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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3 13:49:54瀏覽84|回應0|推薦0 | |
行政院核定,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的保費佣金等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率,自3月1日起從5%降為2%。 財政部修正「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將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認屬為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其適用營業稅率為2%。 這項措施可回溯自今(2015)年3月1日起適用。降稅後,估計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業者,每年減少繳納保費等收入營業稅約17億元。 財政部提醒,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今(2015)年5月申報今年3-4月期營業稅起,即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適用2%的營業稅稅率,以便正確申報。 為健全國家財政,並彰顯金融、保險業回饋政府處理金融危機的支持,去(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的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恢復銀行、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稅率為5%(保險業本業銷售應扣除產險自留賠款);金融、保險業屬於「專屬本業」部分的營業稅率則維持2%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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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