台灣貧富差逾十倍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9144 (可怕的是趨勢。文章中提到,91年時稅後貧富差是9.3倍,93年時成長至10.13倍。今年是97年,不知又成長了多少。)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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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tc402&aid=190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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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客宅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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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遺
2008/08/11 12:18

[剪報] 政院規畫「反避稅條款」 堵富人巧門
udn.com 更新日期:2008/08/11 07:50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11/2/y8k.html

防堵富人透過租稅逃漏稅,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將「反避稅條款」列入議題,初步規畫,個人方面將鎖定把應稅所得轉為免稅所得、利用本國和外國籍稅負差異轉換身分等逃漏稅手法。公司方面,則鎖定利用外國受控公司、資本弱化或濫用租稅協定等方式逃漏稅。

官員說,個人避稅最典型的是把應稅所得變為免稅所得,例如設立投資公司。中區國稅局曾查獲過一起,甲先生是A公司大股東,在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後,立刻成立自己百分之百持股的B投資公司,把個人名下的A公司股票轉移到乙公司,根據稅法規定,乙公司獲配的股利不須課稅,甲先生原本要繳的股利所得稅也不用繳了。

另一避稅手法是利用本國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稅負差異避稅。官員說,稅法規定居住者每年五月申報綜所稅,非居住者則就源扣繳,稅率百分之廿,因為稅率差了一倍,因此成了很多富人避稅巧門。

官員說,適用百分之四十稅率的人會想辦法變成非居住者,適用百分之廿的稅率。

公司方面,則研擬將「外國受控公司」納入方案,堵掉富人或公司利用前往免稅天堂成立公司,將賺到的錢留在海外,或以外國公司的身分回台投資,逃漏稅捐。

至於反濫用協定針對的則是各國間簽署的租稅協定,法律效力優於國內法,因此有人透過設立紙上公司 ,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牟利。


隨興(隨時換)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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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了解...........
2008/05/27 12:08

從小到大呼的口號.....

中華民國萬萬"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