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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九三年回顧與展望
2006/07/03 23:08:58瀏覽988|回應0|推薦1

 過去一年,對金融機構而言,可說是苦盡甘來的一年;對監理機關來說,則是邁向新世紀的一年。

逾期放款過高,一直是遮住金融業半邊天的烏雲,協助金融業者降低逾放比率,也是政府首要的任務,經各界的的積極努力,終於撥雲見日,苦盡甘來,銀行業的逾放比已從 91 年第一季 8.04% 的歷史新高,下降至 93 年 12 月的 2.78% 。

過去十年來,全球金融產業結構更迭迅速,金融監理方式亦隨之調整,我國為順應全球金融監理一元化的發展趨勢, 93 年 7 月 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正式為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揭開序幕。

然面對瞬息萬變的金融環境,金融業者要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生存或勝出,提升競爭力與健全體質遂成為關鍵之所在。

台灣擁有三大核心價值。首先,是在台灣厚實的經濟基礎下,經濟體系擁有豐沛的資金動能;其次,國際級的台商大型企業,縱橫馳騁於國際舞台,成為金融業的師法對象;最後,是靈活創新的中小企業比例高,其營運具彈性,更具活力。這些優勢都足以成為台灣金融業向上成長的推手。

過去兩年政府也積極從內在金融環境著手,以強化金融業本身的競爭力,陸續推動一連串的金融改革。首先,為建構完善的金融法制基礎,已著手修訂相關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等。

另外,金融機構的整併也是提升銀行競爭力的重點工作,除了要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逾 10 %、公股金融機構家數至少減至六家、金控公司家數減半以及促成至少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外,還將選定一至兩家規模大,而且經營績效佳的公股金控作為推動整併的觸媒機構,以激發市場整併的力量,進而創造出領導型的金融機構( National Champion )。

展望未來,在金融監理上,本局訂出未來金融監理的三大重點。首先,將建構以服務為導向的金融監理文化。本局將協助金融機構提升獲利能力及改善資產品質,並營造一個具創新及競爭能力的金融市場。

其次,秉持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監理原則。自由化意味著鬆綁或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國際化則意味著建置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規範與制度,吸引外國金融機構到台發展。

最後,以「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為基礎,採取差異化監理模式,讓財務健全及守法者,可在較自由、彈性的環境下發展業務;至於表現較差者則密切監理,或引導逐漸退出市場。

健全金融市場

加速清理不良債權

本國銀行的逾期放款金額與比率,於 91 年第一季分別達到 11,475 億元及 8.04 %的高峰,若加計應予觀察放款,廣義逾放金額及比率更是高達 16,619 億元及 11.74 %。

在政府及各銀行共同努力下,截至 93 年 12 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下降為 2.78 %(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則為 3.12 %),已超越「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所訂定的目標,即整體銀行逾放比降至 5 %以下;逾期放款金額降至 4,327 億元,應予觀察放款金額減少至 1,580 億元,逾期放款及應予觀察放款合計占總放款比率為 3.80 %。另外,覆蓋率則提升至 41.41 %,業已超過金管會設定的 40 %目標。

信用合作社亦致力提昇經營體質,加速清理逾期放款,改善資產品質,提高備抵呆帳覆蓋率,健全財務基礎,信用合作社之逾放比率及逾期放款金額,已自 89 年 12 月底之 12.44 %及 662 億元,降至 93 年 12 月底之 3.17 %及 114 億元,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亦於同期間由 11.32 %,提高至 35.25 %,足見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大幅改善,經營體質趨佳。

本局仍將持續鼓勵與督促金融機構加速清理逾期放款,並提高銀行風險承擔能力,以全面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競爭力。

建立退場機制

為促成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儘速退出市場,以維持金融體系之穩定,爰研擬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擴大該基金之規模。該修正草案自 91 年 10 月 15 日函送立法院,其間雖經立法院多次黨團朝野協商,本局並於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提具有關「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方案、預算及充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資金可行性分析報告」,並於 93 年 10 月 11 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口頭報告,並經其審查完峻。

