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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2 19:25:31瀏覽1430|回應1|推薦0 | |
‧聯合理財網 2010/03/01 消基會抽查10家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書,並針對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利息變更時的通知方式、提前清償違約金的遞減原則、委外催收的告知責任、對已簽署借據的借款人要求提供本票,以及個人資料運用採個別磋商條款等7項調查,結果發現玉山、國泰世華、萬泰和遠東等4家銀行有高達5項不符合調查標準。 銀行業者:合法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游開雄表示,根據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有違反,則消費者可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萬泰商銀表示,未看到消基會的調查內容,暫不回應。遠東商銀消金及信用卡事業群副總經理李銘博強調,一切都遵照金管會的規定在辦理,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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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