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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財政部長,稅法中可有人權存在?
2009/12/05 14:27:51瀏覽361|回應0|推薦0

請問財政部長,稅法中可有人權存在?

今年五月馬英九總統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宣示台灣人權轉大人,並且責成法務部於12月10日前匯集中央機關檢討結果,如有不符合公約之處,盡快修正,令人惋惜的是,這份檢討報告已出爐,顯示全部符合兩公約精神共有30個機關,這其中包含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財政部、經濟部等30機關。

財政部所主管的法令違反人權可說是不勝枚舉,我們認為財政部對馬總統的旨意根本是隨便敷衍了事,舉例來說,財政部所主管的法令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讓財政部國稅局的解釋文等同法律的效力,與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都是根本違反人權保障及憲法第十九條明示的租稅法定原則。

另外,日前立法院財委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財政部想要增加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應該加徵滯納金與強制執行,及罰鍰在行政救濟終結前,也要提供擔保一半等違反人權的條款納入,財政部長李述德甚至於國會接受質詢時表示,修法是因為發現有錢人藉此條款延遲繳稅……。

財政部長所言令人傻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豈有貧富貴賤之分?更嚴重的是此項修法已明顯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而且人民是否欠稅,該不該罰都還沒有確定,就要人民先繳一半罰款,才能提起行政救濟,否則就會強制執行,當事人如籌不出錢該怎麼辦?繳不出一半罰款等於沒有活路,該去偷、去搶或提早走上絕路?任何人在未經司法以證據審判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論是為保障人權,財政部修法之舉根本是開民主倒車,完全沒有顧及程序正義,對人民未審先判,難怪財政部此舉被立委批評「酷刑」。 

有許多人歷經十多年的行政救濟經歷,發現國稅局對此法濫用最廣的是,所得性質的認定及課稅對象的錯植,最令人痛恨的竟是,指鹿為馬,明明是張三、他硬說是李四,人民的舉證不理不睬,卻又不實質查核,無論訴願撤銷或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國稅局依然可以一再濫權開單,橫徵暴斂、強奪民產,以致國稅局的行政權無限上綱。如果「林志玲條款」再通過,我國的稅捐稽徵法將淪為人權劊子手,一步步把人民逼上亡命鋼索。

神仙打鼓有時錯,國稅局開出的稅單百分百沒錯嗎?如錯了,誰還給人民一個道歉?人民的精神財產名譽等損失誰來賠償?當事人該自認倒楣,而最終結果由全民來買單。『法』,字意為水流的方向;政府在修法之前,理應符大眾民意,非政府、財團或個人利益,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符合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尤其在今年五月,馬英九總統簽署國際兩公約宣示保障人權的決心,希望藉此與世界接軌,同時明年,租稅人權指標也將成為人權團體對外公佈的重點,我們希望財政部不要再自欺欺人,趕快修訂其所主管之法令符合人權規定,才不辜負馬總統推動國內法要符合人權保障的決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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