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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7 19:30:07瀏覽188|回應0|推薦0 | |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出,銀行的低利購屋貸款及消費性貸款,通常規定消費者若想提前清償,就得付違約金,這筆款項雖然定型化契約有記載,但民眾往往不察,因此頻生消費糾紛。消保會為此協調銀行公會修正授信準則,未經「個別磋商」,不得收取違約金。 消保會指出,違約金收取應合理化,若有抵押的不動產遭政府徵收、天災毀損、借款人死亡或重殘、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情形,銀行也不能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消保會指出,除「個別磋商」,銀行也應遵守「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兩原則。 【2006/08/17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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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