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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不如港 我抱連動債垂淚
2009/09/07 11:53:26瀏覽852|回應4|推薦2

2009-09-07 中國時報 【陳怡慈、張舒婷/台北報導】

  傷痕「雷雷」 ▲雷曼兄弟倒閉一周年,國內連動債受害者與銀行洽商結果不如預期,最多僅能獲2成理賠,遠不如港、星投資者。圖為連動債自救會發起遊行自救時,一名上班族流著淚哭訴銀行如何「騙走」她的25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黃世麒攝)
 
     雷曼兄弟倒閉周年日即將到來,台、港、星三地連動債災民際遇大不同。港府鐵腕措施下,港民至少可拿回最初投資本金的六○%,新加坡平均賠償率也有二九%,台灣平均僅二○%;專家說,香港把風險轉嫁到銀行身上,台灣讓民眾獨自垂淚承受。

     去年九月十五日,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聲請破產保護,美國法院已同意,其提出重整計畫的時間可延長到明年三月十五日。因主管機關「效能差很大」,台灣投資者平均賠償成數連香港三分之一都不到。

     港民拿回六成本金 我不到二成

     據香港金管局公布資料,境內銀行銷售雷曼相關的結構型產品合計兩百億港元、四萬八千戶;其中,雷曼迷你債券占最大宗,散戶投資人逾兩萬九千名、投資本金逾九十五億港元。

     有鑑雷曼迷你債為港民主要受創來源,香港金管局與證監會祭出霹靂手段,要十六家代銷銀行主動向客戶買回雷曼迷你債,回購標準全體銀行一致,六十五歲以上至少拿回原始投資本金的七○%、六十五歲以下至少拿回六○%。

     香港金管局傳訊組主任胡嘉瑩表示,十六家銀行自八月七日發出回購函件,截至九月二日止,已有一萬七千九百名客戶回應,高達九九%同意接受回購。

     相較下,台灣三十六家銀行迄今平均賠償成數僅一九.七六%,比例實在太低,截至八月十三日,銀行公會累積已評議二三五八案中,願意接受評議結論者不到四成。

     香港至少賠六成,為何台灣不能?金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說,「迷你債券不是連動債,台灣沒有迷你債」;他強調,「台灣、香港處理連動債作法『都一樣』,都鼓勵銀行和解。」

     風險轉嫁銀行 台灣效能不及港

     不過,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專家、新光金風控長儲蓉則說,「迷你債券(Minibond Notes)基本上是連動債(Structured Notes)的一種」,美國把還本付息兩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債券叫Notes,連動債則是台灣對於結構式債券的俗稱。

     她說,連結銀行授信額度、存續期七年、每年配息五%到七%的迷你債,當然是結構債(即連動債)的一種。

     不願具名的民營金控香港子行境外理財部門主管也說,金管會的說法淪於「法匠」層次。迷你債在香港採公開募集,連動債在台灣不能公開募集、只能私募,台灣當然沒有迷你債,但這絕非重點。

     他並指出,金管會該思考的是,迷你債雖然有擔保品可以處分,但港府卻是在抵押品價格僅剩二○%到六○%,甚至在雷曼主張目前被美國匯豐銀行保管的抵押品是它的,在求償風險仍高之際,就要銀行先賠六、七成,等於「把風險轉嫁到銀行身上」,這樣的政府效能,才是台灣不及香港之處。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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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港施鐵腕 金管會迄今繳白卷
2009/09/07 12:07

2009-09-07 中國時報 【陳怡慈、張舒婷/台北報導】

     新加坡的連動債平均賠償成數雖比香港低,但新加坡金管局根據調查結果,已對境內十家機構作出禁賣連動債六個月到兩年不等的處分;相較下,台灣金管會不但漠視賠償成數偏低,行政處分迄今也繳白卷。