金融重建基金即將於 94 年 7 月屆期,該基金結束後,將由存款保險制度予以銜接,屆時,全額賠付將轉為限額保障,為降低可能衍生之系統性風險、充實存保理賠基金,及確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處理能力,本局已修正存款保險條例,並於 93 年 12 月底將該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

資訊揭露

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銀行業自 93 年起,應依「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上網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另為強化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營運相關資訊公開揭露,使市場參與者(如存款人、投資人及專業機構等)得有效評估該等金融機構之健全性,爰於 9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此外,依相關規定,各信用卡及現金卡發卡機構分別自 93 年 6 月及 7 月起, 應每月定期申報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並於本局網站中揭露。

然為提昇金融機構資訊透明度,發揮市場制約功能,並加強金融業遵守法令機制,發揮教育宣導功能,對於金融機構因違反金融法令經處以罰鍰,雖非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規定之重大裁罰措施之案件,本局於作成行政處分時,亦將立即發布新聞稿,並於本局網站揭露受處分金融機構名稱及案情摘要。

維護金融秩序

為防治金融犯罪,本局將戮力防杜人頭帳戶,並配合檢警偵辦需要,督導金融機構採行相關措施。在防杜人頭帳戶方面,除要求金融機構訂定「認識客戶」及審慎評估客戶之內部規範、實施新存戶開戶留存影像與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建立「人頭資料庫」供民眾、警察機關、金融機構查詢,以及建立警示通報聯繫機制外,並要求金融機構及財金公司於假日及夜間均應能處理警示帳戶及調閱錄影帶,金融機構應建立抽查制度,並予以記錄,且應作為稽核室之查核項目。

對人頭帳戶過多的金融機構,除約談負責人,並要求其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此外,尚要求金融機構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及不主動提供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功能等新措施。

督導金融機構採行之措施如下:

(1) 對涉有犯罪嫌疑之可疑帳戶,建立警示通報聯繫機制。

(2) 函請各金融機構應加強「警示帳戶」聯繫窗口假日及夜間之緊急處理功能,對於檢察機關的要求,包括金融機構凍結相關帳戶、調閱客戶相關資料及查扣相關監視錄影資料等,應儘速辦理。

(3) 本局接獲民眾檢舉時,將立即移送相關資料至檢警單位查處,並轉請電信業者配合辦理詐騙集團停話事宜;同時,還透過傳媒教育及發佈新聞稿,籲請民眾提高警覺,以免上當受騙。

(4) 金融犯罪資訊透明化:截至 93 年 12 月底止業蒐集並彙整各相關機關對疑似金融犯罪移送司法檢調機關處理之案件共計 258 件,其中屬社會關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36 件,屬金融重建基金所處理之金融機構不法案件 222 件。金管會銀行局在網站計公布社會關切金融犯罪案件之判決書 8 件及起訴書主文 5 件;金融重建基金所處理之金融機構案件之判決書 39 件及起訴書主文 11 件。

金融機構整併

面對自由化及全球化的大浪,我國金融業若要乘風破浪,規模勢必要夠大,才能「海浪滔滔我不怕,掌起舵兒往前滑」,也才有足夠的火力與國外的金融大軍相互抗衡。因此政府為推動金融機構整併,其目標與措施一一出爐。

金融機構整併的四大目標:

時間

目標

94 年底

促成至少市占率達 10 %以上的三家大型金融機構

94 年底

將 12 家公股銀行整併成 6 家

95 年底

鼓勵 14 家金控公司整併為 7 家

九十五年底

至少有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海外上市

創造 National Champion

金融整併規劃藍圖完成,接下來便是執行面的工作。為了要給予市場一個方向與引導力量,將由政府以股東身份來推動整併,期望能創造出一至兩家「 National Champion 」作為示範案例( Show Case ),並促使主要民營金融機構推動整併。待國內金融市場整併的任務告一段落,再將觸角延伸至亞洲市場,進一步創造出「 Regional Champion 」,以「立足台灣,放眼亞洲」。

協助業者排除障礙

營造良好的整併環境,也是金融機構整併過程中之所需。本局將透過法規及行政指導力量,來協助業者排除整併的障礙,如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相繼實施,並提供各項租稅優惠措施來鼓勵金融機構進行整併。

