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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 11:20:44瀏覽151|回應0|推薦0 | |
2006.09.06 工商時報 孫彬訓/台北報導
商業團體法第六條中規定,「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因此業者表示,在法律條文中,主管機關的確具有指導及監督的功能。 但金融業者認為,法律中並未規定主管機關有直接管轄權,只有在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中規定,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可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撤免其理監事、整理或解散。因此,其實現行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有一定的權力,訂立這個新規定,實在多此一舉。 不願具名的某公會高層表示,很多公會都具有政策「白手套」的功能,也就是政府委託公會研擬內部辦法,但實際上主管機關早就有定見,甚至就已完成的版本直接「交辦」,只是藉由公會的手,來證明「這是業界的共識」,這早就是公開的秘密。 現在金管會直接將管理的手伸進公會當中,實在是「吃相難看」,這樣下去,公會乾脆解散算了,畢竟金管會中已有許多組織,不需要再設立公會的附屬組織。 該公會高層強調,希望主管機關三思而後行,不要輕易訂出業界完全無法接受的「惡法」。業者指出,公會的組織是為了增進共同發展,且公會是由各會員公司組成,屬於自律組織,以促進會員公司交流、服務會員公司、繁榮會員公司為主要原則,而公會屬於民間組織,主管機關扮演的角色應該還是監督的單位,而非直接管理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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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