     據新加坡金管局網站公布資料,十家金融機構賣連動債的具體缺失主要有三點,包括:(一)商品風險等級跟公開說明書及價目表上記載的不同、(二)理專賣連動債之前並未受到應有的訓練、(三)理專對連動債商品的認知不夠正確與完整。

     該局已通知境內十家機構,七月一日起,禁賣連動債六個月到兩年不等;另外,被處分的機構必須指派一名經金管局認可的外部人士來檢視改善計畫與進度。

     為提高處理效能,新加坡金管局甚至公開表示,境內金融機構已接受該局建議,處理連動債糾紛時,不要過度依法論法(not to take an overly legalistic approach),而應把焦點擺在,銷售機構向客戶建議商品時是否有合理依據?是否充分解釋商品內容?銷售程序是否適當?

     同樣面對金融風暴下的結構型商品投資損失,香港祭出高成數賠償標準、新加坡對銷售機構開罰,台灣這兩項都敬陪末座,為何如此?

     不願具名的民營金控香港子行境外理財部門主管說,可從兩點分析。首先,香港、或新加坡不論土地或人口都比台灣小得多,連動債投資人的遊行抗議活動,能達成的「癱瘓」效果較強,港、星的主管機關壓力相對較大。

     另一點是監管單位的角色不同。他表示,不論香港金管局或新加坡金管局,其實都是該地的「中央銀行」;各國央行向來紀律嚴明,且為讓貨幣政策發揮效果,向來重視「公眾信任」。

     該人指出,台灣的金管會是三地中,唯一「不具央行身分」的連動債主管機關,加上金管會主委陳?個性溫和,交由市場機制定輸贏,結果是弱者越弱,民眾注定永遠當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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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再踩雷 買前看清新規則
2009/09/07 12:04

2009-09-07 中國時報 【張舒婷/台北報導】

     雷曼連動債讓五萬多人幾乎血本無歸,散戶曝險部位高達四百億元,金管會亡羊補牢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銷售機構賣連動債須編「中文」產品說明書,銷售前須宣讀重要內容並錄音,每年收取佣金不能超過投資金額的○.五%、全部投資年限不能逾五%。

     去年九月,全球金融市場踩「雷」後,為避免類似悲劇重演,金管會八月廿一日發布細部審查措施,不論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均須遵守。

     該規則指出,未來銀行銷售連動債,必須先送銀行公會審查,若推銷對象為一般投資人,商品應達S&PAA-級(代表償債能力夠強),或其他信評機構的評定等級。

     投資人購買時,應請理專清楚告知其商品風險、信用評等、保本率等;此外,金管會研擬,日後理專賣連動債商品時,必須擁有「雙證照」(一張連動債證照、一張信託業務證照),不管是否通過,也值得成為投資人的重要參考依據。

     另外,未來連動債若賣給一般投資大眾,每年通路服務費(即發行機構給銀行的佣金)不得高於商品總額○.五%、全部年限費率不得超過五%,以避免銀行競賣高風險商品。

     舉例來說,A君向甲銀行購買十萬元連動債,雙方成交後,甲銀行向發行機構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五百元,假設該連動債存續期間十五年, 銀行最多只能向發行機構收取十年、合計五千元的通路服務費,且須主動告知客戶如何收費。

     除了金管會最新規範外,購買連動債應注意的不變原則,包含「百分百保本」或「條件式保本」(結構債連動標的跌破約定的「下檔保護」後,就不再保本)?外幣貶值出現匯兌損失後,是由投資人吸收嗎?更重要的是,發行機構的信用如何、是否足以償付投資人的本金或報酬,均要常常做功課,以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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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打官司 銀行勝算高
2009/09/07 12:01

2009-09-07 中國時報 【陳怡慈、張舒婷/台北報導】

     連動債賠償只有二○%,打官司好嗎?法界人士提醒,從目前十來件一審判決結果,「民眾輸多贏少、銀行幾乎全勝」來看,打官司的下場似乎更慘。

     第一銀行連動債委任律師、謙信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宜光說,銀行賣的連動債,全採「特定金錢信託」架構,代表投資決策全由客戶下達,銀行只單純接受客戶指令,以銀行名義下單。