另外,還成立「併購諮商小組」,協助解決併購可能產生的問題,並洽請數家國際著名財務顧問公司進行專業評估,以作為整併策略的參考。在購併過程中,亦協助業者降低併購調整成本,並特別留意消費者權益保護、員工權益保護以及內線交易之防範。

實施差異化管理

針對金融機構整併的推動方面,我們訂定獎勵措施與配合措施。在獎勵措施方面,整併後市占率逾 10 %以上的金融機構,將優先核准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及購併海外金融機構;若整併淨值低於資本額三分之一、自有資本比率低於 6 %之機構,被整併機構之原裁撤分支機構,得由購併者申請恢復設立及遷移;申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採申報生效制,並不受跨縣市及家數之限制。

在配合措施方面,則訂定相關評估標準,評估金控業者成立後之經營績效、品質及其整併情形,對於符合相關標準者採取獎勵措施,對未符合相關標準者,將鼓勵其與其他金控公司合併。此外,將繼續停止核准本國銀行新設,除因併購因素外,不再核准新設分支機構。

鼓勵外資參與整併

提高外資在金融機構的投資比重,不僅可以借重外資的經驗來改善國內金融市場,也有助於台灣金融業者在國際舞台的曝光度。因此本局鼓勵金融機構在增資、釋股及招商活動時,引進國際策略性投資人;並鼓勵外資投資比率較高的金融機構,規劃赴海外掛牌。對於我國的問題金融機構,也希望能吸引國際法人來台投資,以整頓並改善其體質。

鼓勵金融創新

為激勵金融業商品創新,並促進金融同業間的觀摩學習與成長,自 92 年起本局便督導金融研訓院,舉辦台灣傑出金融業務菁業獎,分就最佳商品設計獎、最佳形象推廣獎、最佳人才培訓獎、最佳電子金融、最佳風險管理、最佳國際發展及最佳基層金融獎等 7 個獎項進行選拔。

在新金融商品的推動方面,資產證券化是本局力推的金融業務之一,不僅鼓勵業者提出各項債權資產及其組合之證券化商品,並研議標準化審核作業辦法及資訊公開文件,以加速審理時效。自 92 年 1 月至 93 年 12 月止,已核准金融資產證券化 13 件(已發行 13 件 / 計 724 億元);不動產證券化 6 件(已發行 6 件 / 計 134 億元)。

資產基礎商業本票( ABCP )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主流商品之一,可提供企業以貼近市場之利率取得類似浮動利率之融資,是公司財務調度之有效手段,此類產品在國外金融市場的發行數量相當大。本局為發展本國 ABCP 市場,已配合發布受託機構循環發行短期受益證券之總括申報制及相關結算交割制。 93 年 9 月已核准第一檔 ABCP 循環發行。

然而,增加證券化標的則是發展資產證券化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為達此目的,本局核定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得為證券化標的,允許以債券為基礎資產之受益證券申請發行,即債券擔保證券( CBO , 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s )或抵押債權( CDO ,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 )。 CBO 及 CDO 等之發行,預計將可促進債券市場之流動性、移轉債券持有人之市場風險,以及增加投資管道。

此外,本局還鼓勵金融機構發行新金融商品。為配合國人投資需要,積極研議核准外銀辦理各項金融創新商品,例如外幣氣候選擇權連結台、外幣組合式定期存款及黃金選擇權之組合式投資商品等。

賡續法規鬆綁

在全球化的潮流下,為與國際接軌,並加強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本局賡續法規之鬆綁,以落實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之目標,有關法規鬆綁的項目如下:

加強競爭力

(1) 修正信託業法:釐清信託業經營資格、開放信託業務經營彈性、明定集團信託之權利行使方式,使信託制度切合實務需求並發揮專業,修正草案業於 93 年 11 月函報行政院審議。

(2) 配合政府大陸政策,辦理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及所涉金融監理問題之規劃。

(3) 93 年 11 月 19 日訂定「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取消個別負債項目限額,提高資金調度彈性。

(4) 93 年 10 月 14 日訂定「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放寬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購屋貸款及得對政府機關辦理放款及透支,並放寬信用合作社辦理消費性放款之額度,提高其業務競爭力。

