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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恆定
2015/01/31 14:57:27瀏覽176|回應0|推薦0

伴你入眠前的廣播
薄倖而憔悴的深夜時段
貌似轉譯不出火眼

危言卻深刻
嚴苛且無例外地
無更改之餘地
無挽留之淤與燼

提起變更唱片外盒包裝之訴求
像災難片似
意外地
讓當紅偶像團體
面臨改組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

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後,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該當事人並不因而喪失進行訴訟的資格。意即訴訟繫屬後,即產生當事人恆定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 創作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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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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