     李宜光說,原告律師常主張,銀行應負信託注意義務,即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銀行在特定金錢信託架構下,只是被動接受指令替客戶買商品,這跟投信投顧建議你買哪張股票,兩者的注意責任差很多。

     李宜光說,民眾若想勝訴,要能證明,銀行在銷售時,的確沒作真實有效的告知,因舉證不易,一般來講,「不識字、學歷低、先前沒購買經驗或是年紀大者」,具前述特性者,在法庭主張「銀行講的我都聽不懂」時,才比較有贏的機會。

     民眾打官司勝訴大不易,萬泰銀行連動債委任律師、致和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君漢提醒,若要走司法途徑,事先要作最壞打算,要有「機會成本」觀念。

     陳君漢解釋,金錢支出包括,案件諮詢費、律師費與法院裁判費。律師費一個審算一次錢,北市目前行情六至十萬元。《民事訴訟法》規定,爭議金額低於一百五十萬,採二審終結,若金額小,合計得花十二到二十萬。

     法院裁判費,由敗訴一方負擔。一審裁判費為爭議金額的一.一%,打爭議金額一百萬元,要給法院一萬一千元,二、三審費率要一.六五%。民眾打連動債官司,要有「輸」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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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像施捨 民:那是我的血汗錢
2009/09/07 11:59

2009-09-07 中國時報 【張舒婷/台北報導】

 ▲連動債自救會為保權益,透過遊行盼政府出面協助解決,以獲合理賠償。(本報資料照片/顏謙隆攝)
 
     「銀行一開始說要賠我十五趴,後來提高到二十趴,那是我的血汗錢,我實在是沒辦法接受,我知道銀行也很無奈,我的個性,不想像自救會成員一樣上街頭,能夠指引我一條路,看看該怎麼走才好?打官司好嗎?」

     這是一名民國三十五年次,目前住在台北縣的陳姓女士,日前主動打電話到本報詢問的真實案例。面對平均二○%的低賠償成數、以及政府零作為,投資人的心,高懸於徬徨的十字路口,不知下一步該怎麼走。

     六十多歲的陳女士說,九十六年一月自公家機關退休後,某民營連動債龍頭銀行的理專,就開始積極跟她推銷雷曼兄弟發的連動債,表示每個月可配八%利息,她在半推半就下,把儲蓄加退休金共一百七十萬元悉數投入。

     買了之後,理專卻對她不聞不問。直到雷曼兄弟倒閉當天,另一個理專晚上九點多才來電告知,並確定虧了近一百廿萬元,一生積蓄化為烏有。

     屋漏偏逢連夜雨,今年三月時,她的先生因為糖尿病併發症而遭截肢,不久後又發現自己脊椎有毛病,極可能要開刀,屆時又有漫長的復健之路等著她。

     她在走投無路下,便苦苦哀求銀行,以個案簽報的方式全額賠償她,但一開始銀行主管只願意拿出五萬元慰問金,她無法接受,於是雙方加入協商,但迄今銀行仍然只肯賠她至多二○%,還要扣掉利息,每次一想到如果協商未果,下一步要怎麼走?她的心就陷入無限的徬徨中…。

     家住台南的四十歲陳小姐,多年前哥哥早就被法院判定為無行為能力,但在銀行理專的KYC(know-your-customer,理解客戶風險)量表中,竟被歸為「積極型投資者」,並在陳家人不知情下,鼓吹哥哥投資高風險的連動債產品,「不然我怎會將家人下半輩子的棺材本拿來冒險投資呢?」

     如今父親遺留的血汗錢已蒸發逾七成,銀行又不願負責,陳小姐欲哭無淚,強烈質疑理財專員為了衝業績,蓄意詐騙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