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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債務人負擔 銀行提供協商新方案 
2010/04/27 22:16:32瀏覽1213|回應0|推薦0

‧聯合理財網 2010/04/27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協助債務人減輕負擔,銀行公會研議,參與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如因被裁員、天災意外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而毀諾,將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機會,避免債務人走上清算或更生之路。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主要是針對已經毀諾的債務人,只要出面與最大債權協商成立並簽約,其餘債權銀行即比照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條件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前的「債務協商機制」己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這次主要是針對97年4月實施以來的「前置協商機制」,對非故意毀諾的債務人,也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的還款機會。

銀行業者昨(26)日表示,為給債務人一個機會,金管會請銀行公會就債務人前置協商毀諾原因,因屬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者,研議相關協助措施,銀行公會將提報本周四理監事會議討論。

根據公會初步研議,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如因裁員、天災等無法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而毀諾,可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的還款機會。

根據債清條例第151條,債務人走向更生、清算程序前,可先進行法院外的前置協商,銀行業者表示,債務人跟銀行前置協商時,通常會依總債務、每月可還款金額,協調雙方可接受的還款條件。

過去參加前置協商又毀諾者,只有兩條路可選,包括參加「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或走上更生或清算;新作法將給債務人另一個選擇。銀行業者表示,95年的債務協商機制,主要以銀行的無擔保債務為主;97年後的前置協商機,金融機構範圍較廣,包括壽險公司、農漁會信用部及信合社,有擔保的房貸債務也包括在內。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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