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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42年前將蒙冤襄理免職得賠1348萬 高院:不能避責
2021/02/04 11:27:58瀏覽528|回應0|推薦3

一銀42年前將蒙冤襄理免職得賠1348萬 高院:不能避責

2021-02-03 05:39 薪資

「如果政府不還我清白,我怎麼向子女交代?」42年前捲入第一銀行押匯案的襄理柯芳澤重身教,房間牆壁上寫著「在家盡孝,為國盡忠」毛筆字。柯涉案遭押925天,台灣高等法院更十二審改判他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柯當年被記兩大過免職,他提請求給付薪資訴訟,向一銀求償1348萬元;柯先前已獲賠400萬,高等法院2日再判一銀給付880萬元給81歲高齡的柯。

1979年一銀發現被「台運」等公司詐騙巨額押匯金,當時有15人被起訴,曾獲一銀嘉獎的優秀員工柯芳澤遭波及,一銀以「對於作業過程與銷帳方式均違反總行規定,擅自逾越權責,並未依規定簽註准駁,使本弊案擴大,情節重大」為由,將柯記大過兩次免職。後來圖利罪修正,柯才逆轉無罪,官司歷經28年,創司法紀錄。

柯芳澤因遭押而聲請國賠,獲賠462萬5千元。此外,柯也在無罪確定後,訴請確認和一銀間的僱傭關係存在、請求一銀給付1979年2月28日至1995年10月28日的薪資。高院認為免職處分違法無效,曾判一銀賠柯292萬元本息確定。

柯在2017年間就前案判決駁回他請求的部分聲請再審,高院改認定雙方僱傭關係終了時間至2000年10月28日止。一銀在審理中才提出「初級專員十職等人員一至十五級歷年平均薪資表」,柯發現應領取的薪資總額應是1348萬餘元,在扣除前案、再審訴訟所判的400萬元外,主張還應該給他差額。

高院審理後認為柯芳澤的主張有理,而一銀雖為時效抗辯,但因薪資調整表由一銀持有,且在本件訴訟時才拿出來,這種證據提出的難度「非勞工所能負擔」。柯在前案訴訟時多次聲請一銀提出薪資調整表,法院也命一銀提出,但一銀都未照辦;高院認為若讓這種行為成時效抗辯拒絕賠償的理由,顯然是鼓勵雇主延宕提出、規避責任,違反誠信、公平正義,屬權利濫用。

因柯芳澤經前案與再審判決分別認定,第一銀行應補發自1979年2月28日起至1995年10月28日止的薪資360萬元,及自1995年10月29 日起至2000年10月28日止的薪資108萬元。高院認為柯得再請求一銀補發自1979年2月28日起至2000年10月28日止的880萬薪資,超過此部分則無理;本案可上訴。

第一金控外觀。(本報系資料庫)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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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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