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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退出金融機構三原則進行
2006/08/24 09:33:12瀏覽143|回應0|推薦0

2006.08.24 工商時報  朱漢崙/台北報導


財政部九月初將宣布公股退出金融機構政策規劃內容,據悉,公股退出金融機構,將依照三大原則進行:一、主要股東必須加碼至一五%至二○%;二、若主要民股已出現,退出過程不會再創造第二大股東;三、尚未出現主要民股的公股金融機構,將比照彰銀,以附經營權溢價公開標售模式退場。

根據行政院現階段的規劃,以及經續會所決議的公股處理原則,未來只要是不具政策任務的金融機構,公股都將逐步退出,包括目前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持有僑銀的一一%股權,也在公股股權出清的名單之上;而目前政府基於政策目的,傾向保留的銀行或金控最多不超過三家,已列入考慮保留名單之上的包括台銀、兆豐金、第一金。

至於其他的銀行或金控,財政部已訂出了逐步退出的三大原則。首先,退出的首要條件,就是主要民股必須持股一五%至二○%,公股才會有退出的打算;接下來,公股將依照對於該金融機構有無「絕對主導性」,來分成二種不同的處理模式。

公股具有絕對主導性的金融機構,包括了目前的尚未民營化的台銀、土銀,以及已民營化的合庫、華南金、第一金、兆豐金、台企銀等,公股均為上述金融機構的第一大股東。

除了華南金已出現主要民股林明成之外,上述其他金融機構,不論公營或已民營化,均尚無主要民股出現,公股目前考慮,除了華南金以外,其他的金融機構應該會循先前彰銀採取股權附帶經營權,含溢價整批公開標售給台新金的模式來退出,至於有政策目的考慮保留者,如台銀、兆豐金、第一金則除外。

在上述的金融機構,公股持股都在二○%以上,甚至高達三○%、四○%,因此公股考慮比照先前彰銀模式,將股權分批處理,其中一部分股權,約二○%至三○%的部分,將採取附帶經營權,含溢價整批公開標售,待扶植主要民股進場之後,剩下的股權再於公開市場上分散釋出,以避免再造成「第二大民股」,對第一大民股不公。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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