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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1 11:45:45瀏覽824|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8.11 03:18 am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拍賣和自行出售同為所有權移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果被拍賣的房屋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低的時候,應檢附買賣契約(私契)、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證明文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一切費用後,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因此個人房屋遭法院拍賣,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將可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國稅局將依財政部訂頒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當年度被拍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台北市國稅局依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甲君出售房子的財產交易所得為20萬餘元,補稅9萬餘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房屋被拍賣並沒有所得,但卻未能提示買入房屋時的私契、資金流程,或貸款資料供國稅局查核,被駁回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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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