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王為仁 A100000000
生37.08.08
住40744台中市西屯區上明二街15號
被告 經天瑞 住110台北市松仁路7號18樓
為經天瑞涉嫌背信,依法提起告發事:
被告經天瑞為荷蘭銀行之法定代理人,訴外人徐00(證人1)因遭受宗教詐騙,致積欠荷蘭銀行信用卡款近十萬元無法清償。為表示最大還款誠意,徐00曾於96年6月14日去函荷蘭銀行表示還款意願(證物1),然而未獲回應。為示所言不虛,96年8月8日再次以郵局存證信專函告知被告(證物2),除明告被告其目前的工作以外,並請求依法律途徑強制扣薪,期以彌補荷蘭銀行所遭受到的財物損失。未料此後,非但催收如故,連工作場所亦遭電話騷擾,使徐00的工作岌岌可危。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經天瑞為荷蘭銀行之法定代理人,捨棄依法強制扣薪取償之容易途徑,違背其任務,寧願花錢請催收人員進行無效甚至有害的催收,顯然已對荷蘭銀行及其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為此提出告發,狀請
鈞署偵查起訴,以懲不法而警效尤。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鈞鑒
證人1:徐00 406台中市北屯區崇德六路00號0樓之0
證物1:徐00致荷蘭銀行陳情文影本1份
證物2:徐00致荷蘭銀行經天瑞郵局存證函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具狀人:王 為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