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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3 10:52:51瀏覽1252|回應1|推薦0 | |
‧聯合理財網 2008/08/22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後仍不足清償的不良債權,是指擔保物不足清償債務部分,舉例來說,100萬元的房貸,原本房子的價值是120萬元,但實際執行結果只賣80萬元,還有20萬元不足償還債務。 金管會曾在今年4月發布函令,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的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但須符合相關規定。有關官員表示,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不良債權,以上述為例,這20萬元的不良債權,銀行仍可要求債務人償還,因擔保物已執行,其性質就類似信用貸款,因此也可以跟現金卡、信用卡及消費性貸款適用相同規定。 據了解,最近有銀行詢問金管會相關事宜,金管會日前也特別發函解釋,金融機構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貸款,以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的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不受金管會94年12 月19日「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中不得出售的規定限制。 要符合的條件,則包括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該不良債權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還有,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給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的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責任。 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如果違反相關約定,金融機構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請求違約金,並將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在聯徵中心,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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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