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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展現魄力 一天處分5業者
2006/07/14 16:50:16瀏覽511|回應0|推薦1
■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再展超級「金融警察」的魄力,昨(13)日一口氣宣布處分五家金融機構,包括四家銀行與一家保險公司,處分金額共達新台幣1,080萬元。

金管會今年以來處分金融機構金額累計共達6,298萬元,其中一半以上共3,380萬元都是在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代理主委後做成的處分案,顯示呂東英極度重視金融機構的法令遵循。

昨天金管會記者會內容幾乎都是金融機構的處分案,第一個是中國信託商銀與台新銀行委外催收不當,被金管會各處以200萬元的罰鍰。

中信銀的委外催收公司,包括香港城市管理、元誠資產管理公司,台新銀委託的中譽財信、標準財信、羅傑國際、互助財信、力河資產及業欣財信公司等,因為有以脅迫、辱罵、挑釁、騷擾口語進行催收、對第三人催收或其他不當催收之情事,金管會將不准銀行再委託上述催收公司,直到催收公司改善為止。

第二個處分案是土地銀行,該行因為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被罰200萬元。金管會表示,土銀提供前勞保局長史哲存款資料給相關單位查核時,雖該個人存款與其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存款分別帳列無誤,但因電腦程式檢索該個人存款之歷史檔案時,一併將該個人為負責人之法人存款三筆誤擷取列入該個人存款報表,土銀未驗證覆核出該項錯誤,顯見該行並未依規建立內部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第三個處分案是台灣中小企銀,該行未能建立適當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且未落實執行,致蘆洲分行行員施義煜發生盜賣客戶基金之情事,淨盜賣金額達1,100萬元,核處300萬元罰鍰。金管會命令該行解除舞弊行員職務,並暫停蘆洲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業務。

第四個處分案是新光產險,金管會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新光產險不動產投資中,有二筆土地逾二年未及時利用且未專案報核,違反保險法規定,各核處90萬元整罰鍰,二筆合計共處180萬元整。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必須即時利用,一方面要增加資金收益,另方面也避免保險公司囤積,因此保險法規定取得不動產之後二年內必須利用,如果沒有利用,必須說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但新光產險並未向金管會報告。

【2006/07/14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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