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6/07 08:22:05瀏覽530|回應1|推薦26 | |
引用文章支持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連署 您、我都有家人,誰能預料明天我們會遇到什麼事?!遇到傷害後,仍要接受媒體的不斷傷害?!媒體必須自律!還給不幸遇事的人一個自由空間!請支持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連署! 以下轉貼自大老鷹姐姐,請您支持! 謝謝您一起來關心兒少權益! 連署網頁: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6220100200 大老鷹姐姐敬上 報業勿再濫用新聞自由阻撓媒體自律 堅決反對刪除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 自去年十一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兒少法修法版本逕付二三讀,報業媒體頻頻動用自家媒體資源大動作反制兒少法修法納入規範平面媒體條文,部份報紙立即先
媒體業者聲稱,在修法過程中未納入其意見,但事實上,早在2009年民間團體將兒少法修法版本送進立院之際,兒少團體深知該條文對平面媒體影響甚鉅,便持續透過各式座談會邀請報業業者代表表達修法意見,內政部也曾多次邀請相關部會、兒童少年團體、媒體業者與相關學者專家等座談聽取其意見。而礙於媒體的反彈壓
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平面媒體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
人若自律,則刑罰自然不及其身。兒少法是目前我國對兒少保護的「最低標準防線」,因此媒體自律應高於法律之最低道德標準之上,以落實對兒少保護之基本社會責任。在目前媒體自律機制運作尚未成熟之際,兒少及家長團體呼籲: 一、堅決反對全面刪除第44條、第68條及第91條媒體規範條文 二、朝野立委應於朝野協商前儘速啟動報業與公民團體之法條研商會議,於本會期完成兒少法修法程序,為五百萬兒少族群爭取最大權益
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法推動聯盟並針對媒體規範條文提出以下修法條文: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少年隱私權益及身心健康,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使用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新聞紙業者應依報業同業公會,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少年隱私權益及身心健康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同業公會應於一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非屬報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
發起團體: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台灣防暴聯盟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