(5) 完成「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草案,放寬信用合作社得跨區經營,有助其分散業務風險。

(6) 繼 90 年 6 月 6 日同意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得申請以國內分支機構家數之八分之一跨縣市遷移後, 93 年 3 月 14 日訂定「放寬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復將該上限放寬至國內分支機構家數之四分之一。

(7) 放寬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於三個月部位建立期間之資金運用限制規定。

業務開放

(1) 配合「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檢討放寬對大陸臺商授信限制之規定,於 93 年 11 月 2 日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允許國內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外客戶授信,授信資金得轉供大陸臺商使用。

(2) 為協助國內銀行香港分行擴大業務發展空間,於 93 年 5 月 12 日開放國內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3) 開放銀行、票券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以「議借交易」方式參與櫃買中心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

(4) 放寬銀行出借非帳列證券商簿之有價證券種類,並開放銀行以「議借交易」方式參與證交所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5) 93 年 8 月 23 日函送立法院「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放寬銀行 OBU 得將業務委由同一銀行之指定辦理外匯業務分行( DBU )代為處理。

(6) 釋示 信託業督導人員、管理人員得否兼任管理人員或業務人員職務,規定督導人員得兼任管理人員但不得兼任業務人員,管理人員得兼任業務人員。

簡化業務申請程序

在業務申請程序上也予以簡化,信用合作社辦理簡易外匯業務得逕向中央銀行申請及代辦公庫業務,改採事後備查方式。

簡化增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申請(報)程序

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申請(報)程序, 改採單一窗口受理及一階段審理,僅須 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申請或申報,並同時副知本會銀行局或保險局,毋須分二階段先向銀行局或保險局申請核准後,再向證券期貨局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審理時間縮短 16 至 30 日 。

簡化執照登載事項

發佈「簡化金融營業執照登載事項」,簡化金融機構總、分行(社)營業執照範圍及經理人之登載,且為達公示目的,金融機構於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所申報之營業項目及國內營業分支機構基本資料(含負責人姓名)等資料,將另揭露本局對外網站,供外界查閱。

採差異化監理

為了讓守法性優良的金融業者,能夠在更自由的環境下發展業務,本局採取差異化管理的監理原則,就逾放比率、信用卡和現金卡、衍生性金融商品、信託商品及庫藏股實施條件訂定分級管理制度。

在逾放比率方面,對於逾放比低者,施予獎勵措施,簡化財務健全銀行申請案件的流程;對於逾放比過高者,則施予不同處置措施,以發揮例外管理之效果。

在現金卡及信用卡方面,採行三五八措施。所謂三五八分級監理措施,指信用卡和現金卡的逾期帳款(放)比率逾 3 %但低於 5 %者,限期改善;逾 5 %但低於 8 %者,發函糾正並限期改善;逾 8 %者,暫停業務。本國信用卡和現金卡的逾期帳(放)款比率雙雙走滑,前者自 6 月底之 1.05% 降至 12 月底的 0.51% ;後者則由 5 月底的 2.84% ,降至 12 月底 0.63% 。

衍生性金融商品方面,採負面表列方式,簡化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申請程序,以活絡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中明定資產品質、資本適足性及備抵呆帳之提列合於標準之銀行,採負面表列、事後備查方式;對不合標準者,限制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為促進信託業務發展,並落實「業務監理從寬,財務監理從嚴」原則,重新修正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的規定,採負面表列、事後備查方式,鼓勵信託業推出新種信託商品。

另規範上市上櫃之金融機構包括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其資本適足率等相關財務條件應符合一定條件,才得以實施庫藏股制度,以維護金融機構財務健全及落實差異化管理之精神。

加強消費者保護

一直以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便是銀行局非常重視的一環,因此為加強消費者保護及維持金融秩序,本局就防制詐騙、業者內控、信用卡及現金卡管理及行銷規範等議題,要求業者應加強自律。

落實防制詐騙採行措施

請金融機構訂定認識客戶及審慎評估客戶之內部規範、推動受理開戶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影像留存、推動磁條金融卡晶片化及建立警示通報機制等;並透過傳媒及宣導海報呼籲民眾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財產安全,共同防制詐騙。

