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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5 19:50:49瀏覽214|回應0|推薦1 | |
■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承受去世長輩的債務,法務部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法草案,突然繼承龐大債務者,可自知悉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民法中的繼承對象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手足等。有些繼承人可能因離家、出國等因素,不知自己繼承債務。法務部完成的修法條文同時明定: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致繼承人不知繼承開始而逾六個月未向法院申報者;或是因其他人拋棄繼承而補位繼承者,得於知悉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 法務部此一修法方向,將改變「父債子償」的傳統作法;不過,法務部尚未訂定溯及既往條款,只能嘉惠立法完成後的民眾,已無意中繼承龐大債務的民眾,恐怕無法受益。法務部盼在下周完成繼承與信用卡專章的修法送行政院。 根據法務部初步草擬的修法條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如果死者留下的債務大於資產,繼承人最多將繼承的遺產抵繳,不會再有孩童、甚至尚未出生的嬰兒,就為父母揹負龐大債務。 此外,目前民法中限制繼承規定,繼承人需在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務部擬修法將時間延長為六個月。為避免法院一下子增加太多業務,條文中也明定,繼承債務逾遺產時,才須呈報法院。 為防止孩子的父母或長輩同時撒手人寰,無人代為處理而逾期,法務部修法草案中明定繼承人為未成年人,且於繼承開始時無法定代理人者,六個月的呈報期限,自確定法定代理人時起算。 【2006/03/11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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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