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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57 | |
被告 |
不分類|不分類 2010/07/04 17:10:41 |
事件始末: 好吧,如果要說大概只能怪我自己太愛蒐集藝術照了,因為以前校刊社老師說若要做為一個記者,隨時隨地的蒐集資訊與圖庫是必要的,因為都會派上用場,那時第一次看到這些裸體藝術照,還不知道是Tunick的作品,雖然曾經在電視看過他的介紹,所以網路的發達讓我有機會蒐集他的作品,剛好,網路相簿在我高中、大學時候的約大一時候很流行,就放上去,畢竟那時是以網路相簿儲存相片而非要分享給其他人的心態去做這件事。結果在放上照片的一年後,社區警察大人親自送來一張傳票,被告XXX,妨害風化、違反兒童與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起初,還以為自己帳號被盜用,社會經驗不多當時的我確實害怕與緊張,難道我的清白就此染黑了嗎?這件事前後也拖了快一年,(這就是司法...),當然也折磨了我快一年 後來,帶著忐忑不安的心到台北,第一次上警局做筆錄,那個警查分局在這一兩年也傳出許多弊案,所以才會這樣讓我被誣告吧,第一次做筆錄我見識到警察為了業績,可以搬弄是非,把白變成黑的,讓我不禁感嘆,警察的教養與知識水平跟司法體是與社會風俗是脫節的。我們常看電視不是有警察在做筆錄的那些以為被戲劇誇張化的形象嗎?其實真的很貼切,因為他的問你的口氣只能說,他就認定你就是罪犯,他帶有恐嚇的語氣,甚至有點誘導,譬如他會說,你不知道嗎?不然就是說你認罪檢察官會判會比較輕。諸如此類的,但問題是,我不認為自己有犯罪行為,更何況,當我爭辯這些照片是藝術照時,他還說這些照片在台灣不被接受,但問題是這些所謂的露三點真的事太勉強了,你們可以google一下Tunick的攝影集會發現網路上超多,連他的官網也是直接放上那些照片,但那些照片在主觀認定上都不會引起有任何猥褻或不舒服的觀感,http://www.spencertunick.com/,甚至大多時候他都是有主題訴求的一系列照片,那麼當時電視新聞跟雜誌都曾刊載過他的作品,為何我在網路相簿放他的攝影集就是妨害風化呢? 當然最令人詫異的事經由律師判定,他認為他故意加上一條違反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誤了讓我判更重的罪,而且這一條也讓我覺得莫名其妙,另外更重要的事,我的案別被列為''偵''字,根本就是一開始就認定我有罪。 接下來,大約筆錄做完2-3個月後收到法院的傳票,又再度帶著無辜老百姓被找麻煩的臉,上台北,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聽這名字就很嚴重。上檢察庭更讓我覺得誇張,因為可能我這案子想直接判我有罪吧,因為檢察官並沒有看過我的案件內容,至於為什麼我會知道是因為,第一檢察官一直低頭再看文件,但肯定不是我的,是在我自己辯解這並不是猥褻與色情照片,並告訴他檢察官這是在網路上都找的到也公開的攝影集,檢察官這時才轉頭向書記官看了我的文件,才說喔,這有灰色地帶,然後我就提出轉地區審理的申請。第二是據律師的判斷他認為這種案子根本是莫須有到檢察官應該會直接結束而不用上庭,可見檢察官根本沒看我的案子。因為接下來轉地區審理: 我以為到我自己的地區會收到傳票要再開庭,結果不用,只寄來一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唉~我心裡只想說,無罪就無罪,根本莫須有的罪,還有不起訴我是不是要心存感激呢? 這根本沒有犯罪事實,你去看水果報所載的清涼圖跟藝術照哪些照片會引起客觀上的猥褻感呢?社會真的是沒有正義與公平,所以,真的不要怪百姓對於司法體系與警察的反感,因為不值得信任。 大案不辦欺負百姓。 P.S偵字案被告: 有兩種情形,一是犯罪事實與被告都明確時,檢方會將他字案改列偵字案,此時的被告就是「正式的被告」,也就是可能有犯罪嫌疑。 二是檢方調查事實發覺未涉犯罪時,並不會起訴被告,但在司法流程上,必須先將案件改列偵字案,將調查對象改列偵字案被告,才能結案,所以偵字案被告也不代 表一定涉罪。詳可參閱http://lifuwang.dyndns.org/phpBB206plus///viewtopic.php?p=2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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