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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連動債發行 等等
2009/09/09 13:51:11瀏覽485|回應0|推薦1

【經濟日報╱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 2009.09.09 08:38 am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三方契約草案上周五(4日)出爐,外資業者對「官方版」的三方約仍有諸多疑慮,外資強調,歐美總部不可能簽署中文版合約,也不可能將中華民國法令凌駕歐美法令之上,三方約無法達成共識前,海外連動債發行仍遙遙無期。

金管會9月22日將召集業者舉辦公聽會,希望在20日前收集各方意見。

外資指出,海外連動債發行前,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三方必須簽署合約,然而這份主管機關擬定的「官方版」合約,外銀有許多不同意見。

外資業者指出,香港或新加坡販售連動債都是發行端與販售端雙方自行簽約即可,所以一家外銀會跟許多本國銀簽約,算是民間版契約。但台灣主管機關提出官方版合約,要求發行機構的總部負責人簽名,外資歐美負責人根本看不懂中文,不可能簽名;亞洲負責人又不符合主管機關定義,加上合約要求一切遵循中華民國法令,這也很讓外資銀行很難簽下手,因為外銀不認為我國法律可凌駕歐美法令。

外銀主管強調:「三方契約有適法性的認知問題,外銀總部不可能為了台灣放棄原本認知的歐美法律,更不可能因為台灣修改法令。」

投銀也認為,官方版三方契約將母法再寫一遍,但母法本身就有許多未解決的問題,例如要求連動債本身要有評等,可是信評機構如惠譽信評已表示不會授予連動債評等,標準普爾與穆迪則表示連動債評等將比發行機構降一級,目前發行的外銀評等都只剛好符合門檻「AA-」,按此標準,發行的連動債評等最高只有「A+」,無法符合主管機關對發行給非專業投資人連動債的要求,投銀同樣無法發行。

此外,三方契約要求出示律師意見,證明此連動債在其他國家也適合賣給一般投資人,但目前台灣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提供這樣的保證。外資認為,主管機關要求出示所有交易的背景資料,包含如何避險、贖回等,這些都是商業機密,主管機關的要求太過細節。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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