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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6 10:52:41瀏覽1099|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陳芝艷、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4.06 03:56 am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刪除金融機構出售NPL損失可分五年認列的規定,可能影響銀行盈餘,金管會官員表示,為減緩衝擊,修正案明訂,三讀通過前已簽訂出售契約的案件仍可適用分年認列。 合併法修正案完成審查後,接著須二、三讀才能發布實施,因此銀行只要趕在三讀前簽訂NPL出售契約,損失仍可分五年認列。 台灣金聯主管表示,急著賣NPL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兩類型,一是逾放比率較高,必須賣NPL來降低逾放;另一種則是銀行經營獲利不佳,一次打銷全部呆帳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因此要趕在新法上路前出售NPL,取得五年攤提的門票。 兆豐證券研究部協理黃國偉指出,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題材剛開始發酵,且此一利多將遠大於修法壓縮標售NPL損失認列的利空。 黃國偉表示,本國銀行整體逾放比近幾年持續下降,且已掛牌上市櫃的金控旗下銀行或獨立銀行資產品質多數不差,逾放比也普遍低於2%,加上平均呆帳覆蓋率拉高,未來不良債權標售損失須當年認列的規定,對金融股行情不會有太大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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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