此外,為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責成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作業程序」辦理。

督導業者訂定業務自律規範

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建立更完善之內控制度、強化其風險管理能力及自律規範,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督導銀行公會研訂或修正相關業務之自律規範,如自律公約、授信準則、徵信準則、結構型商品風險揭露等,以利業者遵循。

要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對於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訂定信託報酬揭示以及風險揭露之自律規範。

健全信用卡及現金卡管理

訂定信用卡正卡、附卡申請人間之關係、 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額度或現金卡可動用額度者,應取得持卡人同意、 信用卡分期付款期數上限、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糾紛處理原則、信用卡 / 現金卡媒體廣告與申請書加註醒語文字,以及各項利率費用應於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銀行公會並訂定信用卡與現金卡及其相關業務委外行銷自律規範。

加強行銷規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為協助提升信託業整體行業形象,避免不當廣告誤導社會大眾,訂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查察會員登載廣告作業要點」,辦理查察會員登載廣告業務,以落實信託業自律機制。

修訂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之相關規範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修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之規範重點如下:

(1)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個人資料之使用條款,應增訂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資料作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及簽名處。且簽名處應能明確區分: 1. 僅同意提供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或 2. 同意提供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其他資料。即不論基本資料與其他高等級資料,均採書面同意。

(2)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應以粗黑字體提醒客戶注意,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最簡易方式,並應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立即依其通知辦理。

(3)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基本資料時,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除供作為電腦程式交叉比對之工具外,不得顯示於使用者端任何產出資訊,包含畫面查詢、畫面顯示、產出表報等。

研訂各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

本局已陸續訂定「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及「信用卡」等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往來簽訂相關契約時,有參考依據。

另本局亦正研擬修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金融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規範,期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更為周延。

加強銀行公會服務功能

銀行公會已 設置金融消費爭議單一申訴窗口,由專人負責接聽消費者申訴電話,處理 會員銀行與客戶間之 消費 糾紛及 申訴事件。消費者如與金融機構有相關爭議 ,可利用銀行公會之信用卡申訴專線(( 02 ) 8596-2333 )及其他金融業務申訴專線(( 02 ) 8596-2345 ),銀行公會人員會依據現行法令、公會自律規範等,對消費者解釋銀行作業規定,並協助處理雙方的交易糾紛。

另該公會已於 93 年 12 月理監聯席會議通過設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 ,將採行具有強制拘束力之委員會合議機制,裁斷民眾與金融機構間之消費爭議案件 ,預計可於 94 年上半年正式成立。

推動國際接軌

隨著金融業的逐步開放,不僅制度上要與國際接軌,還期望能夠透過國際交流,來師法國外先進的經營理念。本局參考國際規定及業者實際需要,研修相關法規及各項監理指標,其中尤以強化資本適足率,以及修正逾放比標準兩項最為重要。

強化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3 年 6 月發布「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為因應此一新變動, 本局與銀行公會已於 91 年 5 月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針對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所需建立之風險管理模型以及相關法規修正方向,進行研議討論。

另外,信用風險管理所需之信用資料庫整合平台,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立,俾使銀行導入數量化風險管理制度。有關於此,本局將修正我國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

為使我國銀行之資本適足性和風險管理,與國際接軌,預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將於民國 96 年度與國際同步實施,藉以提升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

修正逾期放款定義

為使我國與國外逾期放款定義一致,銀行局業經參酌美國、韓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各國對不良授信資產提列備抵呆帳比率之規定,修正我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於 9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修正逾期放款之定義為「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亦即將原先列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逾期放款(修正後為甲類逾期放款),以及免予列報之應予觀察放款(修正後為乙類逾期放款)皆予納入逾期放款之定義中,俾使我國逾期放款定義與國際規範接軌。

銀行對其授信資產之分類,由原先之四類修正為五類,除第一類為正常之授信資產外,其餘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分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及第五類收回無望者之評估分類, 並以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俾符合國際趨勢。

