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9/09/04
【經濟日報╱記者林巧雁、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連動債高銷售佣金影響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要求連動債發行機構給銷售機構的「通路費」上限,每年不得逾投資金額的0.5%,全部投資年限合計則不得逾5%。業者表示,這對短年期連動債銷售衝擊最大。
連動債發行機構給銷售機構的「通路費」常被視為「佣金」,這筆錢多年來都列為銀行銷售報酬,也因此銀行賣連動債給投資人通常不會再收手續費。
過去主管機關對這項報酬僅要求揭露,未訂定上限;依過去揭露資料,業者收取的報酬約在0.5%到2%,由於銀行銷售的多是2年期或3年期的連動債,換算後略高於每年不得逾0.5%的新規定上限。業者指出,銷售機構可收取的報酬減少後,可能轉嫁到投資人身上,收取手續費。
本國銀行表示,通路費原則不會移轉到消費者成本,但可能影響短天期產品銷售,因為一年通路費不得超過1%,若消費者下單的這段時間到本國銀下單給發行機構的價差超過1%,本國銀行認為沒有利潤,可能就會取消訂單。
金融總會提報金管會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銷售機構從發行機構取得的報酬等各項利益,每年不得超過投資總金額的0.5%,全部年限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總金額的5%。該規定只適用銷售對象非專業投資者。
所謂全部年限合計5%是指連動債契約期間,如果是十年的契約,一年0.5%,十年就是5%,如果是兩年的契約,則是1%。
連動債契約長短會因不同銷售通路而異,最近幾年透過銀行銷售的連動債期間通常約二、三年;透過保險公司銷售的連動債,因搭配保單,投資期至少都超過六年。
官員表示,定出上限後,銀行等銷售機構就不會因發行機構給的費用高而狂賣連動債,可保障投資人權益;至於業者會否另外收取手續費,要看業者經營策略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