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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09 13:39:29瀏覽583|回應0|推薦1 | |
工商時報2008.04.09 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販賣不良債權的情況日漸增多,民眾若以個人身分購買,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轉賣抵押品,依照財政部解釋令,須分二階段計算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個人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爾後再賣掉該抵押物,應分二階段計算所得額。 官員指出,第一階段,是指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第二階段,則是再處分取得的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以二千萬元自甲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債務人陳君的不良債權,王君向法院聲請執行參與拍賣陳君的抵押品,假設拍賣價款為三千萬元,王君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則差額一千萬元為王君處分債權損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之後,王君再出售該抵押品房屋,得款三千五百萬元,扣除三千萬元的成本後,餘額五百萬元,應併入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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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財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