舊制

新制

資產分類

定義

提存比率

定義

提存比率

第一類

正常之授信

0 %

正常之授信

0 %

第二類

可望全數收回

0 %

應予注意

2 %

第三類

收回有困難

50 %

可望收回

10 %

第四類

收回無望

100 %

收回有困難

50 %

第五類

收回無望

100 %

製表:銀行局

促進國際交流

藉由參與國際性會議,不僅可和與會各國分享金融監理經驗,還有機會進一步促成與會員國的雙邊會談。近期參與的國際會議包括亞銀、中美洲銀行、歐銀理事年會、亞銀亞洲開發基金 (ADF) 捐款國會議、國際銀行監理官會議( ICBS )及 APEC 財長會議暨各項會議;出席我與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 (FTA) 第一回合諮商、台澳經濟諮商會議、台馬部長級經貿諮商會議及台菲部長及經濟合作會議等。

在金融體系逐漸走向整合的趨勢下,跨產業和跨國監理日漸重要,各主要國際金融機構亦倡導國內外金融監理單位更進一步的合作與資訊交流。因此,本局積極規劃與國外金融監理單位的交流,例如與英國金融監理局( FSA )共同舉辦台英金融對話,以及推動與法國銀行監理委員會簽署資訊交流協議。除此之外,為爭取本國銀行的權益,還積極動與各國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未來發展重點

面對新的國際經濟情勢,本局持續推動各項金融改革工作,以提供金融機構有利的競爭環境;同時發揮前瞻宏觀的思維,力求業務創新突破,當前工作重點臚述如下:

推動「區域金融服務中心」

鑒於金融服務業係屬「知識密集度高、產值大」的產業,已被政府列為重點發展的服務業之一, 並規劃在 5 年後( 97 年底),金融服務業產值占 GDP 的比率將提高至 13% ,以發展具有開放、創新、效率三大特色之金融服務中心為期許。

在提高我國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方面,除建構與國際接軌外,還要架構起能充分支援產業發展之金融環境與法制,「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組」因而誕生,其中 銀行工作小組之主要工作,包括金融商品審查採負面表列、加速金融法規鬆綁、發展財富管理業務,及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等。

持續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

為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許多相關法令已陸續檢討與修訂,例如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開發型不動產納為證券化標的;為配合單一金融服務業法及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研討修正金控法、銀行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相關法規;為強化銀行風險管理,順應國際金融監理趨勢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研修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銀行辦理資產證券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為因應經濟發展迅速,並考量社會各界對「動產擔保交易法」應予除罪化之訴求,擬具「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

積極推動金融機構整併工作

為落實金融機構整併的目標,未來將協助財政部,以股東身分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促成一至二家規模大且競爭強的金融機構,以激發市場的整併力量,並營造市場整併力量。透過差異化管理,使體質健全的金融機構,在業務發展上,有更大的揮灑空間。除此之外,還將充實金融重建基金及存款保險基金,以強化金融危機處理法制;並建立立即糾正措機制,來增強金融機構整併及退出市場的壓力。

重塑信用合作社之價值

持續督導信用合作社提昇經營體質,致力協助信用合作社加強辦理合作教育理念之宣導,以回歸核心價值,深耕社區,發展平民金融服務。對於規模大且有意願轉型為商業銀行,或有意願與商業銀行合併之信用合作社,亦將協助輔導其轉型經營。

配合本會國際業務處籌組金融服務業圓桌會議

參考美國金融服務業圓桌會議架構,籌劃整合銀行、保險與證券等金融機構同業公會及週邊單位力量,對國內整體金融發展提出具體興革建議。

持續推動消費者保護

(1) 督促銀行公會推動「金融卡晶片化計畫」

(2) 研擬消費者貸款價格揭露相關事宜。

(3) 研修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範本:如信用卡、金融卡及網路銀行等業務之定型化契約。

(4) 檢討現行委外管理架構:將就委外作業所涉及之客戶資訊保密及風險控管研議加強規範。

提昇金融市場競爭力,強化監理效能

賡續督促金融機構處理積極轉銷呆帳,加強處理不良債權,促使銀行健全財務基礎,強化資產品質,降低逾期放款,並加強執行資本適足性之管理。另外,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穩定金融秩序,將加速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促使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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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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